由于我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对房屋原值计量的会计方法是不同的,由此导致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差异,从而产生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差异。针对这种差异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财税[2010]121号文件还规定:“宗地容积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便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原值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例1:C公司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方米。假设C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分析:容积率=1000÷10000=0.1(小于0.5);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会计核算时,如果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其余540万元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如果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则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 例2:D公司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D公司会计核算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二是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分析:由于容积率=6000÷10000=0.6>0.5,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其余420万元地价计入“无形资产”,则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180万元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如果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