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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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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甲、乙两公司均为国有煤炭企业。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评估事务所确认,乙企业资产总额为108 555.47万元,负债总额为73 239.32万元,净资产为35 316.15万元。根据省兼并重组办公室批准,同意乙企业改制为新成立的丙公司,改制后丙公司为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30 000万元,即甲企业将确认的乙企业净资产30 000万元由甲企业出资投入到丙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00%,剩余净资产5 316.15万元计入丙公司资本公积。请问:甲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本问题的解答取决于甲企业和乙企业(改制后为丙公司)在改制之前的关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的常见情形(以下讨论均假设甲企业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情形(1):乙企业在改制之前已经是甲企业的全资子企业,本次改制除了把乙企业从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建为公司以外,并不改变甲乙双方之间原已存在的投资和控制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应当以经评估确认的乙企业净资产额35 316.15万元作为对改制后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以此为基础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乙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与原先甲企业账面对乙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情形(2):甲企业并不持有改制之前乙企业的股权,但甲、乙两企业原先处于同一控制之下(例如处于同一国有企业集团内),因而甲企业取得乙企业100%股权构成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第二节指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按照乙企业的净资产评估值确认其对改制后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为了取得乙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负债项目(如果系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乙企业股权的,则对价账面价值为零,即未支付对价),上述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和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情形(3):甲企业并不持有改制之前乙企业的股权,甲、乙两企业原先也不处于同一控制之下,因而甲企业取得乙企业100%股权构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规定,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应当按照其为了取得乙企业股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甲企业系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乙企业的股权,但不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则应当按照乙企业整体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贷记资本公积。

      甲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改制后的丙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并按照购买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改制后丙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持续计量(购买日不一定与本案例中的乙企业改制实施日为同一日,但如果购买日处于乙企业改制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即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并且在改制实施日和购买日之间并未发生导致乙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重大变动的事项或情况,也可按照改制实施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推算购买日公允价值)。合并成本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商誉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

        摘自《财务与会计》(京),2011.11.67~69

         问:我公司是一个建筑公司,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股东个人借款50万元给公司,并按月约定了利息。请问这一块利息如何合理避税?

      答:你公司股东个人借款给公司,属于企业的关联方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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