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个税新规需注意四点

作 者:
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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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税收征纳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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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进行明确。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65号),就实施新标准要注意的几个政策问题提示如下。

      一、个人费用标准提高对个人独资企业主有利

      财税[2008]6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新标准明确,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同时,新标准明确,上述标准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即2011年1-8月份仍执行2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注意把握。

      例1:假设某市个人独资企业主老张,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49000元、费用20500元、营业外支出5500元,本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年度终了后,老张应将全年收入汇算清缴。如果没提高标准,即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4000元/年(2000元/月);则老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2000×12=120000-(49000+20500+5500)-24000=21000元。实际上,由于从9月1日提高了费用扣除标准,则老张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支出)-(2000×8+3500×4)=120000-(49000+20500+5500)-30000=15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例1中,如果按原规定税率计算,则老张2011年应纳个税=15000×20%-1250=1750(元);如果适用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率,则老张2011年应纳个税=15000×5%=750(元),计算结果相差1000[1750-750]元,所以,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有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就个人独资企业等减除费用标准及税率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例1中老张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则老张2011年1-8月份应纳税额=(15000×20%-1250)×8/12=1166.67元;9-12月份应纳税额=(15000×10%-750)×4/12=250元,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1166.67+250=1416.67元。

      二、给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文件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相应的,新标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财税[2008]65号规定,新标准所称工资、薪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二是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三是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四是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对于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也允许扣除,只不过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换算成等额现金的形式予以税前扣除;五是工资薪金的种类。工资薪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于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所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可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从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每月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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