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计量新曲

——IFRS13公允价值计量概览

作 者:
党红 

作者简介:
党红,审计署培训中心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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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IFRS13概况及制定背景

      IFRS13公允价值计量并非要规定或改变涉及公允价值的交易事项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换言之,各类交易事项仍按其适用的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只是当所涉及的资产负债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现在需到IFRS13中寻求统一的计量概念、原则和披露要求。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言,在没有IFRS13之前,各类交易事项所涉公允价值计量分散在各项准则之中,林林总总,难免参差,比如IAS40投资性房地产和IAS38无形资产中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就不一致。IFRS13宛如玉盘,将散落于各准则之间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大珠小珠悉数收于其中,于嘈嘈切切之间铸就一颗集大成聚精华的夜明宝珠,为熙熙而来攘攘而去的纷繁交易实施公允价值计量指点迷津照亮黯途。

      值得一提的是,IASB最初于200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讨论稿是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同年9月发布的SFAS157拿来在世界范围内征询意见的,但2009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是IASB独自修炼的成果,不过存在的普遍看法是IASB和FASB应联手打造通用普适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甚至尽可能措辞一致。于是,IASB和FASB自2009年10月开始精诚合作并在今年5月得以花开并蒂,IASB发布IFRS13,FASB发布ASUNo.2011-04,修订Topic820,除极少数披露差异外,二者完全一致。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生成的过程路径也许枝杈纠结,但是,起自无偏,终于大同。

      IFRS13条款可以归为两大部分(见表1)。

      

      下面,我们就依次来看看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亦即概念内涵,核心原则如何具体应用于资产、负债和权益的计量,以及公允价值层级等问题。此外,我们还将谈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特殊考虑。如此,得窥公允价值个中三昧。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

      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按有序交易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其中,市场参与者(market participants)指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独立于报告主体,了解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进行交易,“市场参与者”一词是FASB先提出的,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熟悉情况且自愿的双方”是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

      有序交易指计量日前某项资产或负债出现于市场的时间足以开展该资产或负债交易通常所需的市场活动,有序交易不是被迫发生的交易,换言之,被迫清算或萧条期被迫出售就不是有序交易。公允价值计量假定有序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的市场),当缺乏主要市场时则考虑报告主体所能接触的最有利市场(most advantageous market,报告主体出售资产能够得到最多或转移负债能够支付最少的市场)。IASB在这个问题上经历了“讨论稿(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征求意见稿(先最有利市场再主要市场)—→IFRS13(先主要市场再最有利市场)”的螺旋式发展,看似回到原点的反复,实是大浪淘沙的论证。

      公允价值计量是针对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故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确定资产或负债价格时考虑了资产或负债的特定属性(如资产的状况、位置、出售或使用的限制条件),则公允价值计量就应考虑这些特性。例如,交通成本应包括于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可以是单独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一组资产或负债,这取决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单项还是一组资产或负债。

      出售资产所能得到或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公允价值是一个假想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IASB和FASB认为脱手价格可以消除投入价格(entry price)中可能包含的主体因素。针对有人提出的“投入价格可能更适于初始确认”,IASB经过逐个排查后认为,脱手价格与投入价格虽然存在概念差异,但是其实际差别微乎其微,从而依然选择了计量目标更为明确的脱手价格。重要的是,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而非特定报告主体的计量,公允价值需要考虑计量日的市场状况。秉此圭臬,IFRS2中的股份支付交易和IAS17中的租赁交易最终被排除于IFRS13的范围之外。

      三、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应用于资产、负债和权益计量

      当我们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后,我们就来倾听资产和负债对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的和声演绎。

      (一)公允价值计量核心原则应用于资产的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核心旋律在资产声部的关键音节是“至高至佳用途”(highest and best use)。市场参与者在考虑物理可能性(physically possible,如资产的位置)、法律许可性(legally permissible,如房地产的分区监管)和财务可行性(financially feasible,是否产生足够的投资报酬)的基础上,使资产或资产所在的资产组价值达到最大化,即是奏响了“至高至佳用途”的曲调。这里要注意所谓“至高至佳用途”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看的,报告主体的资产用途可能与市场参与者不同。比如,企业合并过程中所取得资产的至高至佳用途可能与合并者预期的用途不同,即合并者不打算像其他市场参与者那样使用该资产,此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扔应按市场参与者所确定的“至高至佳用途”来计量。不过,若无证据表明资产的现时用途并非至高至佳,则报告主体也无需皓首穷经地寻觅资产的其它潜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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