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红包”怎么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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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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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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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意渐落,寒冬将临。2011年逐渐进入尾声,各单位准备发放“年终红包”的工作也即将提上日程。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要对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征税,自然也就成为许多纳税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规定的计征办法,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应按实际取得所得的时间判断是否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前述规定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所谓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年终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表发生了变化,因此,在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时,同样一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所纳税额也将发生变化。

      案例1:

      王某2011年12月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当月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24000元,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根据规定,王某12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先将王某12月份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则24000÷12=2000(元)。用2000元查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知,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那么,王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案例2:

      张女士2011年12月收入为2500元,由于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当月不用缴税。当月取得的年终一次性奖金36000元需要缴税。根据规定,首先要用36000元补足工资与费用扣除免征额之间的差额1000元,再用剩余的35000元除以12个月,其商数为2916.67元,查找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知,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那么,张女士的年终一次性奖及应纳税额为:(36000-1000)×10%-105=3395(元)。

      综上所述,对于依照新的税法文件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税率与速算扣除数做了调整,在计算一次性奖金时应依照发放时间来确定适用新税率还是旧税率。凡是9月1日以后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均依照7级税率来执行,不分段计算。

      4.对于发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除在税率与发放时间上加以注意外,仍依照原计算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算法也有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该公告自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该公告生效之后取得的所得按照以下算法进行计税:

      当月工资所得+企业缴费额≤费用扣除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当月工资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企业缴费额>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原公式进行计税(即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薪金所得+企业缴费额-费用扣除标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仍按原公式计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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