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认定的折旧年限比较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加以判断:①如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租赁企业的,则折旧年限以其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确定。②如不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是否能取得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的,则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以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限期来确定。税法允许固定资产在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是尚可使用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下面具体分析各种情形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折旧年限可能存在的差异。 情形一:尚可使用年限大于等于租赁期 1.租赁期内确定到期所有权归承租人。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会计年限与税法年限都是尚可使用年限,因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因此计提折旧时需纳税调减,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需进行纳税调增。 例1:长江公司20×1年1月1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黄河公司租入一旧设备,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1 250 000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双方商定,款项分五年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届满,该设备归承租方长江公司所有。假定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期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 相关会计处理为:①20×1年1月3日长江公司融资取得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1 000 000,未确认融资费用250 000;贷:长期应付款1 250 000。②20×1年度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50 000;贷:累计折旧50 000。③20×1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具体每年末摊销金额见下表):借:财务费用79 30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9 300。20×2年、20×3年、20×4年、20×5年提取折旧、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方法同上。 涉税分析: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长江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000 000元,而计税基础为1 250 000元,造成将来会计计提折旧与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折旧的差异,需要纳税调减;而未确认融资费用250 000元在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时会减少会计利润,而税法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2.租赁期内未确定到期所有权归承租人。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会计折旧年限为租赁期,税法折旧年限是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对于折旧年限的差异对折旧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租赁期届满,如果所有权归承租人,由于固定资产折旧已经提完继续使用,会计上不允许再计提折旧,但税法因为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提取,因此可以继续在税前扣除折旧,则需要纳税调减。当然,在租赁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摊销时还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情形二:尚可使用年限小于租赁期 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会计与税法确定的折旧年限均为尚可使用年限,但是因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因此在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年度内需要进行折旧的纳税调减,同时在租赁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二、固定资产售后融资租回会计处理与涉税分析 根据租赁准则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售后融资租回会计上是分两个环节考虑,即销售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两部分。由于两个环节存在关联,销售价格高则将来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也高,销售价格低则将来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也低,因此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是公允的,则销售环节产生的损益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递延到将来作为对折旧费用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据此,税法实际上是将企业售后融资租回业务作为固定资产抵押借款业务对待,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例2:华光公司20×1年1月3日以1 000 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台生产设备给黄河公司,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 400 000元,已提折旧1 2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 同时,华光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黄河公司租入该设备,设备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为1 250 000元,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000 000元,双方商定,款项分5年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该设备归承租方华光公司所有。假定销售完成日和租赁开始日为同一日,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期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不考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