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2)03-0038-06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然而,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权益保护机制还存在很多不足,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其中侵犯青少年的宪法权利的现象尤为突出而且危害严重。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同时关闭了多所城市“打工子女学校”,让数以万计的进城务工者的子女无法就学,实际上剥夺了这些青少年的受教育权。这与现代宪法的基本理念相悖,而剥夺这些青少年的受教育权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也将造成这些孩子未来发展的障碍。又如,目前的城乡鸿沟已经造成了城市青少年和农村青少年的人生发展的巨大差距,这其实是机会不平等的表现,与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相悖。此外,当下我国的青少年权益保护从宪法中能够获得的资源也相当有限。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背景下,从宪法的视角关怀青少年权益保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回应现实困难的需要。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的宪法规范和现实,分析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的理论问题,包括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的依据、内容、路径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受到了宪法特性的影响,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国策条款、有关国际义务的规定、宪法原则和精神都是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的依据。依据宪法建立起的国家机关间的协调机制、权力监督机制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充分发挥宪法监督制度、控制立法不作为和让青少年权益入宪等的作用,能够有力促进青少年权益的宪法保护。 一、以“基本权利—国家义务”为核心的宪法保护模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点。这也是青少年的宪法保护与一般法律保护不同的基础。宪法首先是高级法(higher law),它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代宪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就是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马歇尔大法官指出,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这成为违宪审查的基本前提之一。其次,宪法的内容关涉到了人的基本生活,是人之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集中体现。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和准则。再次,宪法关涉到每一个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即体现为“无所不在的宪法”[1]30,能够内化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宪法保护实际上是国家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对宪法权利主体的保护。宪法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或对象则是人(公民),它与宪法的特性紧密相连,而宪法的特性也大致确定了宪法保护的内容、形式、途径和制度。就青少年而言,宪法保护实际上是“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的结合。“一般保护”是指宪法的规定对其而言都是有效力的,而“特殊保护”则是指宪法关于青少年的特殊规定而具有的特殊保护的意义。 宪法保护的对象恰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条款是宪法保护的主要依据。基本权利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基本法》将基本权利条款直接置于最前面,也反映了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2]308-309。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文本上的体现或反映,表征的是宪法对人之为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的认可和保障。与一般权利相比,基本权利不仅具有基本性、重要性,它还获得了宪法的确认,具有最高的效力[3]122。基本权利的内容和体系比较庞大,它包括了自由权、社会权、平等权和政治权等类型。对基本权利的理论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在我国,由于受到了“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论断的影响,学界一直认为基本权利的对应面是基本义务,并将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作为宪法学研究的一对基本范畴[4]。这种论断无疑具有其合理性。事实上,就基本权利主体而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是他们在国家和宪法中的地位的体现。从宪法学研究的角度看,基本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对立更有意义。基本权利的潜在对立面实际上是国家义务,公民实现基本权利要求国家履行其义务。所谓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基本权利作为客观法所具有的拘束国家权力的效力。因为权利的存在创设了国家义务,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正是权利需要被满足的必然逻辑;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理论为宪法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宪法哲学基础[5]。国家义务与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分不开的,它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国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此,宪法明确规定的或者模糊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也是宪法保护的主要依据。 “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反映的是“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宪法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国家—公民”的二元对立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6]139。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宪法关系的基础实际上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古典宪政理论认为,人们通过结成社会契约,让渡自己的权利以形成国家和国家权力。因此,国家权力的来源应该被认为是个人权利,这不仅揭示了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也表明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其次,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青少年的宪法保护体现的是国家不侵犯青少年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青少年权利的实现、国家为青少年权利的实现提供积极条件等。从“基本权利—国家义务”对应的视角出发,青少年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宪法为青少年提供了防范公权力侵犯的依据和条件,这主要表现在青少年享有的基本权利所具有的防御功能上。其二,国家为青少年提供积极的保护,体现为国家通过履行积极义务以实现青少年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青少年的社会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产生的制度性保障和宪法上有关青少年的国策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种“积极的保护”。例如,青少年的社会基本权利所要求的国家给付义务,就要求国家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为公民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给付的内容可以是物质性的利益,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服务行为[7]。基本权利规范给青少年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也形成了青少年权益保护中的“客观价值秩序”。例如,当青少年受到来自私人主体的侵害时,宪法亦能发挥作用,此即基本权利规范的国家保护义务。其三,宪法业已形成的制度,实际上也是宪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机制,例如依据宪法形成的国家机关间的协调机制、权力监督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