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433.7;D9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1)06-0087-07 在将加拿大各项青少年服务分门别类、介绍其背后的理论基础,及论述加拿大青少年违法预防服务的特色基础上,本文尝试讨论及分析加拿大学术界及政府当面临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是如何建构理论、执行政策及提供服务的,并希望借此理解加拿大对青少年触犯法律行为的解读,同时亦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供参考的地方。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本文只集中讨论加拿大判刑前的青少年服务(或称庭外服务),而判刑后的服务则不在此论述。 一、加拿大预防青少年违法行为政策与服务的两大内容 加拿大的各项青少年服务,按照两个不同的思路可以分成下面两大内容:三大类预防手法(全民性预防、针对性预防、矫治性预防)和三级政府服务(联邦、省份和城市服务)。 (一)三大类预防手法 根据2005年的《加拿大全国青少年帮派及服务研究报告》,我们把加拿大应付青少年帮派问题的手法及服务分成三大类:全民性预防服务、针对性预防服务、矫治性预防服务。 全民性预防服务认为青少年犯罪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故重点放在宣传与教育,培育青少年建设社会、服务人群的精神,使其对国家及社区产生认同感,并经常提醒青少年若违法犯罪,则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及影响个人前途。此类服务面向所有青少年,并非针对个别人士或特定团体。 针对性预防服务相信暴力犯罪案件与累犯案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根源于青少年涉案者生活条件的匮乏和朋辈的不良影响。所以,服务应针对生活在社区环境较差的高危青少年,以防止他们步入歧途。 矫治性预防服务的服务对象是已经触犯法律或是已经加入帮派的青少年,目的在于协助他们重新改过、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妥善离开帮派(Mellor,MacRae,Pauls,& Hornick,2005)。 加拿大普遍认为,以上三类服务已经能够涉及到所有犯事程度不同的青少年,而各种服务亦能顾及青少年结朋入党、犯事违法的原因,并提供预防及解决的方法。首先,全民性预防服务是给予所有青少年教育和训练的机会,借此提升其抵抗逆境的能力。一般认为,若青少年能明白违法犯纪的严重后果,他们自然会小心抉择、珍惜前程。但是这类服务可能并不切合高危青少年的需要,他们可能并非不懂选择,而是受环境所困或被朋辈唆使。因此,对高危青少年而言,应该提供针对性预防服务,以免他们误入歧途,此类服务目的在于挖掘青少年的潜能、增强自信、抵抗诱惑,此类服务重点在于发展高危青少年的存在优点,而非对付未能改变的结构性社会问题,例如贫富悬殊及种族歧视等。第三类是矫治性预防服务,目的是给予已犯事违法的青少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此类服务包括协助青少年离开帮派社团、避免再次违法。 (二)三级政府服务 加拿大的政治制度是实行联邦体制,主要由联邦政府及各省政府组成,两者的权力关系及分工均由宪法规定和保护,而地方市政府则由省政府建立。青少年罪行的立法,属于联邦政府的范围,而省政府则负责执行法例及提供相应的司法及社会服务。省政府亦可将部分有关青少年的社会服务分配给地方政府。与此同时,除青少年罪行法例外,省政府亦要负责其它有关青少年的立法及司法服务,其中包括儿童及青少年保护、教育和医疗等。由此看来,联邦政府与省、市政府在青少年保护法例方面,有部分地方是相互重叠、难以厘清的,例如青少年犯罪除了涉及联邦法例外,亦可能涉及省政府的儿童及青少年保护法例与青少年教育问题。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加拿大比较难有一项较全面及统一的全国性应付青少年违法的政策,因为加拿大每个省份,在青少年问题上各有取向,而且各省份之间的政策及服务差异,亦相当之大(Bala,2005)。 1.现行服务项目及背后理念 在现今的加拿大联邦及各省、市政府层面,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应付及解决青少年问题的政策。在学术研究上,亦没有主流或独当一面的理论来阐释青少年违法问题及提供解决方法。可以说,在解释加拿大青少年问题上,尤其是在少数族裔青少年方面,加拿大的现存文献之数量十分有限,而且相当分散,实在无法形成一套完整及全面的理论框架。然而,社会和学术界均认为青少年违法的根本原因确实十分复杂,而且涉及多个因素,故应该需要各级政府(联邦、省、市)及社会各界(公众、学校、家庭、青少年)的精诚合作,共同努力。 2.联邦政府层面 在司法上,联邦政府主要着力于矫治性服务上。2003年,联邦政府通过《青少年刑事罪行警惩法案》(以下简称《警惩法案》)。此法案适用于12至17岁的青少年,并尽量以采用庭外手段来处理青少年违法行为作为基调。《警惩法案》的制定,源于上世纪80-90年代,公众和学术界对被此法案取代的《青少年罪犯法案》的大力批评。传播媒体采用大量篇幅报导青少年犯罪问题及暴力事件,使公众感到不安,并认为《青少年罪犯法案》对解决此问题的手段过于宽松。另一方面,学术界及司法界却认为该法案过于严厉,有过高比例的青少年被法庭判刑,但其实不少个案可透过和解或庭外处理手段来解决。在1988年,加拿大只有25%的青少年罪行个案是透过法庭以外的手段处理;而美国和英国则分别是53%与57%(Doob,2001)。故2003年的《警惩法案》是回应公众和学术界而对旧法例的补充。一方面,新法例会透过司法程序及公正审讯,更加严厉及有效处置暴力罪行与重犯者;另一方面,对罪行较轻及初犯者,则大力提倡“庭外处理”手段,以减低标签效应。而“庭外处理”是指所有非使用正规司法程序,而能协助青少年犯改过自新的一切措施,其中包括所有庭外分流手段。例如,警方只对涉案青少年作口头警诫,并不起诉;并且警方可转介涉案者到专业社会服务团体接受辅导或社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