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预防

作 者:
卢琦 

作者简介:
卢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犯罪预防与对策研究室,北京 1000020 卢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犯罪预防与对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原文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内容提要:

客观、全面、准确地研判青少年犯罪形势,是创新青少年社会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基本上保持着下降的态势,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面临着新问题。在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应注重早期教育,对未成年犯罪中占相当比例的轻微触法少年,尽可能采取非犯罪、非刑罚的处理措施,减少过度司法干预。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中,应树立“以人为本”,“和谐为上”的理念,注意保护相关人群的隐私及注意一些相关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等问题。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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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11)05-034-07

      一、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青少年犯罪状况

      根据已有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状况是:

      (一)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基本上保持着下降的态势,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据公安机关统计:近20年,除个别年份略有起伏外,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基本保持着下降的态势。1989-2003年,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例从75.7%降到43.4%,下降了32.3个百分点。(见下表)①

      

      2005年该比例有所回升,上升为46.8%。2006年又迅速回落,降至43.5%,降幅明显,为近年来最大降幅。[1]2007年继续下降,为42.2%,比前一年下降了1.3%。[2]2011年1月20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青少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犯罪的比重连续4年持续下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

      根据司法部监狱局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10年,在押未成年犯占全国押犯的比重逐年递减。分别为1.53%、1.48%、1.37%、1.28%、1.25%和1.11%,五年间下降了0.4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全国在押未成年犯的绝对数也在逐年减少。(见下表)②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幅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另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近十多年,我国青少年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大体保持着下降的态势。据统计,1990-2003年,14-18岁以下,18-25岁两个年龄段的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下降了0.9和16.5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尽管个别年份略有起伏,上述各年龄段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也呈下降之势。其中,14-18岁以下年龄段下降了7.6个百分点,18-25岁年龄段下降了23个百分点。1980-1989年,14-18岁以下未成年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的比重一直在20%左右浮动。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该比例开始下降并一直在10%上下起伏。③ 1990年,14-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全国总人口比重为10.77%,该年龄段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为19.07%;2003年分别为9.18%和11.4%。分析结果表明,近十年未成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比上一个十年越来越接近该年龄段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这是青少年犯罪形势趋好的一面。

      已有的数据表明,在青少年犯罪所涉及的两部分人群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基本正常。尽管目前18-25岁年龄段作案人员比重仍明显高于该年龄段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但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该年龄段作案人员在全国刑事作案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也开始呈下降之势,且下降幅度较大——14年间下降了近23个百分点。

      尽管由于各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管控等方面因素的差异,青少年犯罪存在着地域分布上的变化与差异,一些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可能会存在着比其他地区突出的现象,但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即控制了上升幅度。由于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也是犯罪高发时期,在整个刑事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幅度已得到一定的控制,这是必须肯定的。

      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能控制一定的上升幅度,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二是改革开放带来人民生活改善,教育经费增加,文化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实力和条件增强,有利于整个社会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落实。[4]三是由年龄结构变化带来的重要影响。在国外,早已把青少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变动(即人口结构变化)作为青少年犯罪以至整体犯罪变化的重要原因。2011年5月18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1年世界儿童状况》报告中文版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占总人口的比例已从2000年的18%(2.28亿)下降至2009年的13%(1.8亿)。[5]青少年群体数量上的减少及其对青少年犯罪乃至整体犯罪变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青少年犯罪始发年龄提前2-3岁,与青少年身体发育提前大体一致

      近年来,与青少年犯罪相关的另一个“热词”是低龄化。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化”的解释是这样的:“后缀,加在名词或形容词之后构成动词,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如电气化、机械化、水利化等。”从这个定义来理解,所谓青少年犯罪低龄化似应指青少年犯罪呈低龄的固化状态或低龄的趋势方向。从这个意义而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的主要指征至少应包括低年龄层的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增大并保持在一定比例的状态或作案人的年龄有普遍向低龄化倾斜的趋势。而实际情况是,除了我们可以找出少数突出的例子来证实低龄化这种说法以外,大量事实和数据证明,近年来我国犯罪增长的主要部分是18-35岁的年龄段,特别是26-35岁的犯罪嫌疑人增多。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自1999年以来,犯罪的高峰年龄由原来的18-25岁年龄段向后推移至26-35岁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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