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追溯人类发展的历史,不论是中国历史,还是世界历史,战争这个怪物总是不断发生,它破坏人们的生活,摧残人的生命。因此,人类总是有一种崇高的理想,消弥战祸,维护和平,实现太平世界。中国古代哲学家就有“大同世界”思想。西方也有“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平地联合在一起”的思想。〔1 〕后来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的大臣苏利等许多人也提出过欧洲联邦等解决国际争端的计划。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第一个全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目的是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和平,但是它在实践中失败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美、苏、英等战胜国继国联之后建立了联合国,目的是加强国际组织,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免“再遭战祸”。新组织的设计者,为了补救国际联盟的不足和失败,给联合国提供“牙齿”——军事力量,也就是《联合国宪章》第43条至47条中的军事参谋团等条款。〔2 〕但是这些条款在联合国建立后未能得到实施。联合国是在实践中才产生了“维持和平运动”这一人类历史上的新生事物的。 一般说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未具体规定,它是在联合国建立后进行维持和平的活动中,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维持和平”这一名词是在60年代才通用起来,其正式作为官方使用是从1965年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006(XⅣ)号决议,授权联大主席建立一个“维持和平行动委员会”才开始的。维持和平行动实际上包括两类:一是由军事观察员或民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二是由会员国提供的军事分遣队、警察部队和文职人员组成的“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不携带武器,后者只准携带自卫性轻武器,个别卫队也拥有重武器。 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包括:观察、报告冲突地区局势;监督停火、休战或停战;执行脱离接触协议;监督有关方面撤军;阻止非法越界、渗透;控制达成的军事分界线或隔离区;监督选举或公民投票;维护本地治安;保护平民活动以及人道主义援助等。它的性质包括:国际性、自愿性、非强制性、中立性、临时性和地区性的国际部队、警察部队和民政人员的单项的或综合性的维持和平行动。它的行动要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办事, 不得干涉会员国的内部事务。 按照安理会1993年5月的规定,该行动的指导原则有以下几条: 1.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和准确的任务范围,其审查和改变,只能由安理会进行; 2.除特殊情况外,需得到有关各国政府,或如有必要,各有关派别的同意; 3.支持政治进程或和平解决争端; 4.在实施安理会决议中保持公正; 5.安理会随时准备对不遵守其决定的方面采取措施; 6.安理会有权授权联合国部队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履行其义务; 7.联合国部队有固有的权利采取措施进行自卫。〔3〕 二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创立,是从1948年6 月为了监督以色列和阿拉伯国家的停战而建立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开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共建立了35支维持和平行动,其中21支已结束工作,14支现仍执行任务。如果加上目前的前南斯拉夫维和部队一分为三,则其总数和现仍执行任务的部队均应加上2支,即总数为37支, 现仍执行任务的16支。维持和平行动的部署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时期: (一)初创时期(1948-1955年):二战后联合国作为“维持国际和平”的国际机构出现在国际社会,诸如中东危机等许多国际冲突问题都提到了联合国会议上来,联合国根据“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派出调解专员或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冲突,使其达成停火协议。但是怎样维持停火,由谁来监督执行停火协议,对违反停火的事件由谁来调查处理都摆在了调解机构的面前,先是由调解专员派出“军事观察员”进行观察报告,其人数日渐增多,任务日渐繁杂,这个时期就建立了两支联合国军事观察团,开创了当代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历史。 第一支维持和平部队行动: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VNTSO), 1948年6月建立至今。由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9 日通过巴勒斯坦分治决议,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建立,立即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 联合国任命福尔克·伯纳多特(瑞典人)为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以促进和平解决。安理会于5月29日通过第50号决议, 要求中东地区停火,并由调解专员和当年4月建立的停战委员会合作监督停战, 还第一次派出了必要数量的军事观察员。该机构开创了如下先例:1. 永久性安理会附属机构;所有维持和平行动都是临时性质的,1949年2 月规定只有此组织,是“安理会权力下的永久性附属机构”;2. 包括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参加,一般维持和平行动不邀请五大国参加,这是1956年第一支紧急部队建立时明确的,这次开创阶段就已邀请大国参加了。3. 该组织的领导人参谋长由调解专员任命,从第三任参谋长赖利开始,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成为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维和行动领导人的先例。4.该机构的权力来源为二:一为安理会授权,即1954年6月25日其参谋长向秘书长的报告中称:“停战监督组织参谋长的权力直接来自安理会决议”(安理会文件:S/3252);二为当事国同意,1949年8月11日以色列、埃及、约旦、黎巴嫩和叙利亚缔结4项停战协定,明确规定, 停战监督组织负责监督4项协定的执行。 是为以后维和部队的两条法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