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入股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赵捷(1960-),女,北京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学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北京 100038;张杰军(1975-),男,河北新乐人,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副处长,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北京 100862;汤世国(1945-),男,湖南常德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北京 100038;邸晓燕(1977-),女,河北滦县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北京 100038

原文出处:
科学学研究

内容提要: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已经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在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大学、研究机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介绍了美国大学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经验,提出促进我国技术入股机制健康发展的建议。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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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创造财富的关键环节,因而一直是各国科技政策关注的重点。我国十分重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继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又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在数量、速度上大幅增加,而且在转化机制和方式上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越来越多的科技成果通过作价入股实现转化,提高了转化的效率,增强了对经济的影响力。

      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和解决。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确定技术作价入股股份总额,以及对科技人员奖励份额[1-4];二是如何防范技术入股中的风险[5][6];三是主要发达国家技术入股制度的比较研究[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但是2008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将技术类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采用与有形资产相同的管理标准,由此引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上述研究均未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本项研究主要研究大学、研究机构技术入股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10年有研究者也研究了相同的问题[8],但本项研究与该项研究不同之处在于进行了国际化的比较和案例研究。

      1 技术入股: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传统上应用最广泛的是支付权利金的技术转移机制,即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将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出售给技术需求方(企业),企业向技术持有方支付权利金。这是一种典型的技术交易过程。近些年来,技术入股作为一种转化机制,在国内外越来越受到重视。技术入股是指在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持有方将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出售给企业,企业在支付权利金时,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以相应金额折算的股权支付。严格地说,这是一种技术换股过程,也是一种技术交易。但目前国内通常的说法是“技术入股”,并把其看作是一种投资行为。

      1.1 技术入股最早出现在美国,并随着鼓励科技成果商品化法律的出台,迅速发展

      技术入股作为一种成果转化机制,在国内外历史都不很长。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学者M.Feldman等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最早的技术入股出现在1978年。技术入股现象出现初始,并未受到关注和重视,因为美国的许多大学并不鼓励这种现象,只是把它作为在技术交易中企业没有现金支付权利金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实际上,美国许多大学制定的技术转移政策中,就明确规定,只有在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支付权利金时,才允许技术换取股权。美国斯坦福大学甚至规定,禁止学校的技术成果在与大学人员有关联的企业中入股。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随着美国联邦政府鼓励技术转移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美国大学纷纷出台政策,鼓励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技术入股作为一种技术转移机制开始受到关注和重视,技术入股成为技术转移的一种重要趋势。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于1995年的报告中最先关注到了这种趋势,其于1999年进行的调查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趋势。在其1999年进行的调查中,有190家机构给予了回复。其中79家机构以技术在243个企业中换取了股权。M.Feldman等的调查显示,调查回复者中,1992年有42%的有技术换取股权的交易,到2000年有70%的有技术换取股权的交易[9]。斯坦福大学于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首例技术换取股权的交易后,在80年代的学校限制政策下,很少再出现这样的交易,但到90年代政策放宽后,技术换取股权的交易发展迅速,至2005年,学校已通过技术交易的方式,获取了145家公司的股权[10]。

      1.2 中国技术入股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激励下,发展较快

      技术入股的企业如果成长顺利,未来股权的收益远远高于一次性转让所获得的收益,因此,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鼓励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已经取代权利金形式的技术转移方式,而成为一种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据对中南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的调查显示,中南大学1999年实施了第一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11年来,该校已经产生了100多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其中上市公司2家,销售额上亿元的公司不少于10家,有1/3的企业具有相当的成长性。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经走到了全国各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

      技术入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种机制,之所以受到重视、发展较快,是因为它比之以权利金形式支付的技术转移机制,具有更多的优点。权利金形式的技术转移机制的优点是,交易程序较为简单,买方卖方只需就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就可以了。同时,对技术卖方来说,迅速获得现金收入,可以解决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也不会承担什么风险。但是,在这种转化机制中,作为技术买方的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因为技术后续的开发工作可能还很多、很复杂,购买的技术是否能最终形成较大的收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谈判中,企业愿意支付的权利金通常较低,这对作为技术卖方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来说,技术不值钱的现象很突出,大大影响了他们转让技术的积极性。

      技术入股形式的技术转移机制对企业有明显的好处,企业不用现金而用股权支付技术的使用权,使企业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限制了对所需技术的使用。这对急需技术而又缺少资金的初创企业尤为重要。企业支付的股权不过是一种较虚拟的未来的价值,如果技术不能成功转化,企业发展不好,技术股权就没有什么收益,企业等于没有什么支付。如果技术成功转化,给企业创造的收益就会巨大。技术入股形式的技术转移机制能够把技术获取方的企业和技术转让方的大学、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最牢固、最有效的技术联盟。由于利益密切相关,各方都会努力促成成果的成功转化,使自身持有的股权获得最大的收益。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因而大大增加,从目前众多的技术入股实例看,成果转化都较成功,尚未看到有失败的报导。而在权利金形式的技术转移中,成果最终未能成功转化的案例却较多。大学、科研机构占有企业的股份,对企业提高形象、声誉也有好处,这有助于企业在获取政策支持、开拓市场等方面增加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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