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饶凯(1980- ),男,湖北潜江人,意大利比萨圣安娜大学国际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大学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意大利 比萨 56127);孟宪飞(1977-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清华大学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北京 100084);陈绮(1980- ),女,江西萍乡人,意大利比萨高等师范学院人文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欧洲文化研究等(意大利 比萨 56126);Andrea Piccaluga(1964- ),男,意大利热那亚人,意大利比萨圣安娜大学国际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意大利比萨圣安娜大学创新管理专业学术带头人,研究方向为研究与发展管理、创新管理和技术转移。

原文出处:
软科学

内容提要:

对中国和四个欧盟国家的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进行比较分析,在国际层面上对比了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有效专利数量、专利许可合同数量和合同金额五个指标,提出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应加强商业化的运作导向。商业化导向意味着大学对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高度重视,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健全相关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也需要加强技术转移人力资源的管理,建立科研成果的商业化筛选程序,引入大学技术转移成本考核体系,实施专利许可的国际化战略。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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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大学都逐渐从教学型大学到研究型大学再到创业型大学(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进行转变[1]。创业型大学概念的兴起使得大学从次要的社会支撑机构发展成为促进产业乃至经济发展的社会主要机构,将理论上的、实验室里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的重要使命之一。作为大学技术的两种主要转移途径之一,专利技术转移不仅解决了产业界的技术难题,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技术的经济价值,而且使得学校和科研人员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不同于北美国家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国和欧洲的大学基本上以国立大学为主,政府是大学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并且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美国大学的创业活动可视为大学科研使命的扩展,教授往往以企业家的身份直接组建自己的公司;而中国大学和欧洲大学的创业活动主要通过大学教学使命的扩展而产生,教授的使命不应当是“商人”,而是去培养学生成为企业家,教授往往作为顾问或股东的身份参与学生公司的运作[2]。因此,来自欧盟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大学更具参考价值。而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国外大学技术转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美国[3,4]或者日本[4,5],缺乏对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欧盟国家的深入探讨,更在国际层面上缺乏中国和欧盟国家的专利技术转移比较研究。因此,本文首先从专利技术转移合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对中欧大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应加强商业化的运作导向,继而研究了欧盟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商业化运作的关键成功因素,提出在组织、制度、战略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培养和发展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商业化意识,实现中国大学高效率的专利技术转移。

      1 中欧大学专利活动的指标比较

      一般而言,专利技术转移合同的数量和金额是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最主要的两个指标;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是衡量科技水平和专利成本的重要指标。在欧盟内部,英国和丹麦大学技术转移开展的历史比较悠久,大学高科技产业较具规模,代表了欧盟大学的最高水平;西班牙和意大利大学技术转移开展活动的时间较晚,经济体系中传统产业的比重比较大,但却是欧盟内部大学技术转移活动赶超战略实施较为成功的国家。因此,选取了欧盟的英国[6]、丹麦[7]、西班牙[8]和意大利[9]与中国大学[10,11]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

      本文的数据中,欧盟各国调研的大学均占其全国大学的80%以上,基本代表了该国的情况;根据《2009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调研的中国大学数量也高达786所,代表了我国高校的基本水平。但是由于我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的不完整性,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合同数量和金额并未进行专门统计,仅统计了大学技术转移合同的数量和金额。而且很多大学的技术开发合同往往涉及到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内容,但并非按照专利转让和许可合同进行转化,因此很难获得全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准确数据。根据2009年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我国56所“211工程”高校(含24所“985高校”)进行的问卷调研(《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情况调查问卷和调查表》),2004-2008年,各高校累计涉及专利转让和许可内容的技术合同数占技术合同总数的百分比约在15%~20%之间。因此,论文选取20%的比例对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初步的估算。

      

      归纳各国的调研结果,可以从两个层面对各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进行比较研究。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国大学的各项数据都处于比较领先的位置,在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上远远高于欧盟各国。特别是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数量这两项中国大学甚至远高于欧盟四国之和。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尽管中国大学的专利实施合同数量和专利实施合同金额这两个指标落后于英国大学(中国大学的专利实施合同数量和金额仅是英国大学的43.6%和54.0%),但依旧领先于丹麦、西班牙和意大利。另外,对比分析中欧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这两个指标可以发现,中国大学的有效专利数量仅是欧盟四国大学之和的2.1倍,而中国大学的专利申请数量是欧盟四国的15.2倍。说明我国大学的专利维护期相对比较短,绝大多数专利在获得专利授权后的几年之内就提前终止,而欧盟各国大学的专利维护期则相对较长,有效专利数量通常包括了维护期长达5~10年的专利。

      

      从院校层面上看中欧各国平均每个大学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的活动情况。在平均专利申请数量、平均专利授权数量上,中国大学依旧远远高于欧盟各国的平均水平。以平均专利申请数量为例,中国大学的平均专利申请数量高出欧盟四国之和的62.1%。但是,平均有效专利数量这个指标中国大学远远后于英国大学平均水平,与西班牙、意大利的大学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对于专利技术转移方面的指标,中国大学在平均专利实施合同数量方面低于西班牙和意大利大学的平均水平,更远远落后于英国和丹麦大学的平均水平。在平均合同金额方面,中国大学也全部落后于欧盟大学的平均水平。其中,中国平均每个大学的专利许可合同收入仅占英国大学的9.4%、丹麦大学的4.1%。由此可见,中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的效率比较低,在专利技术转移的两项指标均未达到欧盟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大量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有效专利数量却导致了大量的专利申请和维持成本的支出。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在专利申请方面非常活跃,具有大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有效专利数量也具备相当大的规模,各项指标领先于欧盟各国。但是在专利技术转移方面,我国平均每个大学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的绝对值都非常低,不仅落后于丹麦和英国,而且还落后于西班牙和意大利这样的欧盟后发国家,大量的有效专利无法得到有效转化。有效专利数量的增加会导致专利维持费用的剧增,而我国大学的平均有效专利数量又是最高的,中国大学通过专利技术转化获得的收益很难维持有效专利所需的费用。因此,中国大学最低的专利许可合同收入和最高的专利管理费用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体现出我国大学专利技术转移活动商业化运作的紧迫性。以丹麦为例的欧盟国家形成了以专利收益维护专利权的良性发展模式,为发明人、大学和产业界创造了大量的收益。因此,我国大学在专利技术转移活动中应该参考欧盟国家的经验,增强商业化运作的导向,在增加专利技术转移收入的基础上,减少大学技术转移成本,实现高效率的专利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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