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21世纪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摩擦、产业空洞化等问题,日本政府意识到只有开展基础性、开拓性的前沿研究才能保证国家和产业的持续竞争力。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为日本的科技政策制定了基本框架,2001通过设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合并日本科技厅与文部省等一系列行政体制改革,形成了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来推进产学官合作的政府主导型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产业界的作用由高风险的技术开发转向如何通过与大学的密切合作来持续开发出具有新市场的技术和产品;同时大学的功能除了教育与学术研究之外,还要能够通过产学官合作创造、活用、转化知识来为社会做出贡献;而政府则承担制定政策、创造环境、承担研发风险、配置研发资源、引导产学官有效合作以及评价成果等重任[1]。《科学技术基本法》已实施15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也从1995年的第一期进入2011年的第四期,政府主导型的日本产学官合作模式已经确立并取得明显成效。本文试图对该模式的形成过程、主要特点以及通过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来推进产学官合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以期为构建我国转型期的产学研合作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政府主导型产学官合作模式的形成过程 1.产学官合作主体的界定 我国学者在研究日本产学官合作问题时对于“官”的内涵阐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指国立研究机构,其主要作用是承担周期长、风险大、费用高的研究课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官”包括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国立研究机构[2],除了国立研究机构的作用外还要承担制定产学官合作的政策措施与战略方针等重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官”只包括政府部门,而国立研究机构应归属于“学”这一主体[3]。前两种观点多受我国以企业、大学、科研院所构成“产学研”合作三方主体的影响。在科技行政体制改革前,国立研究机构归属于科技厅管辖、大学归属于文部省管辖,这种状况下确实存在国立研究机构作为“官”的一部分来发挥作用的情况,但随着2001年科技厅的解体,大学与国立研究机构的“学”由文部科学省管辖、“产”则由经济产业省管辖、“官”指政府职能部门的产学官三方合作主体得以形成[4]。 2.推进产学官有效合作的行政体制改革 (1)行政体制改革的动因。在产学官合作初期,为日本战后经济复苏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与注重理论研究而忽视应用研究的大学都对产学合作积极性不高,而此时日本政府却存在着相关行政职能机构纵向分割、无法统一规划的功能障碍,其原因主要归结于二战后日本科技厅、文部省、通商产业省等并行的官僚行政体制。 首先,科技厅作为科技振兴的最高领导机构与其他省厅并行,其综合协调职能受到限制。例如,在日本产学官各界更关注应用技术开发的情况下,通产省在科技政策制定上更有主导权;而在研究经费上隶属科技厅管辖的国立研究机构与隶属文部省管辖的大学存在竞争关系。其次,挂靠于科技厅的科学技术会议,作为国家科技政策制定的最高审议机构,并没有设置日常的事务处理机构,每年仅召开1-2次会议[5],导致该会议对国家综合科技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时都显得软弱无力。 在这种各相关省厅并行的行政体制下很难制定出综合性的国家科技振兴政策。因此,要有效地推进产学官合作就必须打破各行政部门割据的格局,并设立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 (2)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1995年《科学技术基本法》颁布后日本政府就酝酿着行政体制改革,直到2001年中央省厅再编时才彻底改变了阻碍产学官合作的行政体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设立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统筹协调各省厅之间的关系。根据日本《内阁设置法》,2001年设置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直接辅佐日本首相和内阁①,由首相担任议长,成员包括主要省厅大臣以及来自企业与大学的有识之士。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作为推进产学官合作的司令塔,与行政体制改革之前的科学技术会议相比,主要有以下突出特点:①战略性。站在比各省厅更高的位置上统筹制定全国科技振兴政策;②及时性。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并有产学官各界人士组成事务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③综合性。除自然科学外还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并注重社会伦理与人类关系;④自发性。综合科学技术会议的任何成员可以随时主动向首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解体科技厅、设立文部科学省。2001年的中央省厅再编设立内阁府,科技厅解体,与文部省合并为文部科学省。原科学技术会议改升为综合科学技术会议设置于内阁府;原隶属科技厅的科学技术政策局、科学技术振兴局和研究开发局与原文部省的学术政策局融合,设立科学技术·学术政策局、研究振兴局、研究开发局;文部科学省还接管了国立研究机构。科技厅的解体解决了长期以来“学”分属两个省厅管辖而互相竞争无法统一协调合作的问题,为形成由CSTP统辖各省厅、文部科学省带领“学”、经济产业省带领“产”的产学官合作新机制清除了行政阻碍。 (3)形成政府主导型的产学官合作模式。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完成,以CSTP为司令塔的政府主导型产学官合作模式得以确立(如图1)。该模式中《科学技术基本法》为产学官合作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保障;CSTP作为司令塔组织召开产学官合作会议、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另外各专业调查会议为科学基本计划的制定进行技术预见、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估等;各省厅根据科学技术基本计划的具体要求通过各种支持事业具体推进产学官合作;同时通过产学官合作会议和专业调查会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评价结果反馈给CSTP,以便及时对产学官合作机制进行调整,并为制定下一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