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研究:嬗变、分化与聚焦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华东(1983-),男,安徽东至人,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生,北京 100190,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创新管理。

原文出处: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内容提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其社会、经济、政治影响力得到全面扩展和深化,科技政策研究也因此变得越来越丰富而复杂,与此同时,科技政策研究的内涵和外延也变得更加难以界定,传统的科技政策的划分方法已经难以涵盖和解释当前丰富而庞杂的科技政策研究体系。因此,将利用政策分析中“政策场域(Policy Arena)”这一重要概念,对经济商业场域(Economy and Business Arena)、公共行政场域(Public Administration Arena)、公民社会场域(Civil Society Arena)和道德伦理场域(Morality and Ethics Arena)中的科技政策,从政策主体(Policy Actors)、互动模式(Interaction Models)以及政策目标(Orientation of Policy)三个维度重新进行边界划分和内涵界定。科技政策研究实际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技政策研究包涵所有与科技相关的政策研究,而狭义的科技政策研究为基于“科学—技术—创新”范式展开的科学技术与创新政策研究(STIPS),这也是我们最常见的科技政策研究的界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狭义的科技政策研究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分析。


期刊代号:C31
分类名称:创新政策与管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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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现代科技已经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生命健康、生活娱乐无一不与科技息息相关,科技政策研究因此也成了热点领域[1]。

      然而,由于科技已经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中心地带,同各个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注定了科技政策研究内涵的复杂性和研究议题的宽泛性。并且,它又是一个高度实践导向的研究领域,其发展演化历程同科技实践高度协同。在战后的几十年间,随着科技自身属性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科技政策的目标和对象都在发生着改变,科技政策研究主题和领域也随之嬗变、分化。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聚焦于科技政策的不同方面,采取不同方法和逻辑展开彼此差异明显的研究[2]。有从经济角度研究的、有从政治角度研究的、还有从伦理道德角度研究的,围绕科技的政策研究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是彼此的区分也非常明显,“科技政策研究成为一个由相关的不同学科以松散联系而构成的学科专业群[3]”。这种庞杂的局面导致科技政策一词在不同文献中有不同的界定和表述,这为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科技政策研究的内涵和边界造成了很大困惑。本文将基于深度文献调研,尝试利用政策场域(Policy Arena)这一重要的政策分析概念,对科技政策研究进行重新划分,并进而分析科技政策研究的嬗变、分化和聚焦的过程。

      1 科技政策概念起源及其早期分类

      尽管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各国就存在一些与科学相关的政策,比如近代英国政府对科学探险的支持,美国政府提供土地给大学以推进农业科技的发展等[4],但是这些政策都是零散的举措,并非清晰完整的政策体系,也缺乏理论基础。直到二次大战,科技在战争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让全世界深刻认识到科技的巨大力量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5]。在这种背景下,1945年V.布什应罗斯福总统的要求撰写了《科学:无止境的前沿》的报告,该报告首次明确提出政府要制定政策引导和支持科学发展。因此,该报告被普遍认为是科技政策的正式起点,从此围绕科技的政策研究也就正式进入学术领域,由此开启了科技政策研究的历程[2,5]。

      此后相对长的时期内,对科学政策的理解都是基于布什报告而来的,而对科学政策的内在复杂性一直没有清晰的梳理和界定。直到1963年,布鲁克斯作为科技政策研究领域的早期先锋研究者,首次将科学政策进行了二分法划分,他认为科学政策包涵“为了科学的政策”和“为了政策的科学”[5]。“为了科学的政策”是指如何资助和构建系统的科学探索的决策;而“为了政策的科学”是指使用知识来辅助和改进决策的制定。前者是指直接利用政策和相关措施来引导和促进科技的发展,主要是科学研究的投入、技术开发、大型科技项目的开发、技术创新推动等。后者主要是指由“科学指导的政策”或“基于科学的政策”,即利用科学来指导和论证政策制定,比如在涉及空气和水质量、杀虫剂使用、食品工艺、药物使用、建筑标准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都需要依赖科学的指引和论证。

      布鲁克斯的二分法在早期的科技政策研究中,有着非常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弥补了布什报告中只有政府支撑科学探索,而没有科学引导和支撑公共政策的缺陷,对于学界和政府更加全面地把握科学在政策体系中的角色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启示性作用。但是,“由于两者之间有明显的互补性和交叉性,这两者之间的区分是比较含混的[5]”。而且,随着科技的社会、经济、政治影响力全面扩展和深化,其影响方式和程度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6-7]。尤其,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和科技伦理问题浮出水面,科技政策的内涵变得更加复杂,而外延也变得更加宽泛,导致布鲁克斯的二分法解释力就大大弱化了,很多同科技相关的政策很难说属于哪个部分,比如关于生物技术,既需要政策支持其基础研究,推动其良性发展,同时又要对该技术的滥用进行政策防范,还需要就该技术的社会影响进行公共政策讨论等,很难说这样复杂的主题属于布鲁克斯的哪一类科技政策。

      因此,为更好地梳理和区分当前的科技政策研究,有必要为科技政策研究提供一个更具说服力的分析框架。在美国著名的科学社会研究学会(4S)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手册》第二版(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中,艾辛格从“政策文化”角度对科技政策议题进行了框架式的划分[2]。艾辛格认为,在分析科技与政策的互动时,我们应该将注意力关注到科技政策议题背后的政策文化上。不同的政策文化聚焦于不同的政策意义,采用不同的政策思考方式和不同的政策逻辑,并且各自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每一种政策文化对于政策都有着自己的理解,都有各自的理论假设、意识形态偏好和科学理念,而且每一种政策文化与政治经济都有一组不同的关系”。艾辛格总结得出,政策研究体系中同科技相关的政策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政府科层文化、学术道德文化、商业和经济文化以及公民社会文化[2]。这四种政策文化分别同科技相结合,聚焦于各自不同的政策议题,援引不同理论原理,由此四种政策文化围绕科技展开差异化研究,它们共同塑造了当前与科技相关的宽泛政策研究领域。

      艾辛格的划分非常新颖,为我们重新认识科技政策研究内涵和边界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指引。但是,这样的划分很难说是一个“完美”的方案,在他的划分中他采用一个不容易界定清楚的概念——“政策文化”①,很难赋予政策文化以清晰的划分标准。因此,艾辛格的划分带有明显的尝试性质,他在提到政策文化时说“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思考”[2],他只是借用这个概念对科技政策研究领域进行抽象划分,在文中他甚至都没有尝试为政策文化做基本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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