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自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开始了在华的研发投资活动,在华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数量迅猛增长,虽然有关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的总数目前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外资研发机构由1997年以前不足20家,迅速增加到2007年年底的1 160家。促进外资研发机构的建立,也成为中国一直以来的重要政策取向。虽然政策的引聚取得了现实的成效,外资研发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但正如UNCTAD(2006)指出的:“尽管在中国的跨国公司研发投资正迅速增加……,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外溢程度仍然很低。”从资金规模和人员数量上来看,外资在华研发机构规模普遍不大,研发业务的技术层次也较低,甚至出现打着研发旗号、利用优惠政策的虚假研发现象。当然,在初级阶段,“数量吸引”和“鼓励设立”是必须的政策选择,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外资在华研发机构数量逐渐趋于稳定,适时将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政策重点转向“质量提高”和“有利溢出”,已是当务之急。而且,不同情形的外资研发机构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也有着不同的效应与影响,而一概而论或同等对待也必然不是科学和明智的政策取向。面对这样标准不一和缺乏规范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活动,从东道国政府的视角,建立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外资研发机构的本地绩效进行科学评价,藉此实现有针对性的分类指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应该属于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研究范畴。外资研发机构虽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但在性质上也属于企业研发机构,因此,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一般研究对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有着基础意义和借鉴价值。 国外对研发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其实多是以具体R&D项目评价为对象,研究成果以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原则和评价指标体系为主。在原则方面,如Brown和Svenson(1988)提出了研发机构综合评价的5个一般性原则[1]:(1)评价不能局限于研发过程的内部评价;(2)评价重点是产出而不是行为;(3)仅仅评价最有价值的产出成果;(4)建立一个能够反映质量、数量和成本的评价指标体系;(5)客观评价为主,主观评价为辅。Van Kerssens D和Bilderbeek J(1999)给出了四种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原则[2]:(1)上层管理人员的主观评价;(2)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价;(3)内、外部顾客的反馈;(4)客观的定量标准。对研发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Moriarty和Kosnik(1989)建立了以市场指标和技术指标为基础的高新技术企业评价指标模型[3]。Steven Firer和Smitchhll Williams(2003)将指标体系划分为人力资本增值系数、结构资本增值系数和物质资本增值系数三部分[4]。 国内学者对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研究始于科技机构评估,因此大多数的研究也囿于对公共或公益性研发机构的评估。从政府宏观管理的研究维度上很少涉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只有黄鲁成、江剑(2005)配合中国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设计了市场化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体系[5]。孙影(2008)对大连市企业研发机构进行了模糊综合评价研究[6]。其他成果多是对高新技术企业R&D(项目、费用、团队等方面)的绩效评价。如王贵军(2002)、曾德明等(2003)、梁莱歆等(2004)、陈涛(2006)、刘井建(2006)等[7-11]。对外资研发机构绩效测评是企业研发机构评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的研究。仅有张仁开等(2008)认为[12],外资R&D机构的本地绩效是指外资R&D机构在东道国的R&D活动对东道国经济、社会、科技等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与作用,并基于此构建了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测评体系。 一般而言,对于研发活动,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被认为是衡量企业研发机构绩效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研发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大致包括研发投入、研发产出两个方面。张仁开等(2008)认为[12],外资R&D机构的内在属性、外资R&D机构的本地联系和本土机构的属性因素是外资R&D机构绩效的影响因素,从而将反映外资研发机构本地联系的研发合作作为第三个一级指标,构建出研发投入、研发产出、研发合作三大类18个指标的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测评指标体系。本文将在一般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前述的已有成果,充分考虑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从微观角度构建外资研发机构在华绩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求全面反映外资研发机构的研发活动对东道国所产生的综合效应,为东道国政府实现对外资研发机构绩效的客观评价、并采取有区别的针对性措施提供依据。 2 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及其评价意义 2.1 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 外资研发机构和本土研发机构都是依照我国公司法注册登记并纳税的组织,其研发投资和技术贸易活动都纳入到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统计之中。但外资研发机构有其特殊性,在构建外资研发机构综合评价体系时应将其特殊性考虑在内,只有这样评价结果才能全面地反映外资研发机构的特点和情况。除了一般企业研发机构所具有的共同特征之外,外资研发机构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外资研发机构会受到投资主体的控制和影响;其二是外资研发机构在东道国的效应具有双重性。这两个特殊性决定了对外资研发机构本地绩效的综合评估不但要考虑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而且要兼顾投资主体的综合实力以及研发机构对当地的正向溢出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