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化”伦理与“次级化”伦理

——东西方社会伦理特性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傅鹤鸣,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广东 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伦理,而儒家伦理与西方社会的伦理正好相对而立。传统中国社会由于将一切社会关系都建立在“五伦”基础上,主张基于血缘的“自然道德”,由此造就了儒家伦理属“初级化”伦理的属性。西方社会则将所有社会关系悉数中介化,主张“走出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自然道德”,因而形成了“次级化”的伦理属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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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12)02-0077-06

      前言

      自中西文明发生碰撞以来,百余年来中国现代道德文化建设无可避免地担负起双重使命。梳理和探究西方道德文明的根源、脉络与特性,已成为我们理解并提升自身要义的借镜,整理和传承中华道德文明的传统,更是我们实现并弘扬自身伦理价值的根本。此二者的对比、交汇与创造性融合,乃是锻造现代中国之伦理精神品格的必由进路。鉴于此,本文予以此问题意识为旨归,拟在前人研究之基础上对东西方道德文明之特质再次进行理解与把握,尽管此种“理解与把握”必然性地会犯“挂一漏万”以及“以偏概全”之弊病。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社会必然有不同的伦理,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实。传统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①由于社会建构原则不同,导致社会性质迥异,因而它们的伦理属性也不一样,在这点上大家能够获得高度的一致。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解决,相反,它恰恰对我们开启了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传统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伦理差异是什么以及何以如此?可以这样说,自清末以来,中国先进知识分子一直在努力寻求此问题的真正解答,并获得了众多真理性认识。但同时必须指明的是,只要当代中国现代化事业还未竟,对东西方社会伦理特性进行对比研究的意义与边界就还没有止步。因此本文就是对此“意义与边界”的继续追问。我认为,通体看,传统中国社会伦理属性可以化约为“初级化伦理”,而西方社会伦理属性则可归之为“次级化伦理”。

      一、“初级化”的儒家伦理

      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属性在学术界已有论断,即大家一致性地判定为儒家伦理,这一研判符合传统中国社会性质与实情。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来理解与阐释儒家伦理。

      在我看来,儒家伦理应属“初级化”伦理。那么,何谓儒家伦理的“初级化”?笔者以为,儒家伦理的“初级化”就是将所有的伦理关系及其伦理要求(含个人、一切组织与团体……直至国家的伦理关系与伦理要求)一步步还原成或转换成原初的、基于自然血缘的伦理关系与伦理要求。在儒家伦理这里,一切伦理关系与伦理要求都建立在“五伦”②基础之上,也最终都回归到“五伦”中。换言之,就儒家伦理而言,“初级化”的“五伦”既能延展出所有的社会关系与伦理要求,也涵盖了所有的社会关系及其伦理要求。

      以上论断我们首先可以通过分析儒家倡导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等伦理原则以及“仁”的内在性规定等主张或理论中获得证明。比如,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其实,在传统儒家的典籍中,类似这种“父子相隐”的原则并不止《论语》中这一处,另外提得比较多的近似原则就是《孟子》中两个孟子论舜的事例。从表面上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解决的是社会正义问题,但就本质而言却蕴含着儒家伦理属“初级化”伦理之特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表明孔子力图在自然家庭伦理关系基础上成就出伦理秩序来,即选择家庭当中不可更改的父子关系作为伦理构建的“始点”。③因为在孔子看来,如果连父子之间的不忍之情都丧失了,要成就出一种伦理秩序来,那完全是一种无稽之谈。因此“对于孔子来说,正是在家庭之中,人们才能学会拯救社会的德性……”“正是在家庭内部,我们才找见了公共德性的根源。”[2][(P78)]为此,孟子也曾有云:“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3]在儒家这里,“仁者爱人”不是指墨子所谓的“兼爱”,而是“爱有等差”,是依据“五伦”而展示出来的脉络之爱。所以孟子直指墨子的“兼爱”是无君无父,而强调人有亲疏远近,爱有深浅差等。由三伦关系到五伦关系,再通过五伦关系推及到其他所有社会关系,这是儒家伦理路向。所以韦政通认为,“‘仁者爱人’只是一伦理原则,在一对一的关系中究竟要如何表现爱,还是要落到孝、忠、敬、信等具体的规范上来。这些规范才能对具体的行为有约束力,因为它们是在一对一的关系中实践的,所以这些规范只是‘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是一种特殊主义的。”[4][(P8)]因此儒家伦理讲求的是,人不可能跳过自己的至亲而去拥抱天下其他人,主张家庭成员间的伦理(初级化伦理)是其他一切伦理的“始点”。

      我们除了从儒家典籍的文本解读中可以读出儒家伦理属“初级化伦理”这一内在品格外,我们还可以从当代学人的相关论著中获得以上判断。这里仅以台湾社会学学者黄国光和大陆学者汪丁丁两位教授为例进行论证。

      黄国光教授以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为理论分析工具,对传统中国人的互动行为进行了系统性分析。[5]他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由深至浅分为“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工具性关系”三种关系类型。不同的人际关系其伦理要求与内涵不一样。其中以情感性成分为主的“情感性关系”的家人密友交往遵循需求法则,以工具性成分为主的“工具性关系”的陌生人交往遵循公平法则,两种成分相接近的“混合性关系”的熟人交往则遵循人情法则。所以,中国人进行行动时首先进行的是“关系判断”。“关系判断”其实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就是伦理判断,因为什么样的“关系”决定着行为者行为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伦理要求。就“三种关系”类型而言,儒家伦理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打破“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与“工具性关系”三者之间的界限,从而实现所有社会关系“情感化”,即“初级化”。借用黄国光教授的“三种关系”概念来说,传统中国社会的伦理构建过程其实就是先将没有任何血缘、地缘的陌生人之间的“工具性关系”(即陌生关系、次级关系)“向内缩”成类似于亲属间(拟制血亲)[6]的“混合性关系”(即拟亲关系、拟初级关系),接着又将拟制血亲间的“混合性关系”进一步“向内缩”成亲属间的“情感性关系”(即亲属关系、初级关系)。我们可以用如下图给予说明:

      

      大陆学者汪丁丁在其所著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基础”一书中有个核心观点,那就是将儒家伦理判定为“自然道德”。[7]而所谓的“自然道德”其实也只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揭示出儒家伦理的“初级化”特性而已。汪丁丁具体是以哈耶克理论为背景,从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出发来展开对儒家伦理属“自然道德”的相关讨论的。哈耶克认为,人类合作秩序的每一步扩展都会遇到来自人的自私本能和小组织集团内部旧秩序的既得利益者的强烈反对。小集团的倾向性几乎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所以哈耶克称之为“自然道德”。汪丁丁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最小的同时也是最初的合作秩序是在“家庭”范围内的合作秩序。夫妻之间的合作秩序主要是基于自然分工与本能。这里自然道德从自我保护的本能中自然生发出来。进一步,由于血缘关系,合作的秩序被扩展到父母子女之间。除了基于自然与血缘而建立起来的秩序外,人们还可以基于地缘关系,即长期在一个地方共同生活而形成某种合作秩序。但基于地缘联系上的合作秩序难以扩展到地缘联系以外的地方。所以,作为一种“自然道德”的儒家伦理,为保证人们扩展后的合作秩序得以维系,其伦理内涵与要求不是寻求一种更为广泛,也更为普遍的伦理规范,而是寻求一种基于“自然分工与本能”而产生的伦理规范。由此,顺着汪教授的思路(尽管他在该书中没有明确提出),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研判:这种基于“自然分工与本能”而产生的伦理规范,必然不具备普遍化、客观化的特性,必然主张将所有的伦理关系一步步回归到基于“自然分工与本能”的“自然道德”上,这其实就是伦理“初级化”之过程。因为儒家伦理倡导的“自然道德”必然讲求伦理上的“限于一对一的关系,道德的实践也是一对一的,对父母要尽孝,对国君要尽忠,夫妇要相敬,朋友要守信”。[4][(P8)]也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中国的道德与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我见过不少痛骂贪污的朋友,遇到他的父亲贪污时,不但不骂,而且代他讳隐……这在差序社会里可以不觉得是矛盾;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8][(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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