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是美国乃至西方20世纪最重要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家之一,其主要的思想贡献是有关社会正义、政治自由主义以及国际法的哲学理论。他的著作到前两年已基本出齐,而中译本的出版也接近完成。①罗尔斯的思想并没有因世纪的转折而过时,对于在经济上已然飞速崛起,而国内体制与国际环境的问题却显得越来越突出的中国来说,现在是需要更深入和全面研究他的时候。 罗尔斯的道德与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是一种义务论的观点,他这种观点的最初形成,在2009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论罪与信的涵义》中可见端倪。这本书由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编辑整理,其中收集了两篇罗尔斯自己撰写的文字:主要一篇是他194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本科毕业时写的毕业论文《论罪与信的涵义》;还有一篇是他去世后人们在他电脑中发现的写于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观》。另外还有两篇解释和引导性的文章,一篇是科恩与内格尔所写的《导论》,另一篇是亚当斯所写的《青年罗尔斯的神学伦理学及其背景》。 罗尔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思想是有其特殊和自足的价值的,尤其是他的学士论文,它不仅可以使我们窥见罗尔斯后来隐晦的宗教思想(即便它们不再直接出现在他后来的主要著作中,也还是会在某种程度上在其后继续起作用),还能够让我们发现有些基本的思想原则其实在他大学期间就已确立。大略地说,罗尔斯在这一期间思想的特殊意义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他通过对自然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分,通过对居传统主流的“自然主义伦理学”的批判,明确而坚定地确立了一种贯穿其终身的反对目的论、赞成义务论的思想原则。第二,他强调共同体、强调社会,围绕着共同体来定义“罪”与“信”,也可以说是他一生始终执着于探讨社会和政治的正义的开端,尤其是他对“自我中心主义”的犀利批判,不仅反映了他对他所处时代的深刻反省,直到今天也仍有其突出的价值和意义。第三,涉及他的精神信仰转折最重要的方面,自然是二战结束时他放弃了传统的宗教信仰,以后不再联系于上帝来讨论道德与政治哲学,使伦理学与宗教分离;而这种转折又是因人间正义问题引起的。而直到今天,上帝与正义、信仰与社会的问题也仍然是困扰我们的思想和精神的重要难题。不过,本文试图主要就罗尔斯对“自然主义”的批评所包含的伦理学涵义来展开分析和评述。 一、基本预设 就像罗尔斯后来在《正义论》中也仍然承认其理论有一些直觉性的确信一样,他在本科毕业论文中也认为,每一种神学和哲学理论似乎都带有某种基本的预设来研究经验,而他也不讳言,他的这篇论文也有四个基本的前提预设,这四个作为前提的直觉性确信是:首先,毋庸置疑的是存在着上帝,而且这个上帝就是《圣经》中显示的、耶稣基督的上帝。其次是存在着人格,他说这种人格或许就是人们所说的“精神”。“世界上存在着被我们称为人格的东西,也存在着具有这种人格的人。”②第三个基本预设是共同体的存在。而这一“共同体”的概念也包含了“人格”这一概念。共同体也就是具有人格的共同体。“除非我们具有人格,否则我们就没有共同体;而且,除非我们拥有共同体,否则我们也不具有人格。”(第112页)个体的人只有生活于共同体之中才能成其为人。第四个基本预设是这样一种信念:存在着与在质的方面与人格的和公共的领域截然不同的自然界。 上面的这四个预设——上帝、人格、共同体与自然——以及相互关系也就是罗尔斯这篇论文的基本概念,构成了他思想的主要范畴。他在此文中所要论述的“罪”与“信”的涵义围绕着这四个概念展开。我们或可如此概括罗尔斯此文的基本思想(可能也包括了一些引申):上帝是根源,上帝创造自然万物,包括创造了人。人具有人格,这意味着人必须和必定是要采取共同体的生存方式,人和共同体几乎可以说是等同的,说到人也就是说到共同体,我们不能设想还有非共同体的人格存在方式,但共同体又的确不是排斥个人和个性的。人类的共同体还必然要包括上帝,这不仅是说人源出于上帝,而且是说他始终要通过信仰和皈依与上帝联为一体。“罪”就是对这一神圣的共同体的否弃,而“信”就是对这一神圣的共同体的承认和复归。如果再将自然包括进来,同时将人与共同体理解为一的话,这似乎是一个神圣的上帝、人与自然的“三位一体”。上帝最高,自然最广,似乎人是某种中间物,但人也就是“我们”,人是具有人格的,是可以结为真正的共同体的,是上帝的造物中唯一可以努力与上帝沟通和契合的,也是可以努力改善自身和共同体的。这种努力的主动权是掌握在具有人格的我们的手里。“自然”也自然是人所需要的。但人不可将他与自然物的关系搬到与上帝、与人的关系上来,他不能将他人视作工具手段,甚至也不能将上帝视为欲求的最高对象,这里要排斥一种目的论的思维——这种思维被罗尔斯视作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伦理学”而予以拒斥。而在我看来,罗尔斯对“自然主义”的批判实际上是对作为现代伦理学的两大派别之一的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的批判,他由此确立了伦理学的另一大派别——义务论(Deontological theories)的立场并坚持终身。 二、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所奠定的反目的论立场 半个多世纪之后,人们自然可以批评青年罗尔斯这些思想的某些方面的内容,比如,在生态伦理学看来,以“人格”而非以“生命”为中心来谈论“共同体”,可能会有过于强烈的“人类中心主义”之嫌等。不过,我在这里所关心的主要是青年罗尔斯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所凸显出来的伦理学意义。 在罗尔斯看来,相应于他所说的基本预设,也存在着三种基本关系:一是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关系和公共关系;二是人与物的自然关系;三是物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这里最重要和基本的区分是人格关系(Personal relations)与自然关系(Natural relations)。罗尔斯认为很多哲学家和神学家,包括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和阿奎那这样的人物,都将自然关系与人格关系相混淆,将人对物的欲求关系推广到人对人的关系上来,因而犯有一种“自然主义”(Naturalism)的错误。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