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之作为“道德辨别力”及其可能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晨捷,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讲师,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义”是人的一种理性能力,准确地说是“道德辨别力”。“道德辨别力”所作的判断要求不仅正确而且适宜,它来源于个体经验与“历史理性”的结合,其内在作用机制则表现为“情理”结构。“道德辨别力”指向审美和谐,即要求在心性主体与历史语境和当前语境之间达至充分的和谐,最终实现“从心所欲不逾矩”。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12)02-0025-06

      “义”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前贤多注重“仁”、“礼”之发微,对“义”却不够重视。同时,与仁、礼相比,在先秦的典籍中,儒家之“义”究竟何指颇为令人费解。有感于此,本文拟对“义”的含义及其由来进行初步的探讨,同时也对其作用机制及其终极指向作一大概的梳理。鄙陋之处,祈望诸方家批评指正。

      一、“义”:儒家的“道德辨别力”

      对于儒家之“义”,人们往往将其视为外在的道德标准,如刘殿爵先生认为:“‘义’基本上是一个行动的特征,它在主体那里的运用是派生性的。……行动的正当性依赖于它们与环境具有道德适宜性,而与行为主体的品质或动机无关。”[1](pxxiii)但“义”如果是派生性的行为的品质,那么一个人对正当行为的践行并不必然保证他是个有“义”之人。据此郝大维先生和安乐哲先生表达了他们的不同看法,认为“义”是行为主体的品质:“说一个遵照‘义’的标准行事而与环境相合的人就是道德的人,这是相当误导的,没有独立于‘语境中的人’而存在的‘义’的原理。”[2](P122)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论语·卫灵公》)“质”者有质干、本之意,“义”显然指人的内在德性,与上述的伦理标准之意截然不同。余纪元先生则极力寻求一种恰当的理解以容纳这两种不同的看法及其各自的文本依据,他把“义”视为两个方面,即“适宜去做的”和“选择和实施适当之物的理智品格”,这两者是有内在联系的:“在前一种含义那里,‘义’是一种伦理行为的品质(让我们称之为‘外在之“义”’)。在后一种含义那里,它是行为者的理智品格(让我们称之为‘内在之“义”’)。这两个方面紧密相关,而且是互不可分的。正是由于行为者具有一种‘义’的理智能力,他才能得以在行动中达致‘义’。”[3](P250-251)

      诚然,“义”既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伦理标准、规范或原则,也可以被理解为人的一种理性能力,不过后者更为根本,本文着重探讨后者并将“义”定义为“道德辨别力”。“道德辨别力”也可称为“价值判断力”,而以“辨别力”指称之则源自儒家自有的用词。荀子认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即以“义”作为人之为人的规定性。而在《非相》篇中,荀子又认为:“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于此可见,“义”即等同于“辨”。竹帛《五行》曰:“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可见由“直”层层外推可达到“义”,“义”以“直”为基础。而“中心辩(辨)然而正行之,直也”(《五行》),“直”指内心的判断及其行为。马王堆帛书《五行》之“说”解释道:“有天下美饮食于此,吁嗟而予之,中心弗迷也。恶吁嗟而不受吁嗟,正行之,直。”“不受吁嗟者,义之理也。”“义”显然指价值判断,但它要以“中心辨然”为基础,即要求达于明辨而中心弗迷。《中庸》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义”指的就是这种明辨的思想境界。通过博学、审问、慎思而达于明辨,到此一阶段,对人而言,只要笃行之即可。因而“义”指人的思想达到诚明通透、至辨无妄时所展现出来的人性能力。

      “道德辨别力”具有如下三个意涵:首先,“义”并不是伦理中立的。一种中立的理性能力既可为善也可为恶,比如“勇”,而一个有“义”之人不仅能作出判断而且总是站在正确的一面。《荀子·议兵》曰:“义者循理。”“循理”使得“义”总是公正的、正当的。其次,“义”要求在同样是好的或者善的价值观之间进行选择。没有一种预先确立的价值体系能够解决所有复杂的道德问题,尤其是当所有的价值观就其自身而言都是善的,我们必须在其中作出选择。最后,“义”要求对情境的适宜性。“循理而行宜”要求行为不仅正当,还必须合宜。正当或公正是基本诉求,合宜则是本然归宿。正当的行为不一定合宜,合宜的行为则必然要求正当,故而《中庸》与郭店楚简《语丛三》直接以“宜”来定义“义”:“义,宜也。”总而言之,“道德辨别力”所做的乃是既正确又合宜的价值判断。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仁义的“内外”问题。《孟子·告子上》中孟子与告子对此有所争论。孟子认为仁义皆内,而告子认为仁内义外。告子以“长”与“白”为例,说明其“外”字之含义:“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我“长之”、“白之”乃因对方长、白而然,即取决于外在客观之意。而孟子反诘曰:“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在孟子看来,“长马之长”只涉及事实描述,而“长人之长”则关乎价值判断,而且这种判断乃自我主体所作。李大齐先生认为:“且推原孟子之所以谓义为内,因为他所认为义的那些判断,是价值性的,不是事实性的。价值的有无高下,其决定权却操在主观之手,不操在客观之手。”[5](P56)这正是孟子与告子争论之焦点所在,而站在局外看,实际上这是一事的两面。缺乏外在价值体系的参照,价值判断无以生成;而无心性主体的参与,又哪来羞恶的价值判断?

      郭店楚简《五行》曰:“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不远不敬,不敬不严,不严不尊,不尊不恭,不恭无礼。”“变”通“恋”,帛书本即作“恋”,乃一种顾念不舍之情。“变”者“颜色容貌温,变也,以其中心与人交悦也”,“远”者“以其外心与人交”,“直”者“中心辩(辨)然而正行之”。可见,“直”介于“中心”与“外心”之间,“义”介于“仁”与“礼”之间。“仁”为人心之本然发动,“礼”为外在价值规范,“义”则兼涉上述二者,既指“内”又指“外”,是内外的统一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