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4-8107(2012)03-0039-08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4-8107.2012.03.007 欧美社会尽管深受基督教文化的影响,但近代以来占支配作用的思想并非宗教而是功利主义。作为古典功利主义的突出代表,穆勒首次提出功利主义概念并作系统阐述,在此基础上建构了古典功利的正义观,然而这种正义观的理据及其缺陷被关切得不够,罗尔斯强化了这一点并用公平的正义予以超越。探究这种超越,理论上对于理清功利的正义的困难、把握公平的正义的精华,实践上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等都具有积极的启示。 一、批判的前提:对正义问题的共同关切 穆勒与罗尔斯对正义涉及的基本问题都进行了卓有成效地探讨,这为公平的正义颠覆功利的正义提供了可能与前提。 (一)二者对正义情感的认识 针对正义情感,穆勒指出:“正义感的两种基本成分:渴望惩罚犯了恶行之人,以及清楚或相信有明确的单个或多个个体受到了伤害。”[1](P83)一个善人或正常人受到了恶人的侵犯,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就是正义情感。正义情感源于动物的本能,由于“每一种动物都会试图去伤害那些已经伤害或它认为正准备伤害自己或后代的动物”[1](P84),所以对那些试图伤害自己或自己后代的动物,对那些已经伤害自己或自己后代的动物,已受伤害或即将受到伤害的动物都有一种本能的自卫冲动。穆勒认为,人类的正义情感就来自这种任何动物都有的本能心理。所不同的是,动物的“正义冲动”缺乏理性的指导,具有狭隘性,而人的正义情感则接受理性的关切,甚至扩展为对全体人类的情感。 针对正义情感,罗尔斯说:“一种正义感至少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引导我们接受适用于我们的、我们和我们的伙伴们已经从中得益的那些公正制度……其次,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的制度(或至少是不反对),以及当正义要求时为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2](P476-477)与穆勒相似,罗尔斯也将正义情感分为两个方面;不同的是,这两个方面是热爱正义制度的情感和建立正义制度的愿望:当正义制度建立起来时,我们热爱这个正义制度;当正义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时,我们具有建立、完善正义制度的倾向。换言之,正义情感就是对正义制度的信仰。与穆勒相似,罗尔斯的正义情感也来源于动物的本能,经过社会化后最终形成高级情感即正义情感。罗尔斯将人的情感分为三个阶段:权威情感、社团情感和原则情感,分别对应于权威道德、社团道德和原则道德。权威情感是父母爱孩子、孩子反过来爱父母并信任父母的情感,类似动物的本能。社团情感是权威情感的发展:当孩子的伙伴们带着明显的意图实践着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时,他就会产生对同伴们的友好感情、信任情感。原则情感就是正义情感:“一旦产生了和前面两条心理学法则相应的爱与信任、友好情感和相互信任这些道德态度,我们和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们都是一种牢固而持久的公正制度的受益者这样一种认识,就会在我们身上产生出一种相应的正义感。”[2](P476)在社团、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正义制度的受益者,因而都必然产生对正义制度的热爱和信任,这就是正义情感。 罗尔斯和穆勒的共同点在于,正义情感都源于动物的本能但又高于动物的本能。不同点在于,在正义情感与正义制度(原则)的关系上,穆勒强调先有正义情感,后有正义制度,因为先有惩恶扬善的愿望,然后才建立了正义制度或原则;罗尔斯更加强调正义制度(原则)对正义情感的影响,正义情感是人们过正义社会生活、接受正义原则指导、享受正义制度利益后的心理体验。 (二)二者对正义原则的探索 合理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是正义理念的根本任务,在这一点上,穆勒与罗尔斯概莫能外,由此形成了古典功利的正义原则和罗尔斯公平的正义原则。在分配合作权利即分配合作利益时,穆勒反对“只要尽力了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的观点,即反对平等主义原则;也反对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就意味着社会给他的回报也越多”的观点,即反对多劳多得的原则。原因在于,这两种观点都强调个人得到什么才为正义或社会给予什么才为正义。穆勒认为,从每一方自身立场看,双方的观点都是无可辩驳的,然而,如果基于正义对两者进行选择,那么必然有失偏颇,于是指出“唯一能够决定优先选择哪一种立场的只能是社会功利”[1](P95)。社会功利即社会幸福快乐。在分配社会义务时,以税收的分配为例,比例税制要求上缴国家的税额应与个人经济收入成比例,收入越多,交税应该越多;累进税制要求向有更多资金节余的人征收更高比例的税;人头税制要求向所有人征收绝对一样金额的税等等。穆勒认为,“面对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观点,唯一能引领我们找到答案的便是功利主义”[1](P96)。也就是说,在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时,其他所有观点都是片面的,唯有功利主义是正确的。功利主义原则是:“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1](P11)而且“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1](P18)。功利的正义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具有利他主义倾向。 在分配社会权利上,罗尔斯认为,社会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合作的成果,因而应该公平分配,公平分配不是平均分配,而是这样一种分配:强弱差距、贫富差距可以存在,否则社会可能失去效率和活力,但是该差距一定要尽可能地缩小,并以不伤害弱者、贫者的人格和尊严为底线。在分配社会义务上,罗尔斯强调,强者、富者利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而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弱者、贫者利用了较少的社会资源,应该承受更少的社会义务。于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P302)关切所有的人尤其“最少受惠者”成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本诉求。因此具有一种公平、平等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