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4-0016-08 一 公平与公正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常谈不衰的问题。自古以来,公平与公正都是紧密联系的概念,二者都归属于同一性质问题的不同表达,因此,公平概念与公正概念是两个相互支持也可相互解释的概念。在大多数人的思维中,公平的也即意味着是公正的,公正的也意味着是公平的;与此相对应的,不公平也即意味着不公正,不公正也即意味着不公平。公平也好,公正也好,在性质上都属于规范性概念与范畴。公平与公正作为一种规范性范畴所表达的都是一种价值性取向或要求,它们既是社会对个人的一种价值性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中的个人对他所处的社会的一种价值性要求。因此,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无论社会也好,还是社会中的个人也好,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不会对公平与公正概念表达出否定性的意见,像哈耶克那样明确反对社会公正概念的,属于极少见的。自古以来,没有哪一个社会会放弃、拒绝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也没有哪一个社会不以公平与公正为自己存在与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也没有多少个人愿意公开否定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取向,既是社会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人们评价社会历史现象合理与否,以及人们行为应该与否的价值尺度。应该说,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着利益的对立,社会中存在着公与不公的现象,公平与公正概念就不会从人们的话语中消失。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只有当公平与公正问题不再成为一个问题时,公平与公正的概念才会丧失了自己存在的意义,才会从人们的话语中消失。 然而,何为公平与公正?衡量与判别公平与公正的标准或尺度是什么?究竟存不存在人们一致认同的公平与公正的标准与尺度?当人们真正直面现实的问题时,人们便会立即发现,使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要比在追求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达成共识困难得多,甚至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既不是恒定不变的,更不是理解一致的,而是不断地处于变化与改变中,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与对立。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从历时态上看,首先具有极其鲜明的历史性质,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人们所面对的历史环境与条件的不同,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通常是不同的,甚至出现完全对立与截然相反的情况。在先前的历史阶段上,人们认为符合公平与公正诉求的做法在新的历史环境与条件下,人们可能不再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可能给予相反的或否定性的评价,相反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希腊人与罗马人的公平观同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差异时所指出的那样:“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1](P310)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与阐释不仅在历时态上是不断变化的,而且在共时态上也存在着差异与对立。在同一时代中,由于社会生活中的人们是分属于不同的阶级与阶层的,而不同的阶级与阶层之间因其利益上存在着差别与对立,因此,他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也必然是不同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诉求与理解不仅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同时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古希腊社会中,人们围绕着民主制是否是公平与公正的争论,实质上是不同阶级对各自所持公平观的一种鲜明的表达。对于希腊雅典的民主派来说,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平与公正的政治制度,因为在民主制下,凡属于自由民阶级的成员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既体现了自由民之间平等的地位与权利,也有利于城邦的治理与巩固,因为得到多数自由民拥护的统治,总比少数人的专制要好些。然而,那些反民主派的人们却不这么认为,其中以苏格拉底最具代表性。在苏格拉底看来,民主制通行的是一种多数性的原则,而在社会中穷人与下等人通常是社会人口的大多数,因此,当城邦的统治者是由投票来确定的情况下,这些被选举出来的领导者必然是在社会中占多数的穷人与下等人的代表。在苏格拉底看来,这种民主制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因为那些由穷人与低等级的大多数选举出来的领导者在智慧和才能上通常是平庸的,而那些作为大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却由平庸的人去治理城邦,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利于城邦的利益的。苏格拉底认为,城邦的治理是需要智慧和才能的,而具有智慧与才能的人是少数的,所以苏格拉底认为贵族制是正义的,而民主制是非正义的。正是从这样的公正与正义观出发,苏格拉底为了维护贵族制的正义,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也不愿向民主派妥协与屈服。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进一步继承与发挥了其老师的贵族主义的公平与公正观。柏拉图为了论证贵族专制的合理性,他把社会中的人分成三个不同的部分,即城邦的统治者、城邦的保卫者、城邦的生产者,而这三种人是由三种不同的材质构成的。统治者是由金质材料构成的,保卫者是由银质材料构成的,生产者是由低劣与便宜的铜质或铁质材料构成的。三种不同等级的材料构成三种不同的阶级等级,因而奴隶制是合理的。柏拉图认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就在于社会中的各个等级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才,不串位,不越位。总之,在希腊社会中,一种占统治地位的公平与公正观即是所谓“公正就是弱者服从强者”。[2](P54)人们在公平与公正观上的对立不仅表现在政治上,更突出地表现在经济上。如何对社会的财富进行分配,始终是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社会中人们相互斗争与对立的焦点。在私有制社会中,无论是地主阶级也好,还是资本家阶级也好,所有的有产阶级无不将利用自己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去获取更多财富的行为视作是正当的或天经地义的事情。维护私有财产的不受侵犯,始终是所有有产阶级的公平、公正观中的一项基本诉求。相反,对于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阶级来说,把“均贫富”与消灭资本的统治和剥削则视作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的首要条件。在私有制社会中,最能折射出人们在公平与公正观上对立的是人们对“劫富济贫”行为的道德评价。“劫富济贫”的口号与行为在富人与穷人的眼里是不一样的,在穷人眼里,“劫富济贫”通常被视作是反抗社会不公、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正当性行为,并在道德上给予一种肯定性的评价;但在富人眼里,它近乎于是一种邪恶的代名词,并在道德上给予一种否定性评价。 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在本质上是对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反抗,这一概念产生与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产生与存在。因此,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概念理解既是具有历史性质,也是具有浓厚的阶级性质。在对公平与公正概念理解的问题上,既不存在一种适合一切时代的、具有“永恒真理”性质的理解,更不存在获得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共识性理解。因此,任何试图寻求或制造出一个适合任何时代,并能得到所有阶级一致认同的抽象的公平与公正的概念,其结果可能会是到处都适用,也都到处是不适用的。正如“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一样。[3](P434)人们也是自觉不自觉地从自己所进行的“生产和交换的关系”中获得自己的公平与公正观念的。随着自己所进行的生产与交换的关系发生改变,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也会发生改变。因为,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4](P73) 二 如上所述,在私有制社会中,虽然人们在要不要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通常是没有分歧的,对公平与公正的价值诉求持拒绝与否定态度的是极为鲜见的。在常态的情况下,人们都是以公平与公正价值的追求者与捍卫者自居的。但问题涉及到什么是公平与公正时,分歧与对立便会凸现出来,人们所持的历史观与公平观的不同,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与阐释也会不同,从而使人们对公平与公正的理解与阐释既呈现出鲜明的历史性,也呈现出复杂的多元性。那么,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历史性与多元性特征,是否意味着在公平与公正的领域里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是非与否、合理与否的纯粹相对主义的领域?换句话说,是否意味着在相互竞争的公平与公正观中,每一种观点都有合理性根据并能获得合理性的辩护呢?对于盛行于20世纪的相对主义的历史观与公平观来说,他们的回答无疑是肯定性的,但对于马克思历史观与公平观来说,回答则应是否定性的。 在马克思历史观的视野里,在私有制与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必然产生利益上的差异,而利益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们的立场的不同,从而也会产生多元竞争甚至对立的公平与公正观。而这种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的存在,必然会形成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是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尺度存在的基础与根据,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是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的必然表现。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同的阶级都是以自己阶级的公平与公正观、自己阶级的公平与公正的评价尺度去对社会现象与人们的行为进行判断与评价的。而正是这种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观、多元性的公平与公正评价尺度的存在,也即是说由于这种不同阶级性质的公平、公正观与公平、公正评价的阶级尺度或阶级标准的存在,才导致了人们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问题上的论争与对立,才形成对相同的评价对象会产生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然而,在马克思历史观中,公平、公正观与公平、公正的评价尺度是多元的,但多元性存在有一个合理与否的问题。虽然每一个阶级的公平、公正观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并不是每一个阶级的公平、公正观都能给予合理性的肯定,并有资格或理由获得合理性的辩护,深刻的原因在于,用黑格尔的话说,合乎理性的事物;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话说,合理性的事物的根据并不在于事物的现存性中,而在于事物的现实性中。现存的并不无条件是现实的,因而,现存的事物并不都是具有合理性,只有现实性的事物,才具有合理性,因为“现实性这种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明为必然性。”[5](P215)循着黑格尔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肯定的这种将现实性、合理性、必然性连接的逻辑链条,人们不难把握到,在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除了存在着阶级的评价标准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更为根本的历史必然性的标准。社会历史标准或尺度之所以是一个更为根本性的评价标准或尺度,深刻的原因在于,一个阶级的公平与公正观以及以它为基础所确立的有关什么是公平与公正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合理性,最终还是要由社会历史标准去加以判断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