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2-0124-09 人们对政治行为主体应该具备相应的政治美德,从来就持有一种热烈的诉求。人们相信,如果政治行为主体有美德,则政治就一定能够成为善政。“善政”这一观念本身就含有很强的道德化政治的意义,始终是一种应然的期望。但是许多人对这种诉求又抱有一种警惕,认为政治有其自身的结构及行为逻辑,它关涉到统治与被统治的政治关系的建立与运行,而道德则更多地关涉到个人心灵品质的应然状态和人与人之间善意的对待方式。政治生活中有着某种为防止人们相互侵害而设置的强制因素以及个人选择自由的广阔领域,不能一律作道德性要求。所以我们必须探讨,应该如何看待政治美德的性质、构成及其恰当功能?为什么美德的追求在政治生活中必须是有限度的? 一、政治关系的真实结构探源 欲理解政治美德的性质和品质特征,必须首先考察政治关系的真实结构。显然,我们现在处于一个自由和权利彰显的时代,我们认为,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但是我们对权利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论证水平上,而应该在一种更加彻底的理论立场上来确证自由和权利,并思考政治的原初本质。 第一,冲突的不可避免性与强制的必要性。如果我们对政治现象作彻底的还原和抽象,就会发现人的群体生活的最初事实不是合作,而是冲突。所以在政治思考中,正如赫费所指出的,我们不应先从分配正义开始,而应首先分析交换正义,原因是分配正义总是需要已经有了一个公共权威机构之后才能进行。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这种分配正义总是对居官者或分配者的要求。他认为,如果一个人在分配中所得多于所值,“那做事不公正的是分配者,而不是多得者”[1]。而交换正义则可以发生在人们的自由意志最初的相互对待之中,在这里,首要的原则就是要禁止任意性,即禁止任意地对对方进行侵害。也即是说,这种原则就是“禁止性尺度,其实质内涵在于禁止”[2]。我们可以发现,合作与冲突相比,冲突是更为根本的现象。所谓政治,当然是指要对人群共处施加一些公共的强制或管理,并且获得了最高的裁决手段,同时在这一基础上,政治国家应该尽量为所有人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为公民合作提供各种条件,并且成为培养人们政治品质和公共节操的最好场所等。所以,我们不要忽视政治国家的一个本源性特点,那就是公共强制力量的存在。认清这一点,就可以有效地反驳无政府主义,但是我们又不能把这种强制力量绝对化,使之成为如霍布斯所称的“利维坦”,也就是说,要使强制力量获得道德的证明,使之获得正当性,通常是通过对它进行限制而达到的。正如赫费所说:“由于作为社会原则的无统治可以借助合法化来进行批驳,倾向性的国家绝对主义用限制化来进行批驳,所以,霍布斯政治共同体的设想就可以放弃了。替代只充当统治象征的利维坦位置的是公正(Justitia),它的统治象征,剑,一开始就是为正义服务的。”[2](7-8) 那么,怎样理解这种公共强制力量呢?国家面对的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个人。虽然我们可以设想个人是在社群中存在的,离开社群他们就无法获得自己的本质,甚至无法生存,但是这并没有否认人的自由意志的先在性。个人的自由意志是个人存在的固有性质,是先于人的社群性生存的。所以卢梭曾经说:“在一切动物之中,区别人的主要特点的,与其说是人的悟性,不如说是人的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并说:“人特别是因为他能意识到这种自由,因而才显示出他的精神的灵性。”[3]这句话是有深刻洞见的。 这一点从实质意义上说,为我们思考政治问题提供了一个基点。我们相信,动物虽然也要集体行动,但它们不会有政治。自由在最初的层次上是指人具有摆脱一切束缚的意愿与倾向,这种自由在没有正规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相互冲突。在大型社会中,这种种冲突的激烈程度及其累积过程恐怕都是难以预计的,所以这种种冲突从根本上说是难以控制的,甚至会导致社会共同体的崩溃,因此,人类要作出一些重要的政治发明,即建立正规的刚性强制力量来克服这种倾向。 第二,通过两个假定拒斥无政府主义。我们认为,如果能够论证在最弱条件下这种刚性的强制力量的出现也是必然的,比如甚至在人群合作的、友爱的情况下都是必需的,那么,就能够证明所有无政府主义学说都缺乏理据。 首先,我们可以温和一点设想: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好生活或者善观念时是合乎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对自己的生活目标抱有一种真诚信念,对其理解也大致是经得起理性推论的,而不是一时心血来潮的想法,并且他们都持有基于自己的终极信仰如人性观、宇宙观的全整性的哲学、道德或宗教观念,它们之间没有可通约性,在这种局面中,即使人们并不抱着一种相互敌视的态度,也必然会产生冲突,而且这种情况是自由社会中的一个长期的、不可改变的事实,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理性的多元事实”。为了使公民们在这种社会中能够参与社会合作的项目,并维护这种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某种强制性就必须存在。在《政治自由主义》时期,罗尔斯进一步认为,这样的国家就需要拥有一种纯粹的独立的政治观念,它应该充当人们达成重叠共识的核心。这是一种彻底的“分离”说,也就是说,国家是从社会中理性的多元事实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必要性,其灵魂是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我认为,应该将罗尔斯此论看作是现代社会对各种无政府主义的一种底线排斥。 其次,我们认为,即使人们都是友善的,但是由于人们在认识上的易错性,我们的认识也容易受到自己的性情、个性、生活愿望、价值观念的影响,从而无法达成一致的认识,这也可能使人们无法协同行动。并且即使人们愿意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彼此作出无原则的退让,各行其是,互不妨碍,退化成卢梭所想象的孤独的“野蛮人”。这样,人们也将无法形成一个共同行动的方案,从而不容易获得社会合作的好处。所以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公共权威的强制性力量也是需要存在的,它以公共推理的方式来制定社会的基本正义原则和公共规范,并予以强制性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