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结束之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作为全球性问题解决方案之一的世界主义伦理观日益受到关注。围绕全球风险、资源分配和国际危机应对等重大现实问题,世界主义伦理观提出一种新的研究视角,体现出国际政治伦理的更新。作为一种规范性概念,世界主义是对个体与他者关系的认知与定位,它涉及个体与他者关系中的道德界定与价值判断。在世界主义看来,所有人都有责任改善并丰富人类的总体人性,人类是一个种群意义上的整体,是一种原子式的构成,其中的个体皆为世界公民,他们从属于精神与伦理共同体。①世界主义伦理观采纳了个体主义的一个基本预设:集体是抽象存在的,个体是具体实在的,一切伦理准则均以个体为旨归,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地位和可通约的道德责任。个体主义与普遍主义构成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哲学基础,跨国价值观成为世界主义伦理观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然而,国际政治的特殊主义因素和主权原则与世界主义伦理观的个体主义、普遍主义和跨国价值观主张之间存在着张力,世界主义伦理观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呈现出较大程度的非适切性,面临着各种规范性和现实性的国际政治困境,突出体现为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普遍主义思想的迷思、国际分配正义的悖论和人道主义干预的困局。 一、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 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是指国际政治伦理在国际政治系统中的低位运行状态。一般认为,国家的道德标准远低于个人,由此类社群组成的国际社会因广泛而深刻的利益冲突,其伦理水准至多维持在一种底线状态。如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所言,社群具有强烈的利己倾向,个体的无私冲动在社群中受到抑制,社群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社群甚至可能以牺牲个体的无私道德来满足其利己取向。② 卡尔(E.H.Carr)分析了国家道德标准低于个体道德标准的原因。第一,国家的道德标准问题。国家的道德行为往往由国家情况决定,国家的利他行为与富裕程度等因素有关。可见,国家的行为不是道德约束的结果,而是国家情况的体现。第二,国家的行为会比个人的行为更加无道德。从个人的行为上看是无道德的行为,在国际的行为中却往往是有道德的行为。人的自私行为是无道德的,一旦这种自私行为表现为爱国主义,爱自己的国家就是一种道德行为。第三,在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权力机构可以评判道德行为,道德在国家的行为中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第四,任何道德的存在都依托一个行为体,但在国际社会中却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体。某些原则在一些国家看来是正义的,在其他国家看来却不是正义的。③这种由国家利己主义引发的国际政治伦理的限度问题成为世界主义伦理观遭遇的主要困境之一,对国家利己主义的认可度成为世界主义与其他流派在国际政治伦理限度问题上的分歧点之一。 秩序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是世界主义与其他流派在国际政治伦理限度问题上的另一个分歧点。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现实主义、国家道德主义和世界主义三种代表性的国际政治伦理观。④在笔者看来,现实主义坚持秩序价值取向,认为在国际政治领域,混乱是最大的危险,道德选择的深度与广度在国际社会中受到严格的限制。现实主义承认对于境域外的其他居民应该持有某些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但这种义务极其微弱。在其代表人物摩根索(Hans J.Morgenthau)那里,与正义价值相关联的规范理论具有乌托邦色彩。⑤在现实主义的语境中,对安全与均势之下的国际秩序的追求高于正义的价值取向。现实主义者看到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稳定的秩序,秩序应该被排列在优先的位置。“虽然现实主义者阐述了一个强有力的观点,但是他们过于绝对了,认为秩序总是优先于正义。”⑥但现实主义者也不认为秩序是一种绝对的价值,从而排斥对正义的追求,在秩序和正义之间仍需要某种程度的平衡。当然,这种平衡在更多情况下偏向于秩序一端。 国家道德主义强调国家的道德主体地位,认为国家主权具有道德上的优先性,国家间的公正秩序才是国际政治的主题,而不应简单地将道德诉求贯彻于国际政治之中。国家道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泽(Michael Walzer)主张,“当代男女作为历史共同体成员生活的权利,通过他们之间形成的政治形式表达其文化的权利”。⑦国家权利是所有公民生命权利和自由权利的集体表现形式,主权国家这一数百年来的现代国际政治主体便是其国民物质利益与道德诉求的共同表达途径。按照这种观点,几乎一切国际干预行动都应该被视为不合法,但沃尔泽又同意诸如防止屠杀等条件下的干预行动,所以国家道德主义在处理人道主义干预问题时仍将国家视为公民个人权利的集体表达就未必有说服力。沃尔泽认为,国家天然就是管辖区内所有个人为了共同的生活目标而建立起来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只有真正基于契约理念而组建的国家才能成为沃尔泽所言的“集体表达”。这种情况下的国家道德主义与世界主义已经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建立在主权与人权重叠的基础上,通常也不会产生招致外来干预的各种因素。 世界主义则关注人类共同的基本人性,持有一种跨国价值观。这种跨国价值观认为,虽然国家边界客观存在,但它仅仅是一种安全边界,而并不具备道义上的地位,更不应成为国际范围内分配问题、道德问题和人权问题的边界。“对享受其他权利而言……安全和生存的权利是必要条件。没有它们,人们难以作为。因此,基本权利是普遍性的。它们并不尊重政治边界,需要普遍性政治将它们付诸实施,即使这意味着破坏国家主权的城墙亦在所不惜。”⑧正是基于上述跨国价值观,世界主义承认个体价值的优先地位,认为这个世界首先由个体组成,其次才由主权国家组成,国际政治仅仅是对主权国家体系的一种描述,但并不能改变世界是由个体组成的本质。因此,所谓正义就不应该是指国家间的正义,而应指个体间的正义,即人的正义。国家间的公正未必一定会导致个体间的公正,国家间的公正与个体间的公正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世界主义看来,不应由国家间秩序掩盖个体间正义,国家间秩序不是个体间正义的前提,个体间正义却是国家间秩序的基础。只有充分的人的正义的存在,才能有人的衍生组织——国家与国家间——的正义和秩序的存在。作为个体的人可以有很多效忠对象,例如不同层级的地域、国家、宗教团体等,人既可以同时效忠上述所有对象,也可自主地选择某一个作为效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