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约定主义到相对主义

——评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

作 者:
陈真 

作者简介:
陈真,博士,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46)。

原文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哈曼早期的道德相对主义是一种约定主义或契约论。他的约定主义最终走向了更为彻底、更为明显的道德相对主义。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否定了道德虚无主义,因此,它是一种良性的相对主义,可以避免许多常见的针对道德相对主义的诘难。哈曼理论的主要问题是:人们通过隐性谈判所达成的事实上的共识既不是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其相对主义难以表达人们之间真实的道德分歧;由于否认存在着评价不同道德框架的客观标准,因而他的理论也难以解释不同的道德框架之间的人们如何能够开展有意义的道德争论与道德批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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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2-0026-10

      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英美伦理学界曾发生过一场关于道德相对主义的大讨论和大辩论。吉尔伯特·哈曼(Gilbert Harman,1938-)是这场讨论和辩论中道德相对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人物。在伦理学领域里,他以道德相对主义的观点和反道德实在论的立场著称。他关于道德相对主义和反道德实在论的文章常常是美国大学里元伦理学研究生课程的必读经典。他认为道德的约定俗成是显而易见的(不存在着所谓客观的道德事实),因此,他认为自己从来(包括学习伦理学之前)就是一个道德相对主义者。当他开始学习哲学伦理学时也没有放弃这一观点。他认为许多伦理学家或教师批评道德相对主义是因为他们自己思想上的混乱。他因此写下了那篇著名的《道德相对主义之辩护》(1975)一文,以为天下从此太平,人们会结束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担忧。但他非常惊讶地发现这种情况并没有出现。当他知道他周围的一些哲学家兼朋友,如托马斯·内格尔(1980),认为道德相对主义是一种有悖常理的观点时,他简直都晕了!①这么一位著名的、极有才华的哲学家至今依然坚持其道德相对主义的立场。他的道德相对主义也被认为是一种良性的相对主义。那么究竟是否可能存在着一种合理的并且最终能够得到辩护的道德相对主义?他的道德相对主义的理论以及经典的辩护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与考察。

      一、哈曼的约定主义理论及其“古怪性”的论证

      哈曼的道德相对主义主要源于他的这一看法,即道德起源于人们之间的默契或不言而喻的共识。因此,道德判断只有相对于这种默契或约定俗成的共识才是有意义的。他将这种实质上的约定主义称之为“内心判断”(inner judgments)的道德相对主义。②何为“内心判断”?我们试举例说明。我们常常对他人是否应当做某件事情进行判断,比如,在广东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中,我们认为那些路过并且看到被碾压的二岁女童小悦悦的行人不应当见死不救,而应当对她施以援手。当我们做出这样的判断时,这种判断,按照哈曼的说法,就是“内心判断”。内心判断可以表达为“行为者A应当做事情D”的形式。哈曼认为这种形式的判断有两个特征:第一,这种形式的判断蕴涵“行为者A有理由做D,且这些理由能成为A做D的动机”③;第二,说出这些判断的判断者S赞同这些理由并且也假定行为者A和听众也赞同这些理由,他们且有相应的遵循这些理由的意愿。哈曼认为,当我们在“行为者A应当做事情D”的判断中加上副词“道德上”之时,就可以更为明显地使该判断具有以上的两个特征,除非判断者以某种方式表明他没有和A相同的行动动机(比如说,“作为一个公民,A应当……”)。④

      并非所有的道德判断都是内心判断。非内心的道德判断至少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针对行为者,但不是关于行为者道德上是否应当做某事,而是关于行为者本身的性质的判断,比如,断定某人是邪恶的、毫无人性的,是野蛮人、叛徒、民族败类等。另一种情况则是关于行为、事物或事物状态的应然性的判断,比如,断定某个社会的财富分配是不公正的,某个行为是邪恶的等等。而哈曼的“内心判断”既不是关于行为者的性质的判断,也不是关于行为性质和事态的判断,而是关于行为者和行为者所做之事之间的关系的判断,亦即行为者道德上应当或不应当做某件事情的判断,并且行为者应当或不应当做某事的判断蕴涵或预设了行为者和判断者以及听众之间存在着某种共识和共同的意愿,这种共识和意愿为行为者提供了行为的理由和动机。

      我们应当注意,非内心的道德判断和内心判断都包含“应当”之意,但“应当”的意义却不一样。非内心的道德判断所包含的“应当”之意是指某个人,某件事情,或某种状态是否应当是目前所处的情况,如“食人族吃掉失事船只唯一的幸存者的情况太可怕了”意思是说这种情况不应当如此。这种意义上的“应当”用英语可表达为“ought to be”(“应当如此”,“不应当如此”则为“ought not to be”)。内心判断所包含的“应当”则是表达行为者和他可能采取的行为之间的应然关系,用英语可以表达为“ought to do”(“应当做”),比如,“你应当遵守承诺”。⑤

      现在我们可以将哈曼的“内心判断”的道德相对主义表达如下:

      R:一个人S可以做出“行为者A应当做事情D”的判断,当且仅当在判断者S、行为者A和听众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考量C,它们是A做D的理由和动机;它们能够成为A行为的理由和动机仅当它们源于A和他人通过隐性谈判或讨价还价所达成的共识。⑥

      为了支持命题R,哈曼提出了著名的古怪性论证。按照命题R,相对于一个道德共识的人不可能对相对于另一个不同道德共识的人做出有意义的内心的道德判断。只有在判断者、被判断者以及听众或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共识的条件下,一个人才能对另一个人做出内心的道德判断或道德评价。在缺少道德共识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非要对另一个人做出内心的道德判断,在哈曼看来,他的判断便会使人感到“古怪”。要想避免这种古怪性,只有接受内心判断的道德相对主义,即命题R。或者说,这种古怪性是支持R的有力证据。

      哈曼举了许多例子来证明他的观点。假定外星人降临地球,它们对人类的生命和幸福毫不在意,它们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去伤害人类。假定它们的某个行为对人类造成了伤害,在这种情形下,哈曼认为说它们道德上应当避免伤害我们或者说它们伤害我们是错误的,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样的说法很古怪。又比如,假定有一位谋杀公司的雇员,他从小就接受这样的教育:只尊重该公司“家族”的成员而轻蔑社会的其他所有成员。他被指派执行一次谋杀任务,谋杀一位银行经理盖沙⑦,一位“家族”之外的人。他不会因杀死盖沙而产生任何愧疚之心。我们可以说他是一个犯罪分子、社会的敌人,我们甚至也可以说他的行为是错误的(意思是说这种情况不应当发生),但我们很难说他不应当杀死盖沙,这只会让他感到好笑。我们如果坚持这样说,我们的说法会显得古怪。哈曼甚至还认为如果我们说希特勒不应当下令消灭犹太人,或者说希特勒错误地下令杀害了犹太人,如果我们这样说的意思是指希特勒有理由或动机不去杀害犹太人,我们的说法也会显得古怪,除非我们这里所说的意思是指这样的事情不应当发生。⑧我们可以设想古怪性更为明显的例子。如果我们说“这只老虎道德上不应当攻击动物园里的儿童”,我们的说法会显得非常古怪,因为老虎和我们之间不可能存在着道德的共识。当然,我们可以说“老虎攻击动物园里的儿童太残忍了”,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判断不是内心判断,而是某种事态“应当如此”或“不应当如此”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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