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对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的研究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耀怀(1956-),男,湖北黄陂人,苏州科技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江苏 苏州 215009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西方传统的隐私研究,一般将隐私问题锁定在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私人领域。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息社会的到来,公共领域的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西方学界正视这一新的隐私问题,力图使隐私理论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客观需要,从而突破传统的公共与私人二分法的限制,扩展了隐私研究的对象。虽然西方学者对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这种研究又存在着某些不可否认的不足和缺陷。我们既要立足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充分发挥自身文化资源的优势,又要批判地吸取西方学界的积极成果,建立自己的隐私理论,以为公共领域的隐私权立法提供相应的辩护。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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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2)01-0005-(13)

      西方传统的隐私研究,基于公域与私域的分离,主要关注私人领域的隐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社会的逐渐形成,公共领域的隐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西方学界对这一新的隐私问题展开研究,突破传统的公共与私人二分法的限制,力图使隐私理论能够适应当代社会的客观需要。本文主要对西方学者的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研究进行评述和分析,并针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就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共领域隐私理论提出初步的看法。本文的论述侧重于公共领域隐私问题的哲学、伦理学方面,暂不涉及与隐私有关的具体法律规范或立法问题。

      一、隐私研究的传统定位

      西方传统的隐私研究,一般将隐私问题锁定在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私人领域。①在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发表于1890年且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隐私权》[1]一文中,这一点就已初显端倪。沃伦和布兰代斯的《隐私权》一文,虽然还未给出隐私权的完整定义,但却已指出隐私权意味着“独处的权利”。所谓“独处”,即蕴涵撤离公共领域而封闭于私人空间的意思。

      实际上,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论文并非隐私研究的绝对起点。在他们之前,就已经有一些西方学者关注隐私问题。例如,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斯蒂芬(Stephen)在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著名论文发表的7年前(即1873年),就在其《自由、平等与博爱》一书中简略地讨论过隐私问题。[2](P160)根据斯库曼(Schoeman)的概括,斯蒂芬的主要观点被归纳为几个方面,其中首要的即是:隐私主要与人的生活的私密方面有关。[3](P11)虽然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著名论文在隐私研究中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斯蒂芬的观点,但就其将隐私问题定位于私人领域这一点而言,实际上是延续了斯蒂芬的做法。

      沃伦和布兰代斯之后,西方学者对隐私问题展开了更为深入、全面的研究,②但后续的研究对于隐私的界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固守着将隐私定位于私人领域的传统。除了沃伦和布兰代斯的论文《隐私权》中隐私的“独处”意蕴之外,以后的西方学者对隐私的含义作了一些补充或提出了另外的见解。例如,威斯汀(Westin)曾将隐私界定为“个体决定有关他自身的什么信息应当为他人获知的权利要求”。[4](Part One)威斯汀的这一界定凸显的是相关信息的私人性,因此,隐私无疑属于与公共领域相对的私人领域。盖威逊(Gavison)则指出:“当某个体完全不为他人接近时,他就享有完全的隐私。”[5]尽管完全的隐私在任何社会中都是不可能的,但在这一抽象的完全隐私的状态中,却可以提取构成隐私的三个因素:秘密、匿名和独处。这三个因素分别相对于个人信息、他人关注和身体方面的接近而言,因而盖威逊的界定较之沃伦、威斯汀等人的界定具有更强的概括力。但从“不为他人接近”这一限定条件可知,盖威逊的界定仍是将隐私置于私人领域。艾伦(Allen)表述了类似的界定:“个人隐私是个人其精神状况或有关该人的信息相对于他人的感知或监视手段而言的不可接近状态。”[6](P15)这种不可接近状态,也只有在私人领域才成为可能。还有人依据封闭和亲密的观念来界定隐私,如因内斯(Inness):“隐私是当事人控制亲密范围的状态,其中包含他关于与他亲密的许可的决定(包括亲密信息的获得)及他关于他自己做出什么样的亲密行为的决定。”[7](P56)这样的界定显然也是将隐私限制在私人领域,因为这里的“亲密”是在封闭的私人领域中发生的。在弗雷德(Fried)看来,隐私是“我们对有关我们自身信息的控制”,[8]但这种对“自身信息的控制”其实就是“个体选择从公共视野中撤出”,[9](P119~120)因而,这种控制被看作是公众眼睛的可见范围之外的一种消隐,[10](P7)即发生在私人领域的事情。

      百富(Byford)认为,西方隐私观念自前工业化时期以来有两个特点:第一,隐私所固有的区域限制性。莱文(Levine)指出,与十分严格的住宅概念相比较,家已经成为“一个庇护所,成为私密生活的空间”。这样,家就是“隐私的必要条件”。第二,隐私与财产观念的密切关系。奥林(Orlin)认为,私人财产所有权及随之产生的维护和支配个人所有物的迫切需要,使得私人空间的要求既成为必要的,又促进了它的形成。也许是为了表明住所是基本财产,同时又是庇护个人及所有个人财产的场所,家成为了一个神圣的、不受侵犯的空间。[11]

      西方隐私观念这两个特点的形成和延续,是以西方社会中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为背景的。按照斯库曼(Schoeman)的隐私理论,隐私以其现在的模样出现在西方文化中,是西方社会分化和角色分裂的结果。在工业化之前的简单的面对面社区中,个体进入的是人数有限的社会群体。通过完全的参与,个体在每个群体中呈现其全部的人格。而随着工业化的进行,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面对面群体就被人数不断增加的自愿组织所取代,这种组织通常仅发挥一些有限的功能。因此,个体在这种组织中的参与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参与者的生活和人格的诸多方面就变得与他的群体成员资格无关,“而这……孕育了隐私,因为这很难为他人接近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提供基础”。[12](P111)而依据斯皮尔博格(Spierenburg)的观点,对暴力冲动、情感和身体功能的抑制以及与这些同时发生的私人化,伴随着一个有形的私人领域的出现,这“尤其与养育性的核心家庭的发展有关”。[13](P8)斯皮尔博格指出,到欧洲前工业化时期末,随着社会变得日益分化,核心家庭成为个体忠诚和认同的汇聚点;[13](P283~287)在这期间,“越来越多的群体被排除在家庭生活之外”;[13](P286)“从此,首先使得家庭凝聚起来的是情感和心理的黏合剂……居住家庭转变为公共场景背后的封闭单元”。因而,核心家庭的私人领域“是对于已成为其他生活领域中人际关系之特征的去个性化和自制的补充”。[13](P287)

      由此可以认为,文艺复兴之后西方社会隐私观念的勃兴,其社会前提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而这一社会前提,必然导致西方的隐私观念在传统上被限制在私人领域之中。对于西方的隐私观念的两个特点的解释,无一不与私人领域有关。因此,西方传统的隐私研究主要集中于私人领域就不足为怪了。早期的私人领域是狭义的,专指家庭生活领域。而隐私的经典含义,也被认为是专指这一狭义的私人领域。虽然后来私人领域的概念“有所修订,但功能转换、空间重构和角色重塑仍未超出其基本含义”。[10](P3)这就意味着,即便私人领域的含义已不再局限于家庭之内,但西方传统的隐私研究仍然定位于私人领域这一点却可能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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