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2)01-0081-09 原子弹轰炸广岛已经过去五十个年头,是时候反思人们对此应有的态度了。像现在很多人认为的那样,而且像当时很多人同样认为的那样,那次轰炸确确实实是一个巨大的错误,还是最终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我相信,自1945年春天开始对日本城市发起的燃烧弹轰炸以及随后8月6号对广岛的原子弹轰炸,是非常巨大的错误,公正地看,的确如此。① 本文从澄清那种要求宽容的背景开始。我的出发点是现代性的描述,它将撇开经典的世俗化现代性理论,而利用最近流行的多重现代性(multiple modernities)研究。由于最近或多或少的宗教复兴,我们不能基于世俗化理论定义宽容。这种描述将导致在后世俗社会边界内定义冲突和宽容。在宽容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必要德性,而且也是基于尊重法律的规范观念的意义上,宽容概念的哲学成分既取自亚里士多德,又取自康德。最后,得出结论:宽容必须被设想为不仅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们的文化的社会的正义原则。 一、正在改变的宽容背景 我从考虑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应对宽容问题的方式开始。下面这句话体现了他对这个问题根本重构的线索:“哲学必须将宽容原则运用于自身。”②这个论题是在宗教改革到现在的时间里政治和宗教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从其中宗教和政治被设想为一个整体的整全性框架(comprehensive framework)出发,最早形式的宽容被设想为临时协定(modus vivendi),由此,宗教群体为达成政治协议愿意放下武器,这避免了战争。多元的宗教信仰形式在开始学习如何宽容(不管多么犹豫不决)多元性的新兴文化中能找到政治代表只是个时间问题。一方面接受了多元性,另一方面接受了统一的合法性观念(a uniform notion of legality),通往各种形式的宪政主义的道路开辟出来了,它开启了政治和宗教之间的劳动分工,这导致了既能接受宗教表达的多元性,与此同时又能找到统一的政治观。在将宗教表达和宗教实践与政治辩护(political justification)分开的过程中,宽容将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正是从这一历史过程出发我们才能区分强的宽容模式和弱的宽容模式。 我认为,基于三个相关原因,我们必须坚持罗尔斯为我们提供的那种模式,虽然我们有必要改变他所认可的温和的历史哲学。首先,这种模式区分了整全性(the comprehensive)和政治性(the political)。这会使人们对政治秩序的强的公共认同(the strong public commitment)与任何整全性的信仰系统(不管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分开。对整全性和政治性之间的区分所带来的多元主义的包容,不仅与国内社会相关,而且尤其可应用于国际领域,这里,冲突和暴力总是有迫在眉睫的可能性。在国际层面所做的整全性与政治性的区分使得潜在的政治和解成为可能,但又不必直面整全性立场。对此的争议是罗尔斯情愿放弃伴随着他整全性学说的真理概念。③我认为,可以把隐含在罗尔斯模式中的相当弱的历史哲学与其民族国家认同(nation state commitments)分开,并在全球层面予以重建。这种模式的意义在于,它将启蒙的地位降到一种或多或少经验的层面,但又没有使它成为政治得以产生的唯一渠道。这种观点无意于降低现代性中科学的意义。从多重现代性(multiple modernities)的观点看,每一种文化和文明将不得不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妥协。然而,关键是它们将以不同的方式与之妥协。在我看来,这种视角为多重现代性叙述留下了空间,而不是让一种叙述优于所有其他叙述(正如一方面由黑格尔、马克思、韦伯,另一方面在较小程度上由霍布斯和洛克分享的宏大的西方历史哲学那样)。 整全性与政治性的分离预想了宽容冲突。承认冲突提供了接受罗尔斯模式的第二个理由。按照我的判断,罗尔斯不仅只通过多元的整全性学说,“而且也通过不相融但合理的(reasonable)整全性学说的多元主义”描述现代民主社会,这既在民族国家层面,又在全球层面精确地界定了当代政治。④承认冲突以一种相当激进的方式颠覆了共识是现代政治目标的观念。相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共识黯然失色。我将此看成是罗尔斯经常阐述的问题的意义:“随着时间流逝,如何可能有一个被合理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深深分裂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组成的稳定、公正的社会?”⑤我不会像后期罗尔斯似乎认为的那样主张,这一洞见颠覆了世界大同主义的世界观点。然而,我确实认为,承认冲突终结了世界大同主义能通过整全性学说合法化的观点。 第三,承认各种整全性学说之间的冲突使得实现稳定性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和国际政治的主要问题。如果我们严肃对待冲突问题,并视稳定性观点为必要的,我们将不得不承认,我们已经放弃了政治世界能通过整全性学说拧成一团的观念。罗尔斯对此的立场是,在多元社会中,对任何一种学说的效忠将会是通过暴力实现的。这不仅在国内领域是正确的,在国际领域同样如此。这意味着一种全球公共理性能获得发展,这将产生稳定(stability)。依我看,这种建构的关键已经是、并将是国际法。无疑,这意味着冲突而非共识是现代政治的核心,现代政治的迫切任务是避免文明的冲突。 二、宗教的复苏⑥ 在某些方面,罗尔斯预见到了什么是任何宽容和冲突讨论的核心,即如何适应宗教的复苏。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早期,当罗尔斯正在将他的立场与他曾在《正义论》持的立场作区分时,宗教复兴初露端倪。与此同时,他预先假定了一个从历史的视角看是西方的、从文化的视角看是美国的计划。这内在于刚刚提到的弱的历史哲学中。从积极的方面看,他没有以纯粹世俗的语言建构公共理性。考虑到他对整全性和政治性的区分,世俗的立场会并且确实是像任何宗教立场一样是整全性的,并且被他描述成整全性的。因此,世俗的立场不会免除必须将其自身的观点转变为具有宗教信仰的公民能理解的语言的负担。在协商民主社会中公民资格伦理的范畴下出现了这种转变的必要性。有很多解释它的方式。罗尔斯称之为“公民义务”(duty of civility),它是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包括“能够对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如何能支持他们拥护和选择的原则与政策这些根本问题向彼此做出解释”⑦。问题是,国内层面的公民义务可以延伸到国际层面吗?我认为,就公民分享国际法的好处和义务而言可以。与此同时,罗尔斯不认为世俗化是现代化的对等物,这一观点与西方社会学家和哲学家中流行的立场背道而驰。他没将政治哲学家的任务视为站在世俗主义者一边。毋宁说,他更喜欢以维特根斯坦式的方式让事物顺其自然(leave things as they 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