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

——论两种善的逻辑及其通约关系

作 者:
晏辉 

作者简介:
晏辉,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在伦理学的学科内,何种事项具有内在价值和自足性,其本身就值得追求,之后确定我们应当做什么,这是我们需优先考虑的问题,至于是把幸福还是把善良意志确立为具有内在价值和自足的,则是在此之后才进行研究的题材。与此相关的是德性之美与城邦之善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问题,尽管个体的德性是城邦之善的基础,但却无法从德性之美推论出城邦之善来。道德的个人和缺失道德的政府以及道德的政府和不道德的个人都可能是存在的。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一个缺失道德的政府比不道德的个人所造成的危害可能更大。然而长期以来,政府的“德性”(或城邦之善)如何可能的却没有真正成为伦理学深入讨论的对象。如果说个体的德性取决于个体的“善良意志”或“优良品质”,那么城邦之善则决定于精英集团的集体智慧和公共理性,也更取决于政治家和公务员的德性结构。分别讨论个体德性的结构和政府德性的生成,继而分析连接二者的逻辑环节,无疑是重要的理论任务。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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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1-0012-11

      关于如何实现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的问题,至少涉及三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与个人追寻美德的意义;个人的德性之美如何可能;从德性之美到城邦之善如何可能。

      一、最高的善与幸福

      (一)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与善

      为何要有伦理学这门学科,其基本考虑是,人是以追求各种善为目的的有理性存在物,而在所有被追求的善中必有某种善为最高的善。“如果在我们活动的目的中有的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当作目的的,我们以别的事物为目的都是为了它,如果我们并非选择所有的事物都为着某一别的事物(这显然将陷入无限,因而对目的欲求也就成了空洞的),那么显然就存在着善或最高善。那么,关于这种善的知识岂不对生活有重大的影响?……如若这样,我们就应当至少概略地弄清这个最高善是什么,以及哪一种科学与能力是以它为对象的。看起来,它是最权威的科学或最大的技艺的对象。而政治学似乎就是这门最权威的科学。因为正是这门科学规定了在城邦中应当研究哪门科学,哪部分公民应当学习哪部分知识,以及学到何种程度。”[1]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最高的善就是人的好生活或幸福,关于好生活或幸福应该由最高的科学即政治学来把握。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生来是政治性的动物,而政治性的动物注定要过一种社会性的、集体性的生活,并且要在一个旨在促进每个公民的福利的、组织的良好的社会中,获得他的善。于是政治学就有了两个任务:一个是要研究什么是人的幸福,人的幸福是占有财富、靠运气,还是灵魂合于德性的实现活动,亦即在于实践生命的活动;另一个是要研究何种政治、体制能最好地帮助人过一种良好的生活,并为维持这种好生活提供物质基础和制度安排。而要说明前者,就得研究人的习惯、德性;要研究后者就得考察哪种政治、体制适合于这些习惯和德性。关于德性的学问就是伦理学;关于良好政治、体制的学问就是政治学。而关于德性与体制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德性论与正义论的关系问题。在二者的关系上可能有三种样式:德性优先于正当;正当优先于德性;德性与正当具有共时性,互为根据。与此相对应的社会形态可能是:道德的社会与道德的个人;道德的社会与不道德的个人;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不道德的个人与不道德的社会。比较而言,第四种形态较少出现,因为在此种形态下,社会秩序以及人的正常生活就绝不可能。于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被简约为:“何谓最高的善?”“德性”与“正当”何者优先?

      (二)最高的善:幸福与实践法则

      元伦理学的开创者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序中直接指出,伦理学有两个问题是基本的,需首先给以考虑:“第一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第二类问题可以用这样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我已力求证明:当我们探讨一事物是否应该为它自身而实存,一事物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时候,我们关于该事物,究竟探讨什么;当我们探讨我们是否应该采取某一行为,它是否是一正当行为或义务的时候,我们关于该行为,究竟探讨什么。”[2]在关于何种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本身就值得追求的问题上,西方伦理学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幸福论的伦理学,一种是义务论的伦理学。幸福论的伦理学把幸福视为最高的善,它是自足的,本身就值得追求。但必须指出的是,亚里士多德虽然把幸福视为最高的善,“我们把幸福看作人的目的……如果有些实现活动是必要的,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追求,有些实现活动自身就值得欲求,那么,幸福就应当算作因其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其他事物而值得欲求的实现活动。因为,幸福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而那些除自身之外别无他求的实现活动是值得欲求的活动。合德性的实践似乎就具有这种性质。因为,高尚[高贵]的、好的行为自身就值得欲求。”[3]但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的伦理学是德性论的伦理学,因而也是规范伦理学。①对于大众来说,实践所能达到的最高的善,不消说,似乎都同意是幸福,无论是一般大众,还是那些出众的人,都会说这是幸福,并且会把它理解为生活得好或做得好。但是关于什么是幸福,人们就有争论,一般人的意见与爱智慧者的意见就不一样了。“因为一般人把它等同于明显的、可见的东西,如快乐、财富与荣誉。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4]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三种生活都和幸福相关:“有三种主要的生活:刚刚提到的最为流行的享乐的生活、公民大会的或政治的生活,和第三种,沉思的生活。一般人显然是奴性的,他们宁愿过动物式的生活。不过他们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许多上流社会的人也有撒旦那帕罗那样的口味。另一方面,那些有品位的人和爱活动的人则把荣誉等同于幸福,因为荣誉可以说是政治的生活的目的。然而对于我们所追求的善来说,荣誉显得太肤浅。因为荣誉取决于授予者而不是取决于接受者,而我们的直觉是,善是一个人的属己的、不易被拿走的东西。此外,人们追求荣誉似乎是为确证自己的优点,至少是,他们寻求从有智慧的人和认识他们的人那里得到荣誉,并且是因德性而得到荣誉。这就表明,德性在爱活动的人们看来是比荣誉更大的善,甚至还可以假定它比荣誉更加是政治的生活的目的。”[5]然而牟利的幸福和荣誉的幸福都不是真正的幸福,只有沉思的生活才是真正的行得好或做得好。“如果幸福在于合德性的实现活动,我们就可以说它合于最好的德性,即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我们身上的这个天然的主宰者,这个能思想高尚[高贵]的、神性的事物的部分,不论它是努斯还是别的什么,也不论它自身也是神性的还是在我们身上是最具神性的东西,正是它的合于它自身的德性的实现活动构成了完善的幸福。而这种实现活动,如已说过的,也就是沉思。”[6]作为沉思的幸福:(1)幸福是终极的、自足的;(2)幸福的生活自身就令人愉悦;(3)沉思不含有痛苦;(4)这种实现活动最完善,又最愉悦;(5)沉思的快乐最纯净。沉思的生活乃是一种智慧在理智的德性中处于最为优越地位的生活。首先,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因为努斯是我们身上最高等的部分,努斯的对象是最好的知识对象)。其次,它最为连续。它比其他活动更为持久。第三,我们认为幸福中必定包含快乐,而合于智慧的活动就是所有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中最令人愉悦的。那些获得了智慧的人比在追求它的人享有更大的快乐。第四,沉思中含有最多的我们所说的自足。智慧的人靠他自己就能够沉思,并且他越能够这样,他就越有智慧,有别人一道沉思当然更加好,但即便如此,他也比具有其他德性的人更为自足。第五,沉思似乎是惟一因其自身故而被人们喜爱的活动。而在实践的活动中,我们或多或少总要从行为中寻求得到某种东西。第六,幸福似乎还包含着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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