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79;C92-0;C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2-0085-07 一、何为“慈善”和“慈善事业” 慈善活动古已有之。历史上,人们通常将“慈善”理解为富人对穷人的施舍或君主对子民的恩赐;日常生活中,它又容易被人们简化为一种纯粹的救助救济行为。① 随着文明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社会风险的种类增加和程度加深,人们无一例外地都有可能遭受风险而“沦为”受人恩惠者,故此原来消极的慈善观念逐步得到改观,慈善的含义也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 慈善是一种美德、善心,其本质是人性利他的表现与标志,是人类最需要、最应具备的基础性道德。无论是西方世界的“爱人如己”还是我国传统道德中的“推己及人”,都是慈善在日常生活态度或行为中的彰显。著名慈善学者罗伯特·佩滕将“慈善”定义为“为公众谋福利的志愿行为”,[1](P27)强调慈善“志愿性”,也通过“减轻他人痛苦”和“改善社区成员生活质量”两个维度揭示了慈善的目的取向;尤其是“改善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维度更是给慈善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慈善是一种德性、态度,亦是一种外显的行为。慈善事业则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现代慈善事业实质上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由专门的慈善团体来推动的民营社会保障事业,已经突破了传统救灾扶贫的领域,拓展到了文化、教育和环境保护等诸多公益领域。[2](P28-29)因此,可以将“慈善事业”概括为社会个体、团体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所进行的有利于他人或社会公众福利改进的各种公益活动,包括自愿捐赠和志愿服务等。 二、慈善的伦理根基:个体与共同体的天然职责 “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一般来说,应该先研究前者,然后研究后者。”[3](P111-112)只有这样,才既科学又符合逻辑。通过研究发现,慈善的伦理根基主要存在于三个层次:微观层面上,可概括为人性、人情、人道和人权;中观组织上,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第三部门的社会责任;宏观层面上,则主要体现在收入再分配及其社会有机体调适功能方面。其中,微观和中观层面阐述慈善这一社会事实产生的原因,而宏观层面侧重于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考察慈善的伦理根基。 (一)个体层面:慈善事业焕发人性光彩 1.人性:蕴含“利他”的倾向。利他,是人性的本质属性之一。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富于同情心;他们全无虚荣和利己的动机,对在周围播撒快乐感到愉快,对别人因他们的工作而满足感到欣慰。[4](P47)“利他”(altruism)一词的出现,源于社会学家孔德用它来代表一个人有利于他人的无私行为或者说为了他人的福利改进而牺牲自己福利的行为。 其实,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利他”早已得到了先贤们的系统论述,如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人之初,性本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等,都是人性中利他倾向的经典概括。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者爱人,更是儒家学说中的最高道德境界。据《论语·雍也》中记载,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孔子之后,孟子把“仁”建立在“恻隐之心”的伦理基础上。把由“恻隐之心”产生的道德感情直接发展成道德行为;并指出“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使之成为一种趋善的道德价值,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儒家学说的慈善观念。如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除儒家的“仁爱”思想之外,传统文化中还有墨家的“兼爱”、道家的“积德”和佛教的“慈悲为怀”等慈善思想;它们一道不断塑造了中华民族“乐善好施”之性格,成为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兴起、发展的重要思想渊源。 2.人情:共同体中的责任。有人认为,无论人性善或恶,利人(亦即“利他”)都会存在为己利人和无私利人之分。但实际上,由于“社会”是由众多个体组成的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5](P53)无论利他的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总会带来“利己”的结果,因此,可以说“利他”是人们的理性选择之一,是人性外显的基本轨迹。 在儒家思想中,“仁”是无私利人的,只有无私才是仁。[6](P12-20)如“仁者,心之德。心不远仁者,无私欲而有其德也”。儒家学说通过“推己及人”的“差序格局”(或称“圆心定律”)进一步揭示了在中国社会中“利人”行为的实施途径或者说“仁”的实现方式,如“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此可见,履行人情“债务”以利他,已成为一种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日常行为规范。 在西方,康德则把“利他”称为“责任”:尽自己所能对他人好,是每个人的责任。[4](P47)阿尔森·古留加在《康德传》中指出,康德所说的“责任”就是应该为别人谋福利。[6](P12-20)总之,无论是儒家“无私利人以求成仁”的思想,还是康德“出于责任以无私利人”的观点,都认为人们应该懂得其个人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并应怀抱“报恩之心”,[6](P12-20)以帮助他人改进福利,实现全社会的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