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的“建构主义诠释”

——兼论《正义论》证成结构的思想“原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乔洪武,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曾召国,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罗尔斯所理解的康德伦理学的基本特征:“道德建构主义”

      罗尔斯在整个学术生涯中从未间断过对康德伦理学的研究,其“康德解读”的精髓是从哲学方法论上把康德伦理学理解为一种“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构主义”概念,并把它运用于道德和政治哲学。

      作为“道德建构主义”的康德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是在同“理性直觉主义”的对比中形成的。后者认为道德判断之真伪,依系于它是否符合“一个先于(prior to)或独立于(independent of)我们关于人、社会以及道德学说之公共社会作用观念的道德价值秩序”。(Rawls,1999,p.511.下引罗尔斯外文文献仅注年份和页码)根据这个特征,首先,“理性直觉主义”是一种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即主张世界上诸事物之间相互“适合”(fittness)的本性,使得存在一个先天的、自明的道德秩序。这一秩序独立于(或无关于)人们看待自我、他人、社会以及道德本身的具体方式。例如。给定上帝的优越性,崇拜他就是“合宜”的;给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每个人的利益、遵守契约、公正待人、扶危济困就是“合宜”的。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认知主义(cognitism),即把道德看作一种类似于数学定律的知识,认为人们借助理论理性(理性直觉)就能够发现它。与这两点相关,理性直觉主义只要求一种特殊的、“不纯粹的人的观念”,即仅仅作为“认知者”(knower)的人的观念。这是因为道德真理是前定的,故而,人只需要知道它是什么。最后,理性直觉主义还包含了一种特殊的道德心理学假定,即人们对那个先在道德秩序的承认本身就可以激发相应的道德行动。这样,道德哲学最终只关涉一个认识论问题。(ibid; Korsgaard,pp.99-122)

      理性直觉主义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是因为:如果有可能说明存在这样一种独立的道德秩序,那就可以有效回击各种威胁着人们日常道德信念的怀疑论、自然主义、非认知主义、主观主义学说。(ibid,pp.104-105)然而,在罗尔斯看来,理性直觉主义即使并非完全错误,也不是最合理的。而康德的道德哲学为捍卫人们的道德信念提供了一种更合理的进路,此即“道德建构主义”。

      罗尔斯提出,“康德道德建构主义的一个本质特征是,赋予正义和德性义务以内容的特称绝对命令被看作是由一个建构程序(绝对命令程序)确定的,该程序的形式和结构镜射了(mirrors)我们的两种实践理性能力以及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人的道德地位。我们将看到,康德认为自由而平等、合理而理性的人之观念,是一个隐含在我们日常道德意识中的理性的事实”;“这个建构程序的形式和结构被认为是对纯粹和经验实践理性全部要求的程序性再现”;以及,“康德学说的特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人的观念对具体确定其道德观点的内容起着核心作用”。(2000,p.237)

      在罗尔斯看来,康德道德建构主义与理性直觉主义之间最深层次的分歧,在于对道德本身以及对道德哲学的目标持有完全不同的观念。在康德道德建构主义视域中,道德不是有待人们凭借理论理性去发现的某种先在的、独立的价值秩序;人们所运用的各种道德概念并不是人们用以描述实存世界的概念图式的组成部分;在人们对各种非道德概念(如红色、波长等)的运用和对道德概念的运用之间没有平行的对应关系。相反,对我们的判断和行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的道德法则,根源于人自身,根源于人的(纯粹)实践理性,是实践理性自身的原理或法则。人具有实践理性(如同人具有理论理性一样)这一说法,不是一个假设,而是一个事实,即康德所谓的“理性事实”。它蕴含在人们日常的道德感知、意识和判断中,蕴含在人们看待自我和他人、看待社会以及看待道德之公共社会作用的方式中。实践理性是人的社会性和自由的前提,任何在正常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人类成员都可以获得这一能力。(纯粹)实践理性能力意味着人们(至少潜在地)能够具有自由意志,亦即具有超越各种自然倾向、自行决定其目的的欲求能力,以及具有根据所设定的目的或对象观念将之实现出来的趣味(即康德所说的“实践趣味”)。道德法则本质上就是人们形成自我决定的意志和实践旨趣时所施诸自身的法则。换言之,它体现人的自律性。一旦体现出了这种欲求能力和实践趣味,人们就能够揭示出自身的自由——前者揭示了人的消极自由,后者揭示了人的积极自由。

      然而,人毕竟处于自然秩序之中,各种感性欲求总是有可能干扰人的实践理性,遮蔽道德法则在人身上的本真性。人们会因此误认为还存在某种更根本的自然法则决定着实践理性原理,进而形成某种“他律”的道德观,乃至对道德本身失去“合理的信念”。由此可见,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法则以及人的自由,对于非理想化的道德主体来说,既不是完全晦暗的——因为它隐含在我们的日常智性活动和观念中,也不是完全透明的——因为人类不具有对自由的“智性直观”,并且总是有可能受到各种自然倾向的诱惑。为了不丧失对道德的“合理信仰”,不陷入各种形式的怀疑主义、虚无主义、犬儒主义或某种他律的道德观,人们就需要通过理性反思来澄清道德在其身上的本真性,进而揭示其自身的自由。这也正是康德对道德哲学属性和目标的理解。罗尔斯对康德伦理学作出建构主义解读,就是为了更清晰地展现这一点。这一解读的基本结构是:借助一个通过反思而“拟定”(lay out)出来的“建构程序”,再现出(纯粹的和经验的)实践理性的全部要求;继而说明,这种程序性再现能够显示出道德法则所具有的本真性,以及这一本真性能够使道德法则成为自由的法则,亦即说明正是在对至上的道德法则的意识和遵循中,人类行动者向自己揭示了自由的可能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