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11)06-0001-06 正义感的本质是什么?正义感有什么作用?正义感是如何产生的?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是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进化论学者等关心的核心议题。本文力图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解释正义感,但是我们认为,在做出这种解释之前,必须对正义感概念做出详尽解析,看看它是单一性的道德情感,还是复合性的道德情感,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做出合理的进化论解释。鉴于罗尔斯对正义感做过丰富的理论研究,我们将以罗尔斯的相关研究作为起点,着力对正义感及其进化做出合理阐释。 一 正义感是什么?克莱布斯认为:“正义感是由一系列思想与情感所组成的,这些思想与情感涉及的是,什么是公平、什么是不公平、哪些是你可以向别人要求的权利与义务、哪些是别人可以向你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1](P229)罗尔斯也表达了相似的看法,他指出,正义感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能力,它可以判断哪些是正义的、哪些是不正义的,并能为这些判断提供理由,每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必要的智力,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能获得这种正义感。[2](P41) 罗尔斯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分配正义,但分配正义的前提就是有东西可供分配,这种东西是社会合作剩余,因此,分配正义的前提是人类社会的合作是何以可能的。罗尔斯认为,人类达成合作的先决条件就是人的正义感。严格来讲,正义感是一种有助于人类达成稳定合作状态的道德情感,因为具有这种情感的人并不是完全自利的人,这种人必然会形成维护权利、履行义务、切实按照正义规范来行事的愿望,在社会合作中,这种人不会时刻想着做搭便车者,最终有助于维系正义的社会制度,确保社会合作的稳定性。吉巴德对此做了细致解读,他指出:“如果一个人认识到,他以及他所关心的人都从所处的社会制度中获益,而且如果这些制度符合罗尔斯意义上的公正,并且大家对此都心知肚明,那么此人就会获得一种正义感,他将支持使他受益的正义的社会制度。”[3](P31) 关于正义感在社会合作的达成与维系方面的作用,罗尔斯主要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从正面论述来说,罗尔斯明确指出:“一个由一种公认的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是内在稳定的”[2](P436)。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正义感要求每个人都承担着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如果当人们没有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时,他就会感到一种负罪感,这种负罪感将作为一种内在动力促使人们去遵守社会原则。[4](P292)另外,我们也注意到,罗尔斯在构建自己的正义论与正义制度时,他一开始所设定的人,不仅是理性的(rational),同时也是合理的(reasonable),它包含了正义感,从而保证了罗尔斯正义论的科学性,也确保了社会合作的稳定性。 何谓“合理的”?罗尔斯认为,合理的行动者都乐意提出一些原则与标准作为公平合作的条款,只要他们能确信其他人也会遵守它们,那么他们也一定会遵守。这里的“合理的”一语重点强调了公平性与对等性,表明它并不是完全利他,也不是彻底的自利。何谓“理性的”?罗尔斯认为,理性人具有如下特征:(1)如何采纳及肯定这些利益与目标;(2)在它们之间进行权衡,然后确定优先性;(3)选择达到这些目标与利益的手段,如选取最有效的手段、选择最有可能达到的目标。 对于理性人来说,他所欠缺的是正义感,即希望参加到公平合作条款之中的欲望。而相比之下,合理性是公开的、公共的,合理性要求进入一种公共世界,它是由平等的个体行动者所组成,彼此之间提出一些公平的合作条款,所以只要人们是合理的,他们就会创造出公共社会世界的框架,在这种公共世界里,他人应当是可靠的,每个人都能合理地期望其他人都会接受公平条款与这种社会框架,因而据此行动。[5](P48-54) 从反面论述来说,如果没有正义感,人们相互之间就根本达不成合作,这主要体现在罗尔斯对利己主义者的批判中。罗尔斯经常对霍布斯的理论体系提出批评,在《政治哲学史讲演录》中,罗尔斯认为,霍布斯所罗列的“自然法”是“合理的”(reasonable),它们表达的是公平合作的规则(percepts of fair cooperation)。但霍布斯所采取的推理模式是理性的,在霍布斯看来,遵守这些合理原则对于我们来说是理性的,前提是只要其他人也遵守这些合理原则,“因此,霍布斯是根据理性来为合理原则进行辩护”[6](P55)。然而,如果每个人都是理性人,都只是一味追求自我利益的动物,那么霍布斯建立起来用以约束所有人都遵守协议的主权者就根本不可能是绝对的了。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特别强调,霍布斯虽然想通过在合作体系上加上某种强制权力,从而克服合作体系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正义感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因为由于人们具有了做公正事情的愿望,也就没有人希望以不公正的、损害别人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利益,同时任何人也都没有理由认为他必须违反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P435) 那么,这种正义感是如何获得的呢?罗尔斯提供的是一种道德发展心理学的解释,正义感的形成经历了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与原则的道德三个阶段。在权威的道德阶段,由于父母对孩子的爱,同时也在孩子身上引起了对父母的爱,当孩子违背父母提出的一些准则时,他们就倾向于按照父母的态度来责备自己的叛逆行为,在这些倾向中他们表现出了对权威的负罪感。道德发展的第二阶段是社团的道德。每个人除了生活在家庭中外,还必须生活在更广阔的社会中,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每个人所承担的角色就越来越丰富,在社会交往的过程,每个人逐步认识到,其他人像自己一样在社会合作结构中占据着自己的地位,因此每个人最终都学会从别人的视角去看问题,当某人在没有恪尽职守,而损害到同伴的利益时,他就会体验到一种对社团的负罪感。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是原则的道德,在这一阶段,人们变得依恋于那些最高层次的原则本身,在这一阶段,人们的负罪感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具体的人,而是原则本身。当我们生活在那些公正的制度系统里面,我们希望在维护这些制度安排上发挥作用,如果我们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就倾向于感到一种负罪感,我们是由于违背了那些为大家都接受的正义原则、充当搭便车者而感到负罪的,只有在最后阶段,正义感才完全形成。[2](P40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