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正义理论的道义基础

作 者:
顾肃 

作者简介:
顾肃,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

原文出处:
哲学分析

内容提要:

由正义理论是否存在道义基础,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罗尔斯在与哈贝马斯的争论中强调自己的正义观是“自由站立的”,即对其证成并不依赖于广包的道德或宗教学说,但这并不表示它背后没有道德基础。社会契约和公共理性是正义的理论基础,而尊重人、永远把人当作目的的观念则是其核心的道德根基,这是民主社会中人们的重叠共识得以形成、发展并遵守的根本所在。它超越具体的道德和宗教学说的信念,却是普适的根本准则。人民主权只有在服从最高的道德原则、规定为关注并尊重人这一普遍义务时,才能理解为体现了合乎理性的共识,从而达成正义的基本原则,成为人民普遍遵从的法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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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1)06-0092-11

      关于正义的理论基础问题,哲学家们可谓众说纷纭,难成定论。然而,没有理论的支撑,任何正义理论都是空洞虚浮的。罗尔斯以社会契约论来阐述自己的正义理论,设想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在原始境况下进行理性选择,得出了正义的原则。而功利主义等经验论者不能接受这样的前提,认为这是假想的契约,并无实际的经验证据来支持。尽管如此,正义的理论基础问题仍然无法忽视。不同的理论家可以从不同的立场来进行论证,但大多承认正义是一个社会最核心的价值之一。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无道义无灵魂的社会,弱肉强食是动物界一部分的行为准则,运用于人类社会就变成了强盗的逻辑,不能成为普遍的行动标准。解决公平正义问题,需要普遍的理论和道义基础的支撑。

      在相当一段时期里,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由于强调个体主义和国家中立的原则而被社群主义等理论家批评为缺少道德基础,其“无牵无挂的个人”似乎并不承担道德的承诺。而自由主义理论家则认为,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片面的概括。罗尔斯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再到一系列的研究论文和讲座,实际上都指出了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只是这种基础不是广包的伦理和宗教学说,而是类似于道德黄金律那样的最普遍的原则,而其核心恰恰是对人的尊重,突出人的尊严。正如罗尔斯在评论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时指出:“康德的主要目的是深化并论证卢梭关于自由是按照我们赋予自己的法则去行动的观念。这并不导致严苛命令的道德,而是一种相互尊重和自尊的伦理。”①

      这清楚地表明了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最终诉求是对人的尊重。这也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终极诉求和道德基础。从洛克到康德再到罗尔斯,这一伦理基础一脉相承。当然,罗尔斯在论述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时不像古典自由主义者那样强烈地依赖于道德信条,甚至像洛克那样以强烈的宗教情感来论述自由主义理念。罗尔斯在思想发展的中期,又把真理与理性的概念明确区分开来,认为政治正义观只谈合乎理性,而不论真理。这就把他的正义观建立在更加独立的基础之上,即所谓“自由站立的”正义观。

      一、社会契约与公共理性:正义的理论基础

      关于正义的理论是否依赖于认识论上的真理观念,是否依赖于广包的道德学说,哲学家们互有争议,他们个人的观点有时也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讨论十分有利于人们认识正义的理论基础。

      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基本肯定正义与真理和理性不可分开,并且主张关于正义的理论是关于理性理论的一部分。但到了1985年,他的观点与他《正义论》中的有所不同,他在当年《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② 和两年后发表的《重叠共识的理念》③ 两篇论文中,认为政治正义不需要包含真理观念,因为政治意义上的正义理论的特点之一是“认识论上的节制”,即不讲求真理。这一观点在罗尔斯于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得到了系统的阐述。

      与罗尔斯的观点形成对比,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于1992年在德国出版《事实与价值》一书时已经表现出了不同的观点。1995年,这两位哲学家在《哲学杂志》(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上发表了有关他们观点分歧的系列文章,这些对于我们理解罗尔斯的政治正义观和哈贝马斯的正义理论都很有价值。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围绕政治自由主义争论的核心是正义这个根本问题,两人对于正义的解释存在差别。罗尔斯自己总结他们在正义问题上存在两点根本的分歧。第一,哈贝马斯的正义概念是个广包概念,而他自己的正义概念只是个政治概念。第二,双方所设计的正义概念产生的机制不同。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对话情形是合理的正义产生的分析机制,而罗尔斯则主张这一分析机制应是一种无知之幕后的原初状态。④ 这就是说,罗尔斯坚持社会契约论作为正义的道义基础,而不诉诸形而上学观念和广包学说,包括宗教的、伦理的等思想体系。这就与正义的解释直接相关,因为如果说正义是个广包概念,自然就蕴涵了某种形而上学的前提,而说正义概念只是政治概念,就会仅从政治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视角来探讨正义观。

      罗尔斯一再强调他的正义观是“自由站立的”,即不依赖于其他的形而上学观念或广包学说。他指出,政治意义上的正义有三个特征:(1)正义应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由一个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组成(这是《正义论》的核心观点);(2)正义不依赖于任何广包的学说,无论是宗教、哲学还是伦理学,即正义不需要其中任何一种学说来作支撑(这里再度强调他与各种广包的学说划清界限);(3)正义的基本观念均属于政治的范畴,是大众政治文化所熟知的。正是在这些意义上,罗尔斯才称为“自由站立的”正义。他指出,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正义即公平的目的是现实的。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因而并不是以包含真理的概念出现。这一概念的用意是为那些把自己当作自由、平等的公民达成的有知而自愿的政治协议提供一个基础。这就突出了这种正义观的社会契约基础。在罗尔斯看来,哈贝马斯的正义概念与此相反,因为它是个广包的概念,不仅试图规定正义的一般含义,而且还规定正义的真理性,因而不仅指政治正义,而且指可作为其他正义的理论框架的正义。所以,这种正义必须依赖于某一广包的学说,在哈贝马斯那里,也就是依赖于他的商谈理论和商谈理性的概念。

      哈贝马斯不同意罗尔斯关于正义可以离开真理而自由站立的观点。他认为,罗尔斯关于一个社会的重叠共识不依赖于哲学本体论或终极真理的看法,实际上意味着其本身作为被证明够格的理论的内在价值而存在,因为重叠共识本身只是证明这一点,并未给该理论或概念增加什么。关于正义的理论自身要提供这样一些前提,即“我们与其他人认为它是含有真理的,或它对于我们形成有关正义的基本共识来说是合乎理性的”⑤,否则,它就不能作为我们之间、我们与其他人之间建立政治协议的基础。而且,作为公平的正义也意味着关于正义的理论本身,它在与其他理论发生冲突或竞争时,要在公众对话中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从而要求它与其他理论之间存在一种认识论的关系,即彼此之间能够相互比较,看哪一个拥有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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