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应有视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培超,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81 李培超(1966-),男,山东海阳人,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是对我国环境伦理学三十年发展历程反思和对其未来走向的理论自觉,体现的是对中国环境伦理学在满足现实需要的基础上获得话语权和强化其实践效能的强烈要求,这也决定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建构应当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同时展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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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11)04-0025-06

      近年来,关于我国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建构的吁求受到广泛关注,这种吁求表达了理论界对中国环境伦理学现状的冷静反思和对其未来发展路向的期许,本文拟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一、环境伦理学本土化主张的提出

      环境伦理学是20世纪中叶前后在西方生成并得到迅速发展的一种理论思潮。这种理论思潮的出现既有丰沛的思想理论基础,也有现实的客观环境。现代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的理论转向以及生态学的发展为环境伦理学的萌生直接提供了思想资源,而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和人们对解决生态危机的迫切呼唤则是环境伦理学发展的现实动力。

      西方环境伦理学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以后,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想理论体系,并且在生态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也迅速地向其他国家传播。我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就是在20世纪初70年代末从译介西方的环境伦理学论著开始起步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环境伦理学进展非常迅速,但是模仿和移植的痕迹比较严重。这种情况在起步阶段时其局限性并未充分显露,但是随着理论的发展特别是对其实践性要求的提高,缺乏本土化视角和价值立场的环境伦理学的局限性就开始充分暴露出来了。因为,任何伦理学都应该是实践的,缺乏实践效能的伦理学只能是不结果实的“思辨的花朵”,难以担当对人们进行价值引导的作用。而我国环境伦理学目前就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学界的理论建构与国家的环保决策之间有过大的张力,学术研究与环保实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学者思想与民众意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国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问题开始受到了重视。

      实际上,从全球的范围来看,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诉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就表达得越来越强烈,因为在经历了激进的环境主义的喧嚣后,许多国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抽象孤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对自然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具体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制度安排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具体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来思考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原因以及探询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途径,因而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他们各自的环境关怀的本土化主张。

      这些主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可以称之为“批判性”的思路,即主要反思和批判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局限性,反对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价值理念在全球推广。印度学者古哈(Ramachandra Guha)在《激进环境主义与荒野保护:来自第三世界的批判》(Radical American Environmentalism and Wilderness Preservation:A Third World Critique)一文中所表达的观点非常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以“深生态学”为代表的西方激进的环境主义以普遍主义的面目出现,但实际上它的思想基础和现实背景都是来自西方社会,或者确切地说“深生态学是独一无二美国的”,所以这种学说用在像美国这样的西方国家是有用的,但是如果在印度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推行它的价值观念和环境保护策略是一种“荒野强迫症”,是一种帝国主义情结的表现方式,必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造成严重侵害:“这种坦率的帝国主义宣言,集中体现了深层生态学热衷于荒野保护的多重危险。正如我所表明的,它大大加剧了美国运动忽视第三世界内部更为紧迫的环境问题的倾向。但是,或许更重要、也更为阴险的是,它也为西方生物学家及其资助人、组织(如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帝国主义渴望提供动力。把一个在文化上植根于美国保护史的运动批发、移植到地球上其他地区,只能导致那里的人群在社会中背井离乡。”[1]古哈指出,把激进主义的环境保护理念在印度强制推行最终只能造成恶果,因为印度是个长期定居高密度人口的国家,农业人口占国家人口的多数,长期的农业生产活动使得人们与自然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平衡关系,但是激进的环境伦理学却以保留荒野为目的,秉持这种价值理念的环境保护主义如果在印度强制推行,就会导致自然资源从穷人直接转移到富人手里。如被国际保护团体欢呼的老虎项目的公园网建设被当成是一个成功的典范,它假设老虎的利益和住在保护区及四周的贫穷农民的利益是冲突的。因而老虎保护区的设计要求村庄和他们的居民搬迁,保护区的管理要求长期地把农民和家畜排除在外。很明显,在印度,为老虎和其他大型哺乳动物如大象和犀牛建立公园的初始动力,主要来自两个社会群体,一是大部分印度联邦衰落中的上层人士,他们由以前的猎人摇身一变为保护主义者,二是他们所谓的国际机构的代表,如野生动物基金会(WWF)和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他们试图把美国自然公园的系统植入印度土壤中,而不考虑当地人口的需要,就像在非洲的许多地方,标明的荒野地首先用来满足富人的旅游利益。而涉及到大部分穷人生存的环境问题——如燃料、饲料、水资源短缺、土壤侵蚀、空气和水污染,却没有恰当地处理。

      尽管在有些人看来,古哈对深生态学批判主张或许有些极端之嫌,但是他主张环境保护伦理观的确立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应当以具体国家的国情为基础,特别是要顾及社会大多数的人的利益,而不是带有上层社会悠闲情调和避免生态殖民主义的侵害的主张并非仅仅是道德义愤的宣泄,而是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其现实意义不容低估。

      另一类可称之为“建设性的”的思路,如由维杰卡·梅农和坂元正吉主编的由16位来自亚洲政界、学界、商界和民间组织人士撰写的《天、地与我——亚洲自然保护伦理》(Heaven and Earth and I:Ethics of Nature Conservation in Asia)一书则分别立足于亚洲不同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国情,提出了自然保护伦理的本土化问题,虽然在本土化的路向选择方面各自阐述的视角不同,如有主张发挥本土宗教传统在民间的影响和作用,有主张通过NGO组织来传播自然保护伦理,还有主张通过发掘传统文化中的民间生态智慧来形成适合本国的自然保护伦理,等等。但是他们的共识则是“自然保护伦理必须依托于本民族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条件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国外学界的这些主张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中国环境伦理学本体化的问题,但是这些观点还是有重要启示的。

      近年来,国内学界针对这一问题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①,国内学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有:第一,通过反思中国环境伦理学的进程,提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未来发展必然是要体现出本土化的视野或中国本土特色,要建构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第二,在分析批判西方环境伦理学所表现出的西方中心主义或生态殖民主义色彩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的发展要正确把握环境问题的普世性和特殊性问题,既不能忽视人类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上需要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又不能忽视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生态问题上的固有权益;第三,提出了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建构的一些基本设想,如如何实现传统生态智慧与现代生活的对接与活化问题,如何发挥环境伦理学的实践效能,等等。

      毫无疑问,这些观点为我们进行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也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二、环境伦理学本土化诉求的实质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似乎“全球化”的呼声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地位,有人认为它代表着开放的视野、宽容的胸襟,相形之下,“本土化”则似乎是不时髦的话语表达,它难以与保守、封闭等观念和思想划清界限。那么,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建构是不是“不合时宜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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