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11)11-0016-08 一 精神世界的伦理学还原 很久以来,学界已经习惯并沿袭着一种理念和方法,这就是对诸伦理学理论进行“学派”、“流派”、“思潮”的分类和把握。虽然尼采《道德的谱系》曾导致某种启蒙,但正如他对道德的激烈批判在欧美哲学系的课堂上只被当作对定势思维的另类冲击一样,“谱系说”也未受到严肃的对待。① 无疑,基于“学派”的伦理学诠释具有很强的表达力,中国话语中的“道家”、“法家”和西方情境中的“情感主义”、“直觉主义”、“唯意志论”等概括,也着实直指诸学说的标识和内核。然而,时至今日,“学派”(包括“流派”、“思潮”)的理念和方法已经显现出它的重要缺陷,这就是失之“支离”,使人们无法对一个民族、一个时代、一个社会、一种文明,甚至一个真实的人的精神世界进行完整而真切的把握。“流派”理念所呈现的历史哲学画卷,是基于特定境遇、特殊理解以及特别师承的“深刻片面”,其中当然不乏痛切和精彩,然而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从中把握任何一个完整而有机的精神世界,也无法追踪一个民族和一个现实的人的伦理生命的历史轨迹。在这个纷繁但缺乏生命的画卷中,每个流派似乎更像一种“天才的偶然”,虽在各自的世界中呼风唤雨,天马行空,但终是自说自话;某些具有天才颖悟力的道德哲学家虽然试图将诸流派加以整合,但智力拼图式的整合始终不能复原出“清明上河图”样原味的世界和真实的生活。原因很简单,不仅“流派”本身,而且“入流”的研究,本质上是一种大卸八块式的现代性理念和方法,茁壮的“流派”不幸成为文明体系和精神世界中黑格尔所言的“离开人体的手”。由此,一种“出流”,准确地说,“入流”而“出流”即“出入流派”研究的理念和方法的探讨,便呼之欲出了。 譬如,关于中国传统伦理的研究,我们已经习惯于从“春秋百家”的文化现象出发,对儒家、道家等进行学派式的分别研究,在此基础上基于“社会存在”进行道德哲学解释。然而,这种已经成为“学统”的研究往往忽视一个事实:儒家与道家是不同地域、不同境遇、不同文化背景的学者所创造和形成的学派,它们既是“地方性知识”,也是基于特殊的个人体悟对世界的伦理回应和伦理建构,无论儒家、道家,还是二者的结合,都难以构成甚至难以表达当时中国人伦理世界和道德文明的完整画面。如果从中国由原始社会走向文明社会的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基本路径考察,构成春秋这个中国社会大转型时期伦理世界和道德文明基本结构的应该是儒、道、墨、法四维。其中,儒家贡献了由“家”及“国”的理论;法家提供了由“国”而“家”的设计,这种设计似乎与古希腊的路径有同工之处;墨家游走于“家”、“国”之间的“社会”;三家表达和体现的是“家”—“国”关系的三种可能的构造原理,而道家则基于个人,基于个人在天地、家国之间的存在,提供大变动时期个人安身立命的大智慧。② 由此,儒、道、墨、法便是春秋时期以个人、家、国、天、地为元素的伦理世界的精神生命的基本构造。其中,天地是一种形上预设,个人与家国的关系才是伦理世界的基本元素。墨家由于在家—国之间更偏重于家,因而在哲学发展中逐渐与儒家合流。法家“法”思想的极端发展,一方面本身已经是走出伦理的论域而与政治合流,另一方面由国而家的主张与家国一体的文明路径正相反对,由此便注定了它在中国文明传统中文化合法性地位的缺失,也导致了一个事实:虽然中国曾经诞生了世界文明史上第一个法学流派,但极端的法治在文明的开端(从商鞅到秦始皇)就已经演绎了悲剧,原因很简单,虽然它很有效率,甚至创造了历史奇迹(如秦始皇统一中国),但并不适合中国文明的国情。而儒家由于抓住了“由家及国”的中国文明的基本国情,并且为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理论,加之它在长期发展中薪火相传,不断完善,最终在众多“流派”中成为主流和正宗。至于道家,总是以其明哲保身、以退为进的人生哲学,为动乱和失意的特殊社会情境和人生境遇下的中国人,提供不可或缺的精神避难所和人生大智慧。但是,必须澄明的是:第一,中国文明历史源头中伦理世界与伦理生命的元构造,是儒、道、墨、法的结合体,而不是其中任何一个流派;第二,儒家伦理之所以超“子”入“经”,从灭顶之灾(“焚书坑儒”)中走出,根本原因是它与中国文明路径的一致,以及对解决中国文明“家国一体,由家及国”基本课题的理论贡献。这是基于伦理世界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生命有机性的伦理学解释。 由此,在对中国传统伦理进行精神哲学和历史哲学把握时,就必须追问如下精神哲学问题:中国伦理为何在诞生儒家的同时诞生道家,为何儒家与道家在中国文明的诞生和历史流变中是一对双生儿或连体儿?为何无论儒家、道家,还是它们的复合(如魏晋玄学),都不能真正解决中国人安身立命的问题,只有与汉以后流入中国的佛教融合形成所谓“理学”时,才完成中国传统伦理精的历史建构?如果对人的精神世界中个体生命秩序的生命有机性进行道德哲学解释,那么,儒家提供的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入世智慧;道家贡献的是“明知不可为而安之若命”的隐世智慧;佛家则是“四大皆空”的出世智慧。儒、道、佛的一体三维结构使中国人的伦理精神具有了三角形的稳定性,进退互补,刚柔相济,使中国人在得意、失意、绝望的任何境遇下,都不致丧失安身立命的基地。而儒家在三维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又使中国文明不仅形成一种伦理型文化,而且始终保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以道德为价值合理性的进取。“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退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任何伦理学理论,任何关于伦理学发展的理论解释,只有与社会文明、社会生活以及个体精神发展具有生命同一性时,才具有客观真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也就是说,伦理史及其解释,只有与人类社会发展史、民族精神发展史、个体精神生命发育史相一致,才具有解释力。任何对它的肢解,都是一种片面的误读。 如果将伦理和伦理学当作是个体与社会的精神世界及其创造,那么,经过现代性的冲击,现代伦理学期待一个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伦理学还原或复原的学术工程,其起点和基本方面就是进行伦理学解释的理念和方法的革命。革命的切入口是质疑和告别“流派”式的现代性解读和把握,探索一种基于伦理世界和伦理精神的生命有机性和历史辩证法的概念与理论。或许,“形态”是可供选择的尝试。 二 伦理学的历史哲学形态 伦理学作为以善的价值建构个体与其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的同一性关系的理论,着力探讨和解决精神世界中“人应当如何生活”、“我们如何在一起”等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活秩序的重大问题。“道德概念不仅体现于社会生活方式中,而且部分构成社会生活方式。”③ 作为文明体系中精神世界的核心构造,伦理学在不同民族,在民族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为不同的理论形态。 西方伦理学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从伦理到道德再到道德哲学的三次形变。古希腊伦理学像中国的先秦一样,呈现为多元纷呈的状况。这是文明从原初的“无知之幕”的单细胞成长为灵长类的第一次蘖变,在孕生中展开为多样性的可能形态和可能选择,从而奠定其轴心时代的地位。关于希腊伦理学,人们也许更流连于纷繁的学派,忘情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伦理主流的薪火相传。然而总体上,作为人类文明社会及其伦理精神的第一个生命形态,古希腊伦理学呈现的是“伦理世界”的图画。确切地说,古希腊伦理学的理论形态是“伦理”或伦理形态。伦理形态的真义是,以个体与社会(这个社会在古希腊即城邦)的直接同一性为精神气质,处于黑格尔所说的“自然的或直接的精神”这一发展阶段④。在古希腊,“伦理”原为灵长类生物长期生存的居留地,居留地之所以被称为伦理,是因为它为人的生存提供了可靠的空间。在精神哲学的意义上,人的存在一开始就遭遇一个悖论:既是自由意志的存在,又必须也只能在交往行为中实现。于是,在交往和群体生活中,就产生对于人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可靠性的期待。那些与群体期待相一致的行为被称之为德性,是善,因而得到鼓励。因此,无论德还是善,都意味着个体与共同体的某种一致性或同一性,或者说是被承认了的普遍性。“一个人的德性就在于他完满地履行了作为一个人的职责。”⑤ 无论苏格拉底的“美德”、柏拉图的“理型”,还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的德性”、“理智的德性”,古希腊伦理学体现的都是“伦理”的或伦理世界的理论气质。在实践上,“苏格拉底之死”的善与美就在于对这种伦理气质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