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假言推理与准实在论的一个困难

作 者:
张曦 

作者简介:
张曦,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国密歇根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世界哲学

内容提要:

“弗雷格—盖奇问题”对元伦理学中的表示论者所试图捍卫的准实在论立场提出了挑战。为了化解自身的压力,布莱克本先后采取了两个解决方案,以便处理“道德假言推理是否可以合法使用类似于逻辑有效性那样的规则”这样一个问题。但是,这两个方案都是不成功的。布莱克本因此就陷入了一系列困境之中。表示论者要想走出这个困境,或许就必须避免步入“弗雷格—盖奇问题”所预设的理论圈套,转而赋予人类心理本身以某种解释上的优先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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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码:A

      一方面,在日常道德判断中,行动者看起来好像可以依赖这样一个道德假言推理(moral modus ponens)来开展道德慎思:“A是好的;如果A是好的,那么B也一定是好的;所以,B是好的”。这个假言推理是从一个命题出发、依靠条件句的逻辑中介功能来得出结论的。这个推理看起来是模仿了人类行动者日常认知所采纳的认知假言推理模型:“A;A→B;B”,因此是可靠的。另一方面,为了解释道德理由的动机,某些休谟主义者告诉我们,信念和欲望之间具有截然的区分,由于信念的动机惰性特点,激发道德行动的源泉就在于行动者的欲望。

      这样,如果那些继承了这一休谟主义路线的理论家试图说明道德假言推理的上述日常经验特征,那么他们就首先遭遇到了一个严重困难:如果认知活动归根到底只是信念在其中起作用,而道德判断的动机源泉根源于行动者的欲望,那么,道德假言推理与认知假言推理的这种对称性,看起来就毫无落脚点。

      就一个典型的认知假言推理“A;A→B;B”来说,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三件事:第一,它的每一个前提以及结论都是可对其在真值性方面做出评价的,或者说它们是真值可评价的(truth-apt)。我们可以称之为“真值可评价论点”。这个论点是说,一方面,我们可以对主词使用描述性语言,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描述性语言来说,存在着为真或者为假的可能性;第二,之所以它们是真值可评价的,是因为它们都是被断言的(asserted)。我们称之为“断言论点”。比如说,“水的分子结构是H[,2]O”这个句子是被断言的:因为,这个陈述的真或假,取决于水的分子结构在事实世界中到底是不是H[,2]O,而不取决于说话者的任何非认知状态。但是,对于“橙子是很好吃的”这个句子来说,“很好吃的”只是表达了说话者的某种倾向或者主观偏好,并没有断言在事实世界中必然存在着相应事态(state of affairs);第三,就这一认知假言推理而言,条件句“A→B”中的前提A与嵌入条件句作为前项的A在意义上是相同的。我们称之为“意义恒定论点”。注意到这三点,我们就接着来进一步考察据说与这一认知假言推理对称的道德假言推理的可靠性问题。

      在元伦理学理论中,认知主义者特别是实在论者认为,道德判断在根本上是信念起作用的事情,而信念当然是可以为真也可以为假的,所以他们在承认“真值可评价论点”的基础上,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关于道德假言推理的对称性说明。当然他们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因为认知主义者必须进一步表明:就本体论而言,道德性质在根本上为什么会具有一种实在性的地位,以至于具有这种实在性的道德性质或者道德事态就好像是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对象那样?就认识论而言,道德行动者依靠什么样的能力和途径才能认识具有如此奇异特征的道德性质?①就判断和动机的关系而言,是否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一种必然性,使得行动者在依靠某种神秘官能识别到那些道德性质的同时,立即产生出一个遵从它的行动动机?基于说明这些问题的困难,一些不赞同认知主义的伦理学家设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替代方案。由于他们普遍主张从认知主义方案上撤退、转而通过诉诸于从行动者的非认知心灵状态(比如欲望、态度、意愿,等等)出发来说明道德判断的机制和规范性的本质,我们因而就统称他们为“非认知主义者”。在非认知主义者中,以西蒙·布莱克本为代表的一些学者雄心勃勃地试图在辩护“表示论(expressivism)”的基础上捍卫一种准实在论的立场。鉴于准实在论的企划在当今元伦理学争论中所占有的突出地位,我们有必要来关注这个争论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个元伦理学者要想成为表示论者,必须至少承诺两点:1.道德用辞在根本上是行动者的非认知心灵状态向世界投射的结果。对于布莱克本而言,道德用辞在本质上是行动者投射到世界中去的各种各样的“态度”,也即,说P是“好的”或“坏的”,只是意味着行动者给予P以“支持”或“不支持”的态度;2.因此,不像信念这样的认知性心灵状态,道德用辞所表达的内容不具有真值条件,或者说是不具有真值可评价性的,对于道德用辞来说,不存在“为真”或者“为假”的可能性。所以,表示论也就明确拒绝了“真值可评价论点”。

      当表示论者试图否认“真值可评价论点”时,日常道德推理所使用的那个基本模型却被他们认为是有效的。他们试图说,道德推理可以依赖上述形式开展,唯一需要做出修正的,是认识到谓词不表达信念、而只是表示态度。因此,表示论者实际上就向我表明,道德命题本质上是非断言的,说“A是好的”,只是在将A称为“好的”,表达对A的支持态度,而并不是在用A描述某种道德事态。

      问题就在于,就像盖奇通过阐发弗雷格的一个观点所表明的(也就是所谓的“弗雷格—盖奇问题”),②在认知推理中,前提和结论都是满足“断言论点”的,并且前提A与条件句中的前项A也满足“意义恒定论点”。进一步说,如果我们严肃对待弗雷格在“断言一个东西为P”和“用P来谓称一个东西”之间做出的明确区分,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就算我们像表示论者所要求的那样,承认前提A表示的是一种态度、结论B表示的是另一种态度,但是,就整个条件句而言,它们没有表示任何态度。比方说,在条件句“如果赌博是坏的,那么请人赌博就是坏的”中,就算我确实用“坏的”一词来谓称了两个析取支的主词“赌博”和“请人赌博”,但是,我既没有对赌博、也没有对请人赌博表示不支持的态度,我只是在使用一个条件句。因此,就算我们承认前提A和结论B都是非断言的态度,然而那个条件句仍然是断言的、非态度性的命题。这样我们就看到,作为态度表示的前提A和嵌入到条件句中没有表示任何态度的作为前项的A在意义上是不一致的,整个推理因此就不满足“意义恒定论点”。更严重的在于,如果一个假言推理不满足“意义恒定论点”,那么,这个推理是无效的,因为它的前提和条件句中的前项在意义上被偷换了概念。比方说,“银行有分支;如果一个东西有分支,那么它就有树干;所以银行有树干”这个推理就因为偷换概念因而是无效的。这样,为了继续维护在道德推理中合法使用假言推理的权利,表示论者就必须表明,为什么从一个非断言的前提出发、依靠一个断言的条件句,能得到一个非断言的结论。对于表示论者来说,这个问题之所以是致命性的,就在于,如果不能恰当说明它,那么表示论者要么就得说日常推理所依赖的那种好像是逻辑有效性的规则对道德假言推理来说不适用;要么就必须承认自己确实偷换了概念所以表示论者采取的“道德假言推理”在根本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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