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平等: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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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俊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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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2)02-0067-04

      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即社会公正,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也是哲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国际学术界还是国内学术界,从理论上分析公正或正义都不能离开自由和平等这两个范畴,因为自由和平等都是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理念和价值目标,是支撑其他价值的基架。但由于自由和平等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对它们的理解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从形式和实质的角度,尝试对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及其解决方式做一些探讨。

      一

      人类文明的发展是有阶段性或时代性之分的,在不同的阶段即时代,其基本的或主导的价值理念就有所不同,当然也有贯穿所有阶段的共同性的东西,但即使是这些共同性的东西,在不同时代的价值观念体系中,因为主导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它们的含义及地位的理解和解释也会发生变化。这是从纵向的历史性的角度说。从横向的角度看,由于人类由各个民族国家构成,它们在自然时间上是“同时”的,而在历史时间上又具有非同时性,各自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文化传统不同,其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其相连带的价值体验也就不同,所以对一些基本价值理念的理解也会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即使是同一个民族国家,不同的理论家基于立场的不同,对文化传统的不同侧面的侧重也不同,对一些基本价值理念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异中有同,同中也有异,这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事实。可一些理论家却有意无意地忽略这个事实,总习惯于把自己提出或自己认同的某种观念、某种理解当作是亘古不变的普遍“真理”,把相反的理解当作谬误,把价值观念或价值理念的差别当作是认识论的真理与谬误的对立。这就影响了思想的交流和融合,阻碍了相互之间的理解。从思想根源上说,是不懂得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差别的表现,是站在理论哲学认识论中心主义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的结果。

      我们知道,理论哲学的一个典型特征或它的一个预设前提,是主体的统一性,无论是把主体作为抽象的人类主体,还是理性的个人或个人的理性,总之主体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把握了对象的真实情况,就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同意。这在认识论范围内或许有合理性,但在实践哲学领域,在处理实际的实践问题的过程中,这个前提就无法成立。因为人们的利益分化以及对立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主体的多元性亦即不同的主体的博弈是社会实践生活的基本特征。简单地说,主体不仅是不同一与不统一的,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相互对立。马克思主义反对以往哲学立足于从抽象的人、抽象的主体出发来理解问题,认为应该从现实的人出发,从人们现实的实践出发来考察问题,这样才能发现:人们都是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取向来进行选择和活动的,他们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别和对立也并不是真理和谬误的对立,或者说不能用“真理”、“谬误”这些本属于认识论的范畴来理解和套用。

      以公正为例。公正或正义概念既是伦理学的中心概念,也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伦理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都属于实践哲学的分支。自古至今,对于如何理解公正,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一直是见智见仁,聚讼纷纭。许多思想家,包括一些伦理学家、政治哲学家,沿着理论哲学的路子来理解和规定公正,总试图寻找一种关于“公正”概念的统一的普遍的真理性定义,试图寻找到一种客观的统一的也是唯一的标准。然而,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企图都失败了,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多种正义论的传统,不同时期人们的正义概念是相互冲突的,“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 ①

      对于自由和平等来说,也是这样的道理。

      二

      自由和平等本质上都是现代文明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直接关联并以之作为现实的基础,缺乏了这个基础,没有市场经济实践提供的体验和普遍经验的支持,人们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必然是抽象的,也无法作为主流性的价值观念而存在。

      我们先看平等。在漫长的前现代时期,与自然经济相适应,人们受着自然的血缘和宗法关系的束缚,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不仅不平等是基本事实,而且人们认为不平等是自然的、合理的,同时,确认、固化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或特权制度也就是天然合理的。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仪规定,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不同等级各安其分、各司其职的观念,印度的种姓理论,无一不是建立在等级制天然合理的基础上,也是对其合理性的论证。可以这么说,基于性别、出身、知识等而来的社会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等,是前现代时期被普遍认可的主流性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理念。尽管也有对这种不平等制度的反抗或革命,比如农民起义,但他们反抗的是这种具体的“占位性”的现实,是某些占据统治地位的个人或集团,而不是这种制度和支撑这种制度的价值观念本身。正因为如此,起义者在成功地获得了政权成为统治者之后,实行的仍然是不平等的等级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且不说刘邦、朱元璋,即使是主张太平天国的洪秀全,一在南京建都,便全盘承袭和确立了以等级特权为核心的制度,只不过换了个名称而已。只有在市场经济作为社会主导性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确立之后,大量的频繁的市场交换活动与城市化过程相伴随,人们从原来的“熟人社会”进入到“陌生人社会”,使得人们普遍地摆脱了对血缘宗法关系的束缚,彼此之间只能以一种独立的主体身份来相互对待,并以诉诸契约的形式来进行交往、确立交往的规则。正是这种实践和需要,平等的观念才逐渐被牢固地树立起来,成为道德和宪法的基本原则。马克思曾说商品(等价交换)是比罗伯斯皮尔还要厉害的革命家,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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