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12)03-0018-08 一 哲学何以多元 哲学多元,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门比其他任何学科更古老的学科,至今却连“什么是哲学”或者“哲学是什么”之类前提性或基础性的问题都无法求得一致答案,这对其他任何学科而言都是匪夷所思的。在历史上,这门古老的学科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所获得的答案是那么多,但一致认同的又是这么少(是否存在任何一个标准答案都是问题)。虽然哲学共同体和科学共同体都以一系列共同约定的符号为纽带,但后者兼有共同所指,前者却仅有共同能指。假如哲学承认自己与艺术、诗和音乐相类似,那么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当然可以原谅,甚至应当赞赏。然而,当人们习惯于以科学视角来审视哲学时,这样一种状况就变得愈益不可容忍了。例如,卡尔纳普就是在这一意义上反对形而上学的。在《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一文中,他的论点是“逻辑分析揭示了形而上学的断言陈述是假陈述。”从词的意义“决定一个词的意义的是它的应用标准(即它的基本句型、真值条件、证实方法所结成的可推关系)”来考察,他认为形而上学的词没有意义;从句子的意义来考察,他提出形而上学假陈述,认为全部形而上学都是无意义的。“一个陈述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确切地说,卡尔纳普认为,形而上学没有认识性的意义,只有表达性的意义。对于表达人生态度的形而上学,他给予了尖刻的讽刺:即使在这一点上,形而上学也不如艺术、诗和音乐。①其实,哲学不仅介于科学和艺术之间,而且介于科学和宗教之间,孕育了一切学科的哲学,当其他学科从哲学中分娩出来时,自身反而陷于尴尬的位置。它已经暴露了自身的前科学身份,而又试图扮演后科学角色。 这里已经显示了哲学的多种风格。例如,卡尔纳普曾经以海德格尔为形而上学代表予以讽刺②,而波普尔则曾经比较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另外三个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学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和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认为只有物理学理论、牛顿理论、特别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才是科学,而另外三种学说则是伪科学。③其实,这种科学主义学术范式限制了思想的原创维度,迫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如同胡塞尔所批评的,这不仅无助于科学,而且无益于人生。④我们当然承认从牛顿的经典力学到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物理学理论是“科学”,承认它们对于人类文化和文明的巨大贡献,但却无法否认如马克思的历史学说、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等对于人类文化和文明的同样巨大贡献。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分析哲学显示了哲学的一种风格,而从胡塞尔的现象学,经过海德格尔到伽达默尔的解释学则显示了哲学的另一些风格。谁都否认不了哲学存在的合法性。例如,针对卡尔纳普“拒斥”和“超越”形而上学的企图,波普尔不仅反对卡尔纳普以“可证实性”(“可检验性”、“可确证性”)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分界标准,主张“可证伪性”(“可反驳性”、“可检验性”)标准:“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并且进一步指出:“形而上学尽管不是科学,却不一定没有意义。”“我的论点是:一种可满足科学的语言必须既包含形式适宜的公式,也包含它的否定;并且既然它必须包含全称句子,它就必须也包含存在句子。”⑤蒯因提出本体论的许诺,主张在实用主义意义上“恢复”、“重建”形而上学。他说:“一般地说,某给定种类的实体为一理论所假定,当且仅当其中某些实体必须算作变元的值,才能使该理论中所肯定的那些为真。”“我不是在主张存在依赖语言。这里所考虑的不是本体论的事实,而是对论说的本体论许诺。一般地说,何物存在不依赖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但是人们说何物存在,则依赖其对语言的使用。”在历史主义立场上,蒯因提出整体论的原则:“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是整个科学。”⑥由此,蒯因同样主张在历史主义意义上“恢复”、“重建”形而上学。一个形而上学命题,虽然就其本身来说,既不可在经验上证实,也不可在经验上证伪,但对于一个科学命题系统来说却“有用”,“有用就是真理”,由此,形而上学获得了对于科学的作为本体论的承诺的意义。从卡尔纳普到波普尔和蒯因,这一历史进程已经证明形而上学存在的合法性。今天,正如我们必须捍卫生物的多样性一样,我们必须捍卫文化的多样性、思想的多样性,归根结底,就哲学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文化、思想的核心而言,我们必须捍卫哲学的多样性! 但是,关键不在于“哲学是否多元”,而在于“哲学何以多元”。虽然后一问题承诺了对于前一问题的肯定回答,但这一肯定却没有得到证明。即使“哲学是多元的”可以通过经验事实加以例举,即使这一例举可以从有穷例举不断朝着无穷例举方向转换,“哲学是多元的”仍然是一个未被理解的命题,而任何哲学命题都是已被理解的命题。这就是说,哲学不是经验事实的集合,而是纯粹思想的集合。只有从“哲学是多元的”这一答案进入到一个后思性的、反思性的问题——“哲学何以多元”,我们才在进行哲学思考。 然而,一旦试图进行这一哲学思考,寻找作为事实的“哲学多元”的根据时,一个逻辑悖论就呈现出来了。因为所谓证明——按照传统理解——无非包括两种:一是经验主义的归纳法或外延式证明。然而这种证明只对“哲学是否多元”这一经验命题有效,对“哲学何以多元”这一理性命题无效;二是理性主义的演绎法或内涵式证明。这种证明大致是从哲学的属性或本质属性推论出凡属于“哲学”者,就蕴涵了“多元”特性(如果p则q,p
q)。但是,由于无法给“哲学”下一个一致认同或共同约定的定义,这种证明也无法进行。 根据哥德尔的不完全性(不完备性)定理,对于某一特定的理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至少存在一个命题不可证明。⑦进一步说,对于某一给定的理论系统,至少存在一个假定性的或预设性的理论前提或规则。这就是说,任何证明必须假定至少一个前提,预设至少一个规则。前提多半是一个普遍的、必然的定理或公理。归根结底,定理是从公理中推论出来的,而公理则是这个系统设定的,规则也同样如此。因此,再理性的科学归根结底还是前理性(前理性并不等于非理性或反理性)的,它的前提或规则无法由理性去担保。然而科学都有一些公认的前提和规则,由于存在经验事实基础,不同理论系统间因此是可通约的;但哲学却没有这些公认的前提和规则,由于不存在经验事实基础,因此不同理论系统间是不可通约的。 在证明“哲学多元”时,我们能确立怎样的一个前提或规则呢?当然不能以“哲学是多元的”为前提,即使这是一个由经验来担保的事实。因为这个前提一旦确立,一切证明就作废了。这就不是证明,而是直白。我们同样不能以任一其他命题为前提,因为只要假定任一前提成立,就意味着至少存在一个前提是大家公认的。这就等于承认哲学不是多元的,而是一元的。这也不是证明,而是反驳。即使在普通人们经验的所谓事实上,都不存在大家公认的哲学命题。规则同样如此。一个哲学理论系统正是一场哲学游戏(博弈,philosophy game),在任一游戏中,规则是给定的。但适用于此的却未必适用于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