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哲学:两种对立的传统及其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丁立群,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由于实践概念的复杂性和多义性,实践哲学存在着不同的思想传统。本文提出,哲学史有两种实践哲学传统,即道德实践论和技术实践论。这就是西方实践哲学中的“praxis”和“practice”之争的由来。它导致实践哲学的分裂,也导致理性自身的分裂,导致人类完整的实践活动分裂和片面化。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必须超越对人类行为的片面的理解,从实践意识、实践行为和人的存在上完整地理解人类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本质上是人类学实践哲学。在人类学实践哲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理论和实践的关系,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对传统实践哲学的超越。人类学实践哲学是一种新的哲学范式。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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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几乎为所有的哲学家使用。不仅如此,实践也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颇高的词汇。加之,实践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性以及国内对实践的种种近乎常识的看法,这种复杂局面使得实践概念歧义颇多。对于实践哲学来说,与实践概念的多义性一致,也存在着不同的实践哲学。实际上,实践哲学在哲学史有着不同的思想传统,厘清这些传统,对于理解实践概念和实践哲学的复杂局面,重建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种传统:道德实践论与技术实践论

      虽然实践概念歧义颇多,实践哲学的含义和理解也不尽相同,我们仍然可以从基本意义对之进行概括。考察哲学史,实践哲学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传统,即道德实践论和技术实践论,而这两种传统又分别定义了实践概念的含义。

      实践哲学最初是以道德实践及其道德实践的扩大——政治实践——为基本领域的。道德实践论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道德实践论,从而也是实践哲学的创始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是以善为目标的活动,是善的实现活动。“善”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中主要是在超验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一种与质料相对的形式,终极的善则是一种超验的纯形式。这种含义在中世纪逐渐演变为一种超验实体——“神”。但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善”既具有形而上的含义,又具有形而下的含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在特定立场上可以分为具体的、作为手段的善和善自身,前者是所有具体科学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实践追求的目标。在这两类善中,“善自身”作为实践的目标,是所有具体的善中最后、最完满的善,因而,它是由于自身而被选择的,是自足的。他又把善分为“外在的善”与“灵魂的和身体的善”,认为,“外在的善”是作为手段的善,是次要的;“灵魂的和身体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所谓“灵魂的和身体的善”即是善自身。他强调善应当被看作灵魂的行为和活动——“认为最高善在于具有德性还是认为在于实现活动,认为善在于拥有它的状态还是认为在于行动”①,这是一条分界线。所谓“实现活动”必然要有所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实践。

      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这样一种实践与生产性活动截然不同。实践本质上是一种指向善自身的道德活动,对于这种道德活动来说,普遍的知的作用非常微弱,而行动、实现活动是最为重要的。②相反,普遍的知属于科学的事,所有的科学都在追求一种具体的善——制作(生产)的具体目标和具体的产品,制作就是一种在技术指导下的生产活动,它具有按理性和原理操作的品质,因此,普遍的知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③

      实践与制作即生产活动的区别还在于它们依据两种不同的理性(逻各斯)。实践的理性是“明智”(实践智慧),制作的理性是“努斯”(nous)。所谓明智就是善于策划对自身的善及其有益之事。这里所说的“善”及其“有益之事”应当理解为对于整个美好生活之“善”和“益”即“善自身”,在这种意义上,明智是关于使人公正、高尚和善良的事情,是一个善良人的实践;所谓策划,即对高尚目的善于计较的人,“在总体上明智的人是善于考虑总体的善的人”④。而“努斯”则指的是科学和技术的理性。一方面,努斯是一种科学理性,它的对象具有科学对象的普遍永恒的特点;另一方面,努斯又是一种技术性思考。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科学与技术只是对象不同,而其思考属于一种类型。

      与前面对善的分类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与制作的区别还在于实践是一种目的内在于自身的活动,制作则以外在的事物为目的。实践的理性是明智,而明智是善的实现活动:它是自我圆满的、自我规定、自涵意义的自由活动,良好的实践自身即是目的。制作作为一种生产性活动,其目的则是外在的,其意义也是由他物规定的。因而,在制作活动中,成果、效果是高于活动过程的;在思想上是功利主义的。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善贯穿于整个行动过程,人的伦理行为或实践活动是一种“趋向”行为,而善就在趋向的过程里。这种目的内在于自身的活动理论,创立了一种“行动主义”伦理学,它既有别于动机主义伦理学,也有别于效果主义或功利主义伦理学,它扬弃动机和效果的两极对立,把两者统一于行动之中,是动机、行动和效果的统一。

      实践是善的实现活动,它本质上是一种终极的道德关怀。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实践是对最高的善的实践,但这种“善”又体现在个人和城邦生活中。正是这点,使《形而上学》中的“善”和《尼各马可伦理学》、《政治学》中的“善”区别开来。

      首先,“善”在个人伦理行为中体现为“适度”原则。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并不是以理论和思辨为目的,而是以实践为目的,它探讨人应当怎样去行动。对此,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一个形式的规定即“合乎正确原理而行动”。但是,什么是“正确原理”?一切美好的德性、一切善都为“过度”和“不及”所破坏,为“适度”所保全,所以“适度”就是个人伦理行为的最高原则和正确原理。⑤

      其次,“善”在城邦政治生活中是要造就和谐的城邦共同体。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政治学只是伦理学的扩大,两者都是关于“善”的学问。《尼各马可伦理学》在论及实践的自足性时说,自足并不是就单一的自身而言,而是与父母、妻子、朋友及同邦人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这是从个人伦理的立场向城邦生活的过渡。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政治就是共同生活,就是形成共同体。所有的城邦都是共同体,是一切共同体中最崇高、最有权威并包含了其他一切共同体的共同体,它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至善。而这种至善与个人伦理中的善是一致的:“对于每一个人和对于城邦共同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最优良的生活必然是同一种生活。”⑥这就是追求幸福和高尚生活的和谐共同体——它是最高善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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