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2)01-0010-06 如何评价《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史地位,实际上是与如何准确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本质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如果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仅仅被理解为对经验性历史事实的实证分析,那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可能被界定为马克思转向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开端,他此后的思想发展就只是在这一理论平台上的平面布展。但这样一来,无疑会遭遇如下的理论问题:经验性的历史事实是否会自动生成人类解放的意义?而如果把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的本质界定为对经验性历史事实之内在矛盾本质的挖掘,并进而在这种本质性的内在矛盾运动之基础上来理解人类历史走向自由王国的必然性,那么,仅仅把研究对象转向市民社会但尚未对之展开深入研究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只能是马克思转向一般唯物主义,而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标志。马克思哲学的逻辑演变必须在此基础上再次经历一个向历史唯物主义转变的历程。这个历程实际上就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来研究市民社会这一唯物主义的研究对象的过程,并且,历史唯物主义也因此而在研究对象的维度上,又加上了一个方法论的维度,从而真正实现了世界观与方法论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彻底统一。 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的马克思有着与写作《法哲学原理》时的黑格尔完全不同的思维语境。对于柏林时期的黑格尔来说,政治批判的理论维度似乎并没有相应的现实背景,正如卢格所说:“黑格尔的时代对政治来说并不是很有利,它完全缺乏时事评论和公众生活。”[1](P117—118)当然,严格地说,黑格尔也不是一点儿都未遭遇到革命的气息,法国大革命作为一个“事件”,事实上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政治和思想影响。但囿于其基督教—人文主义的思想背景,黑格尔似乎有意忽略了这种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哲学效应。他坚持在哲学上走向对现实的和解及对现实之意义的挖掘,而不是走向对现实的批判与革命。正因如此,在他看来,“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如果它的理论确实超越时代,而建设一个如其所应然的世界,那么这种世界诚然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他的私见中,私见是一种不结实的要素,在其中人们可以随意想象任何东西”[2](《序言》)。那么,黑格尔是如何“理解”存在的东西的?其办法是把它们看作是绝对理性或客观精神发展过程中的要素。而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又是客观精神的显现,因此,当他说“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2](P263)时,这在他的理论框架中是能够自圆其说的。 当然,一旦现实背景发生变化,黑格尔这种观点的神秘主义特性就会显露出来。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的马克思所处的就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现实背景。马克思当时所关注的是革命,而不是对当下现实之意义的理解,“我们必须彻底揭露旧世界,并积极建立新世界”[3](P63)。这种曾被黑格尔视为“私见”的观点,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却具有了最彻底的公共价值。于是,对于马克思来说,现实的意义并不是由某种外在的因素所赋予的,而是其自身就有意义,尽管此时的他只是从被超越性的角度来理解现实本身的意义。对于作为一个革命者的马克思来说,需要批判的当然不是作为理念的国家及其分有形式,而是现实存在的国家、市民社会等。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在黑格尔那里,“现实性没有被说成是这种现实性本身,而被说成是某种其他的现实性……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都是颠倒的”[4](P10)。 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这种批判无疑标志着他在哲学方法论上转向了一般唯物主义的层面。这种转变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它,就不可能有马克思在客观现实性层面上对人类自由与解放道路的探寻。这一转变也把他与青年黑格尔派区分开来。布鲁诺·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也想扛起革命的大旗,但他们在其哲学思想发展的过程中,没有经历这么一个向一般唯物主义层面的转变,即没有经历一个关注市民社会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理论阶段,而是直接去关注具有自由的自我意识的“人”的获得路径了。在缺乏对人的现实性内涵的解读的前提下去关注“人”的获得问题,其成果只能是把自我意识的自由等问题当作哲学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其哲学停留在主观唯心主义的层面。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为其走出唯心主义的哲学平台提供了可能(这当然与他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对相关历史—政治问题的研读是分不开的)。 然而,同时也应看到的是,马克思仅仅得出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对于其哲学思想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层面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过分夸大这一文本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得出上述结论固然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须研究马克思是在什么样的思维层面上得出这一结论的。笔者认为,在我们以往对马克思这一文本的解读中,或许存在着对马克思上述观点的内涵作了过度诠释的嫌疑。我们实际上是用马克思后来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来追溯他此处的思想了。但马克思此处的“国家”难道等同于后来的“上层建筑”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家庭”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是“经济基础”,它又是如何决定“国家”的?另外,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三章第258节中,十分明确地把自己的观点与从经验现象的角度来解读国家之内涵的思路区别开来,并把后者视为一种“无思想性”的观点[2](P255-256)。也就是说,黑格尔是有意不从现实性本身的角度来理解现实性的。既然如此,马克思为什么只批判了黑格尔的观点,而未批判黑格尔产生上述观点的学术思路?更为重要的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第三章即“国家”章明明是从第257节开始的,而且在第257—259节中,黑格尔对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角度来解读国家的基本思路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因此,这三节的内容在整个第三章中显然是非常重要的。但马克思在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却偏偏直接从第260节开始[4](P650)。这又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