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与《序言》在唯物史观方面有矛盾吗?

作 者:

作者简介:
鲁克俭(1968-),男,河南平顶山人,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在对唯物史观理解方面,存在着强调《序言》文本与强调《大纲》文本两种倾向。科亨是前一种倾向的代表,布伦纳是后一种倾向的代表。他们共享一个逻辑预设,即《大纲》与《序言》在唯物史观方面存在矛盾。本文试图证明,马克思在《序言》那段经典论述中采用的是溯因推理,而人们习惯于以因果推理来加以解读,这是导致貌似《大纲》与《序言》矛盾的症结所在。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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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2)01-0073-03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简称《序言》)通常被认为是马克思对其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科亨也正是基于这一经典表述提出了自己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著名辩护①。正如科亨所说,他是在为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正统解释作辩护,也就是为第二国际理论家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正统解释作辩护。这种正统解释的实质在于强调生产力相对于生产关系的首要性。与科亨相反,布伦纳基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简称《大纲》)②,给出了他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新解释,即生产关系(产权关系)相对于生产力的首要性。科亨和布伦纳都引证马克思《资本论》的相关论述支持自己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解释③,但科亨从来不引证《大纲》,而布伦纳从来不引证《序言》。在他们二人那里,似乎《大纲》与《序言》在唯物史观问题上隐含着矛盾。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近三十年的中国学术界。长期以来,源自苏联哲学教科书的“五社会形态理论”一直是中国学者的主导性观点,其文本依据主要就是《序言》中的那段经典表述。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大纲》中那段著名论述的“三社会形态理论”④,被越来越多的学者(特别是新生代学者)所倡导。最近,倡导“五社会形态理论”的赵家祥教授与倡导“三社会形态理论”的段忠桥教授之间就发生了激烈论战。赵家祥教授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序言》,而段忠桥教授的立论依据主要是《大纲》。显然,在二人那里,《大纲》与《序言》之间也似乎隐含着矛盾。

      那么,在唯物史观问题上《大纲》与《序言》之间真的存在矛盾吗?我对此持否定态度。科亨与赵家祥都强调《德意志意识形态》(简称《形态》)、《序言》、《资本论》之间的一致性,而布伦纳则明确强调《形态》与《大纲》之间的断裂。在布伦纳看来,马克思在《形态》中仍然追随斯密的生产力(分工)决定论,而在《大纲》和《资本论》中马克思则创立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社会发展理论。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大纲》的写作介于《形态》和《序言》以及《资本论》之间,如果我们接受科亨、赵家祥以及布伦纳的思路,那么就不能说《大纲》与《序言》之间存在矛盾。如果说有矛盾的话,那么矛盾就是由解释者引起的,在马克思那里并不存在。

      在我看来,矛盾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解释者误读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特别是《序言》关于唯物史观的所谓“经典表述”。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尽管布伦纳不同意科亨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解释,但他并没有挑战科亨对马克思“经典表述”的文本解读。布伦纳回避了《序言》中那段话是否可以被看做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经典表述”的问题,而是转而把《大纲》看做是马克思原创性历史理论的真正诞生地。而我则试图通过对《序言》中那段著名论述进行重新解读,来消除这一表面上的矛盾。

      人们通常根据马克思《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而把马克思看做是因果决定论者(不管是经济决定论者、生产力决定论者或技术决定论者)。科亨还对他所理解的马克思生产力决定论进行了著名的“功能解释”,并强调所谓的“发展命题”。甚至科亨在对“发展命题”作进化论的解释时,仍然没有跳出因果决定论。而马克思的一些表述,诸如“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P32),也确实会给读者以“因果决定论”的印象。但实际上,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是建立在“溯因逻辑”基础上的⑤。

      众所周知,皮尔士最先提出了“溯因推理”,但我们可以说“溯因推理”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就已经有了雏形。阿瑟在《新辩证法与〈资本论〉》一书中将其称为“体系辩证法”,而马克思本人则有“从后思索法”以及“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钥匙”的说法。马克思的逻辑方法源自黑格尔的“有机体方法”,但消除了其目的论色彩。实际上,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运用了溯因推理。以马克思从“劳动产品的异化”推出“劳动过程本身的异化”为例。马克思说:“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如果劳动的产品是外化,那么生产本身必然是能动的外化,或活动的外化,外化的活动。”[2](P43)显然,马克思在这里运用的是溯因推理。就这样,马克思一步一步从异化劳动这一“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回溯其原因,最终找到了私有财产这一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对这个劳动的关系”[3](P277)。因此,与一般的理解相反,马克思真正所要表达的并非“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原因”,而是“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原因”。这也就消除了一些学者的误读,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一手稿中先是从异化劳动推出私有财产,把私有财产看做是异化劳动的后果,然后又把私有财产看做是异化劳动的原因,认为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认定马克思在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上存在循环论证。

      “溯因推理”本质上与进化论是一致的,因为进化论也是从后向前回溯式地解释生物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我们知道,在生物进化的链条中,大多数生物失去了向更高级物种进化的可能性,它们更多地表现为在同一物种水平上的多样性。比如相对于始祖鸟来说,现有的鸟的种类极其丰富,但更高级的哺乳动物并非从始祖鸟进化而来,而是从似哺乳爬行动物(下孔类)进化而来的。在整个生物进化的链条中,只有极少数的物种有幸成为向更高级物种进化的关键环节。相应地,在人类历史上,并非每个民族(比如印第安人)都会从社会的低级阶段发展到高发展阶段,而有些民族(如亚细亚社会)则长期处于停滞阶段。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强调,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先是东方社会,然后是古希腊罗马,最后是日耳曼民族,先后肩负着推动人类发展的历史使命,相继成为绝对精神(它展开为世界历史)的代理人。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有着本质区别,但在不同民族成为历史发展的代理人这一点上,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马克思在《序言》中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P33)根据已有的考证结论⑥,马克思是1851年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第一次使用“社会形态(Gesellschaftsformation)”这个概念的。而在此之前不久,马克思在《伦敦笔记》第ⅩⅢ册摘录了英国农业化学家约翰斯顿的《农业化学和地质学讲义》。马克思在构造“社会形态”一词时使用的“Formation”显然来自约翰斯顿。在约翰斯顿那里,英文词formation是一个地质学的地层概念。按照望月清司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中的进一步解释,“位于下面的地层固然是内部矛盾的产物,但它们并没有创造出位于上面的地层,新地层是由地壳内部的熔岩突破迄今为止积累起来的所有地层,喷出表面而形成的”[4](P460)。这就意味着,当马克思说“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时,他并非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指的是后来的经济社会形态(如封建的)直接从前面的经济社会形态(如古典古代的)生长出来。实际上,马克思早在《形态》中论述“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时,就没有把封建所有制看做是古代所有制的直接产物(即古典古代社会因其内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导致新的封建所有制关系的出现)。马克思指出:“这些情况以及受其制约的进行征服的组织方式,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了封建所有制。”[2](P70)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蛮族的入侵和征服,在古罗马帝国基础上是不可能自发出现新的封建所有制关系的。在《大纲》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把中世纪(日耳曼时代)的封建所有制形式,与蛮族征服罗马帝国之前的日耳曼人共同体(公社)而非古典古代共同体(如罗马共同体)联系起来⑦。在马克思看来,封建的经济形态就像新地层一样,是覆盖在旧地层(古典古代的经济形态)之上的,但这一新地层并非是由旧地层直接生长出来的,毋宁说新地层是地壳内部的熔岩(马克思所谓的“本源共同体”)突破新地层并覆盖在旧地层之上而形成的。科亨试图为唯物史观的正统解读进行辩护,认为每个民族都会因为“发展命题”而从低级向高级发展,这是对马克思文本的误读。布伦纳认为英国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的过渡是特例而非通例,应该说更符合马克思的愿意。加拿大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罗伯特·韦尔在其《解放生产力》一文中也得出结论说,“生产力趋向发展”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的,并非所有时代的普遍规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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