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2)01-0001-08 物质财富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不能给人提供生活的目的和价值信念。因此,如何面对价值危机与价值虚无主义的威胁,既成为现代人十分紧要的现实课题,也成为哲学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课题。但同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文化、社会和国度会有迥异其趣的根源、内涵和意义。回应价值危机与价值虚无主义的挑战,我们需充分自觉到其所处的特定语境。本文围绕着价值信念的真实承担者和载体这一问题,试图对价值虚无主义及其克服进行一前提性的探讨。在探讨中,始终蕴含着一个未曾明言的关怀,那就是中国社会人们特殊的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要求我们在对价值虚无主义课题进行探讨时,应该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视角和思路。 一、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生命个体:价值信念的真实承担者 讨论价值信念并反思“价值虚无主义”的根源及其克服,一个前提问题是澄清价值信念真实载体或承担者。离开价值信念的真实承担者,讨论价值危机的克服及价值的重建,将是空中楼阁和不得要领的,真实的价值信念承担者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只能是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 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的生命个体作为价值信念的真实承担者,包括三个相互递进的环节:区别于物的存在的“人”、作为个人本质规定性的“自由”以及因为“自由”而形成的“独立人格”。 首先,一个最为基本的事实是:物无法成为价值信念的承担者,只有人才能提出价值信念的问题。我们反思价值危机和价值虚无主义问题,探讨价值选择与价值重建等问题,实际上已经先行包含了价值信念与人的这种特殊关系。能够提出价值信念问题并对此进行自觉的反省,这是人区别于包括其他动物在内的一切自然物的根本之处。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它按照其自然法则的规定生存和毁灭,因而它也不可能提出价值追求和价值选择的问题。与之不同,人不满足于现存状态和现实世界,而总是要超越现存状态,去追问和探求理想的、对他来说真实的价值。由于人的这一独特的生命存在性质,决定他总是会不断地提出并追问生命的意义和价值问题,并按照对生命意义和价值的理解去指导和创造自己的生活。人才会产生价值追求、价值选择等问题,才会不断地追问:人的生命意义究竟是什么?究竟什么才是自己真实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 只有人才会提出价值信念的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人都会自觉地提出和反思这一问题并成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价值承担者。合格的价值信念的承担主体还需要第二个条件,那就是“自由”的生命个体。这一点康德早已作过极为深刻的阐明。康德认为,在科学领域,“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概念来解释,在这里自然的机械作用必然始终构成向导”①,但在实践领域,个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正是这种自由性,才确立起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因此确立起人的尊严,个人也才能为自己的行为真正承担起责任,因为在这里,“责任”不是外在强加的,而是以自由为根据的自我立法,“责任”与“自由”乃是内在统一在一起的。但是,倘若失去了这种自由意志,按照自然领域的因果必然性规律来规范实践领域,那么,个人也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因为此时,人实际上被视为“机器”,而作为“机器”,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它承担“责任”的。康德论述道:“没有这种乃系唯一先天实践的先验自由,任何道德法则,任何依照道德法则的责任都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把这种过程在其中出现的主体称为物质的自动机,因为在这里机器是由物质推动的”②,“只要自由应当在一个属于感觉世界的存在者身上与自然的机械作用结合在一起,它就仍然面临一种困难。这种困难,纵使到此为止所述的一切都已为人认可,它仍然使自由处于彻底毁灭的威胁之下……人的行为在那种完全不受他支配的东西里,也就是在一个与他全然有别的、他的此在和他的因果性的决定完完全全以之为依靠的至上存在者那里,有其决定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在它属于时间之中的人的规定的时候,不但是作为现象的人的规定,而且是作为物自体的人的规定,那么自由便会是无法拯救的了。人就会是由至上匠师制作的上紧发条的一个木偶或一架沃康松式的自动机”③,正如木偶或自动机是不可能“负责”的一样,失去了“自由”,人也就完全失去了担当责任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意味着人成为了物,也就同时意味着失去了成为价值承担者的资格。康德在此显示和表达了对至关重要的东西的深刻把握,那就是:在完全由因果性决定的领域,自由意志、自由选择与道德责任将彻底不复存在,甚至可以说,“价值”概念本身完全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在此意义上,个人的意志自由是成为真实的价值信念承担者不可缺少、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 与个人的自由意志内在相关的是个人的“独立人格”。禀赋自由意志的生命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追求、选择与创造形成其生命独立人格,这是真正的价值信念的承担者必须具备的第三个重要条件。这是因为,第一,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有可能自觉地反省与选择。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不可能反观自省去真切地追问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相反,它有可能成为外在于他的抽象价值的容器,除了被动地接受和服从未经其反省的观念,不会对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作审慎的思考和追问。一个只能充当外在价值原则和意义灌输接收器的人不能成为真正的价值信念的主体。第二,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会通过自觉的反思,根据自己的生存体悟,在多样的、异质性的甚至相互冲突和对立的价值主张中选择自己真心服膺的价值观念,形成自己对人生意义的切己理解,才能在现代社会彼此竞争的哲学、道德、宗教学说中作出选择,寻求与自己的灵魂具有共契和共鸣的意义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既不会有选择的意欲,也不会有选择的能力,而丧失选择意欲与选择能力,只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在浑浑噩噩中“行尸走肉”,二是成为“被选择”的对象,把与自身生命无关的外在价值信念和意义当成其生活指导,结果一个人度过一生却不曾真正“为自己活过”。最后,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人,才会把生命的目的与其生活本身内在一致和统一起来,才会按照自觉反思和选择而获得的对生存意义和生活价值的理解,去创造“向来我属”的、不能还原为普遍类属的自己的人生,从而避免成为外在于生活目的的牺牲品,成为种种虚假意义的玩偶和工具。 以上三者既相互关联又层层递进,它们表明,真正的价值信念的承担者,是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很显然,这一认识既不同于当代西方哲学中“社群主义”把“社群”视为价值来源和价值主体的主张,也不同于施特劳斯等反现代性的“保守主义”主张,而是建立在对现代性积极成果批判性吸收的基础上。④之所以确立并认同这一立场,无疑有学术思想本身的梳理、比较与反思等方面的原因,更是由于对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价值危机与价值虚无主义的特殊语境的体认。在一个基本的诚信都难以得到保证的社会里,在一个公权与私权各自职能与边界都模糊不清的社会里,在一个很多人把只要“捞到实惠”可以不择手段当成人生指南的社会里,在一个以表面的玩世不恭掩饰外在世俗功利追逐的犬儒主义成为最流行的生活哲学的社会里,我们所面临的价值危机和价值虚无主义的语境、情势和核心问题确实存在着巨大的特殊性。面对这种特殊性,凸显自由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是回应中国社会日趋严峻的精神危机的挑战所急需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