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马克思“哲学终结”命题的论证结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安廉,1988年生,中山大学哲学系学生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与生产力的不发达状态相适应的阶级社会及其意识形态也将崩溃和终结,国家、法律、以货币为核心的经济体系、宗教、哲学无一例外地将到达其大限之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哲学终结、消灭哲学的命题。那么,马克思是怎样证明这个命题的呢?这个论证结构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并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在马克思的学说(尤其是意识形态理论)中探寻该命题的论证结构,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马克思所谓的“哲学终结”,指的是思辨形而上学(尤其是以黑格尔哲学为典型的德国古典哲学)作为意识形态的终结。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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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几乎成了现代哲学家们的共同旨趣。哲学终结问题自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与其他哲学家相比显示着极具个性的特点,这也许就是马克思的特殊身份(政治经济学家)与兴趣(对社会运动给予了极大的热情)的反映。马克思的哲学终结观的独特视野是其他谈论哲学终结的哲学家所不具备的。但是,这个独特的视野却长久以来被人们忽视。国内众多学者解读马克思的哲学终结观时往往缺乏论证并纠缠于黑格尔式思辨的辩证法。我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作更科学的解读,将其置于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中则使这样的解读成为可能。如果我们无视意识形态在这个问题上的重要性,我们也许无望于真正读懂马克思,马克思就会永远处于晦暗之中。

      我们对马克思学说中各重要命题的解读,不能停留于含糊的思辨层面,而应该尽量诉诸严格的分析,以梳理出这些命题在马克思学说中的论证结构。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知道马克思说过哪些重要命题,还要搞清楚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这些命题是如何得到论证的。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梳理出马克思的“哲学终结”命题的论证结构。据笔者所知,这样的做法在有关研究中还是第一次。当然,限于篇幅,文章在某些方面也只能算是提纲式的对马克思学说的梳理,更加具体而细致的研究还有待学界的进一步努力。

      马克思历史理论中“哲学终结”命题的简明论证结构

      1.哲学终结的必然性

      A:意识形态的性质直接或间接地是由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状况来解释的。

      B:生产力的发展贯穿全部历史(发展命题)①。

      由A和B命题可以得出C:当生产力的发展足够大时,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再合时宜的任何意识形态将改变。

      D:哲学是一种意识形态。

      C命题的一种等价表述是C1:在有限的时间内,生产力将会发展到足够恰当的程度,从而使任何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都会被终结。②

      由C1和D得出E:在足够多时间的条件下,哲学的终结具有必然性。

      2.对D命题的阐明

      E命题表明,哲学在生产力发达程度的某个“值”时将被终结。那么,这个值是什么样的一个值呢?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生产力到底是什么样的状态呢?按马克思的意思,这个状态无疑是共产主义状态;反之,只要哲学生存的物质基础——不发达的前共产主义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哲学就仍然可以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得以苟延残喘。按照柯亨的观点,这种特定意识形态与特定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联系机制,适合于用“功能解释”方法来解释。本文对这个命题的解释就是一种功能解释,但又不完全是柯亨意义上的功能解释。本文的目标要小一点,因为我们更关注的还是马克思的文本是怎么说的。

      当我们引入共产主义③作为与哲学的终结相对应的在生产力变量上的值时,D命题可以改写为D1∧D2。

      D1:哲学④是前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的相对不发达状态)的意识形态。

      D2:哲学的终结是与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的相对发达状态)的意识形态状况相适应的。

      F:哲学是与以实践为核心的科学技术(下文将称这种意义上的科学技术为实践科学,以区别于哲学)相对立的。

      G:以实践为核心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主导变量。

      H:在生产力(科学技术)足够发达时(共产主义社会),与之相对应的意识形态⑤将是以实践为核心的实践科学(意识形态)。

      由F、G、H可得到D1、D2。这个演绎的具体阐述将在下文中给出。

      在马克思的文本中,马克思运用了“异化”这个概念来论述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中梳理出下面的论证结构。

      I:哲学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产物。(哲学……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异化的另一种形式和存在方式。⑥)

      J: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异化。

      因而K:共产主义社会与哲学不相容,哲学终结于共产主义社会。

      其实,A、B、C、D、E、F、G、H和A、B、C、D、E、I、J、K这两种模式根本上是一样的。它们是可以相互解释、意义相通的。前一种模式可以说是对后一种模式更明确、更清楚的表述,因为它们都来源于对马克思文本的分析和理解。不过,后一种在字面上更接近马克思的文本。

      对两个论证结构的进一步阐述

      柯亨把上层建筑界定为“那些非经济制度其性质是由经济基础的性质解释的”⑦。但(以下一句标记为L)哲学作为一种理论活动和成果,是不应该被当成一种制度的,而是一种非制度性的文化现象。“马克思没有给上层建筑一个确定的界说。它包括意识形态吗?我们将假设它不包括,但实际上将不根据这一决定,我们关于上层建筑所说的大部分也将适用于意识形态。”⑧为方便行文,我们对意识形态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即A0:作为非制度性的文化现象,意识形态的性质直接地或间接地要由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性质来解释。上层建筑同意识形态的差别在于:意识形态强调的是精神或文化方面的因素,而上层建筑必须有制度方面的因素。例如,教会是上层建筑,而神学理论则属于意识形态。

      当然,我们对意识形态的定义并非是在纯粹分析意义上进行的。这个定义本身的合理性便依赖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本身。如果仅仅在分析意义上来定义意识形态,即仅仅描述意识形态的内涵,而无法分析地指出其具体外延,就会在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之间造成巨大的鸿沟。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这个问题是容易解决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是一个假设演绎系统,A命题便是其假设的公理,是一个隐定义。对A命题的论证只能是不完全地经验性的。对历史理论提供的实证依据虽无法达到自然科学理论所要求的程度,但从中也可以看到马克思学说中与实证相衔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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