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迪厄发生学结构主义的马克思复写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乃忠,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湖南 长沙 410004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当代法国发生学结构主义代表人物布尔迪厄从发生学原理说明社会结构的变化,奠定了流动权力结构学的基础。他也是在对马克思的批评中获得了理论建树和学术声誉。布尔迪厄的学术成就主要集中在创立了“习性”范畴,重新注解了“实践”和“资本”的概念,并在权力问题研究上拓展了福柯的微观权力论。但在习性生成上,布尔迪厄观照了马克思;在实践的逻辑上,迁移了马克思;在资本的场域上,类比了马克思。布尔迪厄对于马克思的复写,既反映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变化的客观历史性,也说明了后现代主义理论突破的内在局限性。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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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10-0010-06

      一、“习性”的生成:观照马克思

      布尔迪厄早期受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影响。他一生最重要的成就驻足于象征系统的理论,指出了社会结构与心态结构之间的相应性起着政治的功用,象征系统并不仅仅是知识的工具,也是统治的工具。为了获得对结构主义的清洗,布尔迪厄引进了遗传学,构造了“习性”这个基本范畴。所谓习性,在布尔迪厄看来,不能从字面去理解。虽然“习性这个概念在过去被许多不同的作者无数次地使用过,如黑格尔、胡塞尔、韦伯、涂尔干和莫斯,他们都或多或少以有条理的方式使用过这个概念”,[1](P14)但布尔迪厄批评了他们对习性理解的僵化,提出了“性情的生成能力”。也就是说,习性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获得的性情系统,属于感情认识和实践操持的范畴。根据布尔迪厄的一个解释,习性概念的专门化不只是用来衡量同人的行为始终相伴随,并牵引着行动的精神状态,而是用来描绘与社会结构同时共存、共同运作的行动者的禀性系统。因此,寻求“习性”的形成,始终都同从事实践活动的个人、群体以及社会条件的运作紧密联系在一起。

      “习性”一词来自于拉丁语habitus,本来是很古老的范畴,并不仅仅指习惯,还包含着行为表现和道德意识方面的内涵。布尔迪厄不仅反对用“习惯”或“惯习”这类的词语来称谓他的“习性”,而且在古拉丁语的基础上决定要赋予它更多的意义。尽管布尔迪厄对“习性”作了很多的解释,但其准确的涵义究竟是什么,这样的疑问对他来说始终没有停止过。在他2002年去世后,隔了两年,高宣扬最后帮他作了这样的总结:“布尔迪厄从他的‘建构的结构主义’或‘结构的建构主义’的方法论出发,为了彻底批判传统的主客观二元对立思考模式,改造了habitus这个拉丁原词,赋予新的意义:它不是单纯属于行动者主观意识或情感的范畴,也不是单纯指客观的外化力量;它是一种贯穿行动者精神和身体运动的内外,既指导施为者(agent)之行动过程,又显示其行为风格和气质;既综合了他的历史经验和受教育的效果,具有历史‘前结构’的性质,又在不同的行动场合下不断地创新;既具有前后一贯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又随时随地会在制约性社会条件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既表达行动者个人的个性和秉性,又渗透着他所属的社会群体的阶层心态系统的性质;既可以在实证的经验方法观察下准确地把握,又以不确定的模糊特征显示出来;既同行动者的主观意向和策划相关,又以无意识的‘交响表演形式’而客观地交错纵横于社会生活。”[2]一个概念为什么需要如此冗长与复杂的表述?高宣扬解释说,也许是繁琐的,甚至是同义反复的,但又是意味深长的,“其用意正是强调‘生活习性’的符号化结构及该结构与主客观结构的关系”。[3](P218)普通人理解的“习性”,或者就“习惯”,难道没有符号化结构,就不包含主客观关系?其实,布尔迪厄的“习性”完全是一个虚构的概念,本质上就是普通的习性或习惯。所谓注入了新的内涵只是复杂化、玄乎化的渲染,没有任何新的实质。

      布尔迪厄不停地喊着反对马克思,事实上在不断地运用马克思,映照马克思。布尔迪厄在《实践感》中对既要避免客观主义又要避免主观主义是这样说的,“客观主义是与原初经验的决裂和客观关系的构成所必须的手段,当它把这些关系当作已经在个人和集体历史之外形成的现实事物而使它们实体化时必然会导致结构实在论。所以关键是摆脱这种结构实在论,而又不重新陷入完全不可能阐明社会世界之必然性的主观主义”。[4](P80)然而,这不正是马克思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法思想吗?高宣扬说他的“既结合了历史的经验,又不断地创新”,“既有一定的稳定性,又随时随地发生变化”,“既反映个性,又渗透进社会群体”,“交响式的表演”等等,不就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发展观、社会观吗?他所说的“习性”已经被他换成了马克思的“人的本质”,但是,无论添加怎样的内涵他都没有超出马克思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理论视阈。至于“习性”被神秘化为“被建构的结构或建构化的结构”,在恩格斯那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5](P309)

      二、实践的逻辑:迁移马克思

      实践(pratique)是布尔迪厄整个理论体系的重心,被认为是“具有肉体和精神双重生命、过着社会文化生活的‘人’所特有的社会活动”。[3](P187)但是,他的实践究竟是指什么,和马克思的实践不同在哪里?布尔迪厄作了这样一个解释:“我要向你们指出,我从来没有用过‘实践’(praxis)这个概念,因为这个概念,至少在法语中,多多少少带有一点理论上的夸大性说法,甚至有相当多成分的悖论性,而且人们常用这个词去赞赏某些马克思主义、青年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和南斯拉夫的马克思主义等等。我只是说‘实际行动’(pratique)。”[6](P33)我们无法知道他说的praxis的悖论性在哪里,也不知道他说praxis多多少少带有一点理论上的夸大说法,夸大在哪里。我们关注的是被他称为“领域混淆”(confusion des sphères)的pratique究竟演绎怎样的非常叙事?

      他说:“谈论实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非从反面谈论它;特别是谈论实践之看似最机械、最违背思维及话语逻辑的东西。”[4](P124)很明显,布尔迪厄所看重的实践应是没有目的性、必然性、逻辑性的无反思活动。“理论谬误在于把实践的理论看作与实践的实践关系,更确切地说,是把人们为解释实践而建构的模型当作实践的根由。”[4](P125)在他看来,过去人们总是把实践目的化和动机化了,而实践的所谓的理论性、逻辑性不过是人为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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