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我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又面临着一系列矛盾。我们之所以说当今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新起点上,就是因为如果这些矛盾与问题得不到化解,那么改革开放的事业就不能推向前进,甚至还有可能将已取得的成就丧失掉。 在我看来,当今中国主要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 其一,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虽然从总的来说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水准的底线在不断提高,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距却在日益拉大。当一部分人“暴富”的同时,另一部分人被迅速地推向社会的底层。城市与农村、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的差距十分明显。 其二,对生态、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扩大。伴随GDP增长的是生态危机的加剧。粗放型、高消耗的生产方式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高污染的工业生产不断从世界各地转移到中国,中国人感觉到自己的生态容量已快接近底线。 其三,人日益成为“单向度”的消费机器。原本比较重视精神因素的中华民族讲究“正己”、“内秀”、“和谐”与“平衡”。但现在这一切都改变了。不少中国人都已把“消费主义”作为自己的生活准则,一心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各种思潮都企图为认识和解决这三大矛盾提供思想资源。但无疑,马克思主义哲学仍然是当今中国人民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的主要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处于改革开放新起点上的中国有着不可估量的、其他任何思潮都不能替代的现实意义。 严重的两极分化是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我们看到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文化保守主义者都在“安抚”那些处于两极分化一极的广大“穷人”。在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言词中,富人与穷人的区别即是成功人士与失败者之间的区别。在他们看来,穷人之所以“穷”,主要由于他们在激烈竞争中败了下来,他们没有把握住机会所以失败了。而一些文化保守主义者则将传统儒学与佛学的一些理论经过他们“折射”后变成了纯粹的“天命论”,他们正用这种“天命论”向穷人说教:一切都是命里注定的,你们“安贫乐道”、认命吧! 与这些理论家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者必须用马克思为我们奠定的理论观点来说明这种两极分化为什么严重存在,以及为解决这种两极分化寻找出路。 两极分化的严重存在说明当今中国在公平方面出了问题。我认为马克思的公平观,即马克思关于“形式上的公平”与“事实上的公平”的论述,正是我们认识和解决当今中国严重的两极分化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集中反映了马克思的公平观。我们就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著作来剖析一下马克思的公平观。 作为19世纪70年代即将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草案的《哥达纲领》提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升为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马克思一看到这里的“公平分配”的字眼,马上发问道:“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①马克思的意思是,《哥达纲领》所推崇的未来社会的“公平的”分配实际上正是当今资产阶级所实施的那种分配,资产阶级同样强调这种分配是“公平的”,而且这种分配原则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是唯一能推行的“公平的”分配原则。 马克思接着就对这种“公平的”分配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这里所说的平等的权利按其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这种平等的权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进步的”,但“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②这里的关键是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所谓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于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马克思说道:“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天然特权。所以说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内容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③马克思不但指出了劳动者在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异,而且还指出了劳动者家庭情况的差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 马克思在这里强调,这种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来相应地进行“平等的”分配,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因为它的“公平”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来对待本来不同等的个人。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实际上就是不公平。在马克思看来,即使是这种形式上的“公平”,即“用同一尺度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原则与实践”是“互相矛盾”的。而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地还要实施这种“用同一尺度去对待天赋本来就有差异的个人”的分配原则,从而也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由这一原则所带来的弊端。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之处只在于,“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④也就是说,在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真正有可能实施按劳分配这一“公平分配”原则了。但从马克思的整个论述来看,马克思确实并不把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分配视为人类最高的精神境界,他所期望的是“事实上的公平”,即把个人体力与智力的差异以及个人家庭情况的差异也考虑在内的真正的公平。当然马克思深深地知道,即使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种事实上的公平,但是他提醒人们,在不可能完全做到事实上的平等而只能实施形式上的平等的情况下,人们一方面千万不能忘记这种形式上的公平的实质与弊端,另一方面又必须不断地创造条件向事实上的公平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