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当代普世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顺(1945-),男,河北丰润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改革和发展、价值论、当代文化研究,北京 100102

原文出处:
学术探索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和与之相关的“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问题与关于“普世价值”的批判和争论问题,是近几年国内两个与价值研究有关的具有时代敏感性的话题。本文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普世价值”问题研究入手,着重就价值思维的方法和学风建设方面谈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既是中国也是当代世界的价值诉求。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10-0001-07

      近几年国内有两个与价值研究有关的话题吸引着人们的注意:一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和与之相关的“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另一个是关于“普世价值”的批判和争论。这两者作为具有时代敏感性的问题,都激发了人们的热情,并调动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至今已经持续了三年之久。应该说,这项工作既雄辩地证明了30年来我国开展价值和价值观念研究的必要性,特别是它在思维方式层面深刻变革意义,也检验了这方面研究和应用的水平,暴露出在理论联系实际的深度和力度方面,还不足以适应时代的要求。我们的价值研究既有骄傲之处,又有惭愧之由。所以,目前特别需要对学风和思维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在这里,我想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普世价值”这两个话题入手,并着重就价值思维的方法和学风建设,谈谈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提炼“核心价值”要有开阔的视野

      大家知道,自从包括了“四大块”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出之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巨大反响,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争议。人们都觉得,这项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但目前的表达似乎还不到位。对于动员和凝聚了全国人民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并创造了奇迹的那种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很难说它已经做出了准确的概括和表达。因此,有关领导部门后来又发出号召,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学者广泛参与,帮助进一步“提炼”。在这一号召下,很快涌现了大量新的尝试性表述。这些表述多着眼于价值规范的层面,力求凝练经典,陈述精华,有将其归纳成四字、八字的,也有十六字、廿四字、卅二字的……一时众说纷纭,琳琅满目。但这种“公选”式的提炼,言之者越是字斟句酌,真诚而自信,就越是表现出人们在“核心价值”的理解上存在着标准多元、层次不一、取舍失度的问题,从而更加陷入莫衷一是、难以决断的尴尬局面。

      对于这种局面说明了什么,我想恐怕首先要超越那种仅限于规范层面的视野和急于求成的心态,注意从元理论和思维方式高度加以反思和突破,才能做出清醒的判断。

      毋庸置疑,与过去根本不承认社会主义代表一种社会价值体系(只强调它代表“历史的必然”)的“左”的观念相比,我国今天不仅承认,而且积极地去探索自己的价值体系、表达价值观念,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一大突破。它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含有的一种文化觉醒和文化自觉。因此,上述举动的意义确实重大,不可轻率。

      但是,意识到一个问题的重要,并不等于就正确地回答解决了这个问题。目标确立之后,路径将起决定作用。事实表明,在事关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问题上,必然还需要一种适合于价值思考的理论和方法。而这方面的欠缺或不自觉,恰恰是造成上述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这样说?我认为这里的主要之点,是对于价值的思考脱离了价值的本性。

      从理论上看,任何价值和价值观念都具有其特定的主体性,这是价值的本质特性。因此在谈论价值和价值观念时,一定要明白它是“谁的”;是谁的价值和价值观念体系,就要用谁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实践来说明,而不可以用随便什么人的主观意愿来代替。

      这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首先要求对主体有明确的定位,同时,更要求对这一主体有具体的、历史的、全面的理解。然而已往在思考和表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却忽略了这一主体性的自觉意识,或者不如说,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主体不恰当地加以分解、虚化、窄化了,由此造成了表述与现实的脱节。例如:

      (1)关于表述的对象,是社会主义,还是当代中国?作为价值体系,“社会主义”与它的当代中国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为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事业,从最初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到现在和未来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体系。而我们当前要说的,实际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却使用了“社会主义”这个一般性的名称,这就忽视了主体层次的差别,把自己在当前条件下的特殊理解和附加规定,有意无意地当成了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则。例如我们讲的四条内容,既然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那么就意味着,它们应该是对一切历史阶段、所有形态的社会主义都普遍适用的科学描述和共同原则。但是,在已往的社会主义创立者和未来的社会主义探索者面前,我们是否确信自己已经具有了足够的权力和条件,可以宣称别的国家搞社会主义时,也必须遵循这四条内容?显然,如果具备了一定的总体性历史意识,在这里就会加以必要的分析、论证和自我限定,而不是简单地宣告。否则就可能意味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被加以特化和窄化了,这就难免导致对其价值体系的把握出现错位,使本该突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及其核心理念,淹没于大而无当的空泛话语之中。

      (2)关于表述的来源,是依据历史和实践,还是凭借一时的意愿?一般说来,任何价值观念,都一定是其主体头脑中“应然”系统的主观表达,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任何“应然”都必须以一定的“实然”为根据,才能构成真实有效的价值观念,否则就是一套空想甚至幻觉。这里的“实然”,简单地说,就是指主体及其价值体系发生发展的客观历史,就是其实践的过程和经验。因此,要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及其社会运动发生发展的历史和经验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在理论和实践中所收获的主要成绩和教训是什么,等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及其核心如何,就要以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和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主要成果和教训为根据,说明它所追求、所要实现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它所体现的标准是什么、如何体现,等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