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是清末民初中国的著名外交家,他两次以驻美公使的身份出使美国(1897-1902年和1908-1909年)。伍廷芳出任驻美公使期间,美国的排华风潮正逐步升级,排华法案一再颁布,在美的华人处于前所未有的困境。伍廷芳为了保护华工,就侨务问题与美国政府展开了坚决而又有理有据的斗争和交涉。本文拟就伍廷芳第一次出任驻美公使期间办侨务的准则,以及中美侨务交涉略陈管见,以为进一步研究铺石。 一 美国国会从1882年通过第一个排华法案起,实施排华政策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上半期。在排华法令下,华人进入美国受到种种的限制;在美华人受到歧视和虐待,甚至连人身的安全也受到威胁;排华的立法越来越苛刻。排华给华侨造成严重的损失,数以百计的华人被暴徒蓄意屠戮,流离失所的华人境况凄惨。 伍廷芳是在美国排华高潮时出任驻美公使的。从上任伊始,伍廷芳就意识到,要维护中国与各国间平等地位,首先要保护侨民不被外洋歧视和凌辱,以维护国家的尊严。他在《致总理衙门函》中说:“华工在美,为数实属不少,若无海外托足之地,则谋生愈难,不能不全力与争,期于商民有益”。[①] 在美华人所遭到的歧视和凌辱,促使伍廷芳首先在反对虐待华人,争回华人应得的权利方面与美国政府进行了不懈的交涉。他多次照会和谒见美国国务卿海约翰,“慷慨陈词,正言驳论”。伍任公使期间,办理侨务交涉的案件不计其数,每一案都亲力亲为,“无不抗辞力辨,笔舌并争,其间因驳论而挽回者,殊不乏人。其因口供不符,原船拨回者,亦所恒有”。[②] 1897年,新泽西州甘甸埠的华人遭受凌辱,华人被扰被殴,而地方官员却纵容匪徒。伍廷芳得知消息后,于7月7日照会美国外交部,指出“地方官有意纵匪,殃害华民,殊于条约之旨有悖,即于贵国律例亦不相符”。他敦促美国政府对华人“设法保护,俾侨寓贵国各埠华民一律得安生业”。[③]不久,该案得到解决。 在排华的风潮下,不仅华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连中国驻美公使馆的官员也受到人身的攻击。1897年,中国官员出使英国贺英皇即位六旬庆典,路经纽约转赴华盛顿。在纽约,中国官员乘坐的马车遭非礼,“有无知妇孺,胆敢随车奔走,放声狂呼,甚至有手持泥石杂物向车抛掷,沿途并无巡捕禁阻”。9月1日,伍廷芳照会美国外交部,重申纽约是美国的第一都会,竟出现如此不礼貌的行为,“贻笑各邦”。他敦促纽约当局,“晓谕人民不得在街骚扰华民,致启争端,是为至要”。[④] 1901年2月20日,蒙大拿州的巴特和司佛堡两市的华人代表写信给伍廷芳,诉说他们所受到的迫害,请求伍廷芳与美国政府交涉,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伍廷芳于1901年7月6日照会美国国务院,指出:该两市的“中国人民是和平和服从法律的,听从所有有关他们注册的法律,并参预合法的商业如商人、餐厅管理、农人及园丁、洗衣工人、厨师、仆人和工人”。他们遭到当地某些暴徒的排斥,却得不到当地警察局的保护。在列举当地排华的一系列罪行后,伍廷芳要求“唯一可以对我被伤害的国民的补偿是依赖美国政府将条约订妥善一些”,并请求“作出行动足以赔偿蒙他拿州司佛堡郡的中国人民,作为他们所受的金钱上的损失和伤害,并从此保证他们享有和平和服从法律的居民的权利”。[⑤] 1901年,伍廷芳拜会美国总统,申论不应续立苛例,禁限华工。为了使美国政府进一步了解华人受虐的情况,他在致海约翰的照会中,列举一些典型的侨案加以说明。在这些事件中包括持有护照、手续齐备的赴美的中国学生、正当的商人以及中国的官员等,他们都被“莫须有”的理由拒绝入境,有些还死于监守中。 所有这些事件足以说明,美国禁例苛虐,累及例准来美华人。伍廷芳在照会中气愤地写道:“此项华人来美非藉工艺糊口,有碍美工。只因两国立约通商,是以照约来往。其人或是官员,或为学生,或因商务,皆是上等体面之人,讵意一至美境或被拘留或受侮辱。虽间有华工意欲冒骗入境,稽查不得不严。然于例准来美之人不应过于狐疑苛待,遂致无辜者加以犯法之名,递解回国,甚至死于监守。以素号文明之国,而有此损碍声名之事,窃为贵国不取”。[⑥]伍廷芳到处奔波处理无数侨案,虽然有一些获得解决,但总的收效甚微。 二 1898年,美国兼并了夏威夷,随即又把排华法扩展到夏威夷,禁止华人移民到夏威夷群岛,同时也禁止华人从夏威夷群岛进入美国本土。这一问题成为当时中美侨务交涉的重点。12月12日,伍廷芳照会海约翰国务卿,指出美国的排华立法扩展到夏威夷,是对生活在夏威夷华人的极大不公平。夏威夷的门对其他国家开放,却对中国人关闭,这绝不可能是“开明的和民主精神的美国国会的原意”。他希望美国政府能收回这一立法,使已取得公民权的中国人能享有应得的权益,中国人和其他亚洲人同样获准进入夏威夷群岛。[⑦]1899年2月18日,伍廷芳在给美国政府的照会中又说:“我获知约有二百名中国人持有夏威夷政府发的许可证,使其可以返回群岛”。他希望“美国政府至少在道德上应承认昔日夏威夷政权所发的特许令”。他一再重申:中国人进入美国境内应与任何国籍的人“视作同等”。[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