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近代史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历史研究》在1996年第1期发表的一组有关中国近代史的论文,所论述的具体内容虽然并非同一个问题,却都涉及中国近代史不同时期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相互关系这一新的研究课题。 这里所说的社会与国家是一对互相联系的历史范畴,一对合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具体说来,此外的所谓国家,也可称政治国家,主要是指政府或国家机构。所谓社会,也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特定范畴,而不是广义的社会概念,它指的是不受国家直接控制的民间独立自治组织和非官方亦非私人性质的公共领域,有人称市民社会,有人称公民社会,还有人称民间社会。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论及上述特定的国家与社会这一对概念时,称国家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有时亦简称国家,称社会为市民社会,或直接简称社会。 过去,我们很少全面地从“社会一国家”这一视角多层次地观照中国近代史的发展特点,尤其是对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更是存在着某些片面的认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对于社会,除了前些年兴起的社会史研究外,大多只是从下层民众反抗国家统治的角度,对农民起义或是抗捐抗税等有关民众斗争问题比较重视,而且主要是将社会视为国家的对立面,并未从不同的层面对整个社会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演变作全面的考察,即使是在已经开展数年的社会史研究中,也没有全面剖析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多重互动关系。对于国家,过去也往往只是视其为镇压社会的专政工具,较少探讨国家的发展变化,似乎国家始终是与社会处于对立的状态,从而忽略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还有其他更为丰富的内容。近年来,这一领域的研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文章论述了近代中国没有产生类似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的原因,而系统的实证研究还尚未问世。 令人可喜的是,《历史研究》在今年第1期推出的一组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论文,从不同侧面论述了社会与国家的发展演变及其相互关系这一新课题。其中三篇论文考察了晚清时期社会的发展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这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二、晚清以来社会的发展演变 在近年来讨论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问题时,相当一部分中外学者认为,由于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严重缺乏民主和自治传统、具有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征的国家,因此不可能出现脱离国家直接控制而拥有某种自治权利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从理论上看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而且证之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也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如果说此种情况在整个中国历史的发展中没有什么改变,直至近代也仍旧一以贯之,则又未免失之偏颇。因为晚清时期的社会与以往相比较,已经发生了相当明显的变化。 王笛的《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一文(见《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以下未注明出处的论文均同此),在国内学者中首次借用公共领域的概念,采取区域研究的方法,剖解晚清长江上游地区社会的发展演变。该文说明,清前期的长江上游地区曾出现社会重建的过程,并已初步产生了公共领域。特别是20世纪初期,这一地区的公共领域又获得重要发展。该文还着力论述了公共领域中旧功能的转化和新功能的创造这一值得深入探讨的过渡性变迁问题,使读者能够从中对晚清长江上游地区社会的发展变化获得更为清晰的了解。这就说明,即使是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之下,社会也可以获得新发展。 20世纪初期各地商会的诞生,是当时社会获得新发展的重要标志。马敏的《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一文,通过考察商会这一近代中国新型民间商人社团受理商事纠纷的史实,从一个新侧面探讨了晚清时期社会的变化及其发展。众所周知,商事纠纷的审理权在传统中国一直操之于地方官府衙门之手。但在商会成立后,沿袭已久的这一陈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商事纠纷的审理权从地方官府衙门之手,普遍移诸各地商会。这一显著的变化,是晚清时期清朝官府将一部分管理控制权限下移民间的典型事例,也是社会获得发展的具体表现。 王先明的《晚清士绅基层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动》一文,则是选取在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中起主导作用的土绅群体作为考察对象,通过论述晚清士绅从过去受官府基层社会控制组织的制约,逐渐转变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系统中真正的主体力量,即由控制对象演变为控制主体,借以观照晚清时期社会内部自身的一个重大历史性变动。 不难看出,上述三篇论文从不同的角度表明,晚清时期的社会确实较诸以往获得了比较迅速的发展。更值得重视的是,晚清时期社会的发展变化,体现出了一系列新的时代特征,具有过去所没有的重要意义。其原因在于,它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社会旧有功能的扩充,而是孕育出了新的社会组成部分,十分显著地拓展了社会的新功能。到20世纪初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一个不同于过去的新的社会雏形已初显端倪,这就是市民社会的雏形。 西方的汉学研究者在探讨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问题时,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是近代中国是否出现过类似于近代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其中相当一部分学者显然持否定态度。王笛文中论证了晚清时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但也没有说明这一发展是否足以形成市民社会,只是在文章的末尾不明确地提到:“在晚清的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已初步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尽管这个基础的规模和深度都是很有限的。”然而在笔者看来,20世纪初期的中国实际上已经孕育萌生出市民社会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