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期中英善后交涉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卫东 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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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南京条约》签订后的中英善后交涉开始于江南善后交涉而不是虎门交涉。领事裁判权等项特权的在华确立时间比通常认为的要略早。片面最惠国待遇等原则的确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中国若干权益的丧失,不完全是外国侵略者的强制掠取,很大程度上是清朝统治者的主动奉送。

      1842年8月29日,《南京条约》签字。紧接着, 中国和英国又就如何处理善后问题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交涉,使未见于《南京条约》中的领事裁判、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外国兵舰停泊中国港湾、英人在华特权等项规定载入新的条约。人所共知,这些特权其后成为所有侵华国家制定对华不平等条约时势必照录共享的“范本”,进而构成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关系最基本的框架。遗憾的是,对这样一次影响深远的外交活动,至今未见较深入的研究,甚或有些基本史实也未弄清。兹略加论述,以期引起重视,附带订正某些长期流行以讹传讹的观点。

      (一)

      1842年9月1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牛鉴联名向英国全权代表朴鼎查发出正式照会一份,内含12条:1.除广州外的新开口岸英商不得久住;2.以后华商欠英商款项,清政府不负赔偿;3.通商五口,只限外国商船往来,兵船不得游弋,五口以外地区,兵船商船皆不准往来;4.中国修复战毁工事,英国不得阻拦;5.某些地区的清军因不知和约订立而开炮,不应成为英方再次动兵的口实;6.除舟山、鼓浪屿外,其它各地的英军应撤离;7.暂住舟山、彭浪屿的英军不得骚扰当地居民;8.今后中英民人诉讼,由各自处理;9.中国犯人逃入英船须向中方引渡;10.福州、厦门、上海、宁波只对英国开放,他国照旧在广州通商;11.关税税例由清朝户部按粤海关统一;12.《南京条约》中英两国都应加盖国玺。〔1〕

      该照会的发出时间引人注意,它恰恰是在《南京条约》签字3 天之后,为什么不在条约交涉之时,而在签字之后,中方代表要迫不及待地提出内容如此广泛的照会,个中原由,需加申明。

      早在1840年2月20日,英国政府发动鸦片战争前夕, 就提出了对华条约草案。要点是赔偿英商损失和英国的战争费用;对“适合于作为基地的一个和一个以上岛屿予以割让”。对后一点,英国政府没有把握,仅将其列为争取条件,设想如中国不同意,就以另几项内容来代替,即:允许英人在中国某些口岸自由居住与贸易;英国有权任命一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驻华总领事;中国制定公开和固定的关税,不得对英国正常进出口货物加以干扰。〔2〕这里实际上是两套方案, 一案是英方的首选,二案是备用,两案替换的关键是能否霸占中国岛屿。

      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对华交涉循其既定方案进行。1841年5月3日,英国政府对第一方案作了一项重要补充,加进使中国四至五个城市“对英国贸易开放”的内容,〔3〕这是应对华贸易的工商企业主的要求增加的。随后,英国政府对这一点愈发关注,这年11月,英国外交大臣甚至表示,由于占领费用等因素,英国“不倾向”把占领的中国领土“视为永久征服”,英国宁愿对中国东部沿海四至五个城市进行开放贸易。〔4〕

      由此看来,朴鼎查在《南京条约》交涉中是全面完成了英国政府的意图,如愿以偿地实现了第一方案,赔款、开埠、割港成为该约的主要内容。通过条约,英国不仅达到了发动战争的设定目标,甚至还有超过。无论是朴鼎查还是英国政府都完全有理由对此感到满意。正因为这样,英国备用方案的内容不见于《南京条约》,英方也无意于在约成后再进行什么善后谈判。

      《南京条约》对中国来说,则苛刻而严酷。它不是正常谈判的产物,而是炮口威逼下的城下之盟,整个条约的实质性谈判只有3天时间, 蛮横的侵略者根本不允许中方提任何异议,谈判除赔款额略有减少外,其余均原封不动地按英方草案缔结。缔约过程的仓促还使得诸多问题悬而未决,在中方看来,这些问题不解决,中英冲突势难避免,战端将随时再起。清政府所以接受《南京条约》,是为了尽快结束战争,如此一目的悬置,签约也失去了意义。1842年8月17日、22日, 道光皇帝连续发出上谕,指示耆英等人就英军撤兵、商欠代交、国防设施修复、福州不开放而以它地代之、外舰航行等问题继续同英方交涉。按照道光皇帝的想法,是要将上述内容在《南京条约》交涉时一并解决,“添注”于条约之内。〔5〕

      道光的旨令却很难实现。《南京条约》虽在8月29日签字, 实际早在14日就已确定。〔6〕也就是说,上列指示大多属于马后炮。 《南京条约》商谈时,英方尚且不允许中方从容申辩,何况条约已定,更不可能再允许中方进行什么“添注”。江宁遥离京师,通讯不便,加上英方催逼甚急,出现中央指令与前方实情脱节,甚至无法执行的情况并不奇怪。但如此一来,耆英等人就陷入了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圣旨不容违抗。道光皇帝一再以严厉口气责成耆英等人,“不可稍涉含糊,仍成不了之局”〔7〕。并警告“倘稍留罅隙,日后有所借口, 以至别生枝节,是耆英、伊里布自诒伊戚,不惟无以对联, 更何颜以对天下”〔8〕。另一方面,面对其势汹汹的侵略者,想要对既定条约作出修改添注,无异虎口夺食,更是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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