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英鸦片贸易合法化探析

作 者:
傅娟 

作者简介:
傅娟 四川师大历史系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谢元鲁教授、鲜于浩教授

原文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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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由于吸食鸦片,中国人曾被称为“东亚病夫”。近代鸦片为祸中国的重要转折点,就是1858年的鸦片贸易合法化。探讨这一问题,对研究近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鸦片 弛禁论 鸦片贸易合法化 壬寅通商税则

      鸦片,这种危害中国人民一百多年的毒品,在清朝雍正年间虽一度禁止入口,但在乾隆年间仍归于药材类下合法输入。嘉庆元年(1796年),嘉庆帝下令停止征收鸦片烟税,禁止鸦片进口。清政府的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南京条约》的签定,清廷基于闭关自守政策的禁止鸦片进口,随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而告结束。其后鸦片输入实际上处于“默许”的走私状态中。直至1858年的上海税则谈判,中英终于达成协议,实现了鸦片贸易合法化。探讨19世纪中英鸦片贸易合法化问题,是研究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鸦片贸易合法化,既是英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又最终被清政府作为一种国家政策予以接受,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其最终实现,是中英双方在客观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本文拟对此试加探析。

      一

      鸦片贸易合法化,虽成文于1858年的壬寅通商税则之中,但作为一种中央政策的确立,在清政府内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出现,有其深远的思想基础和现实的社会背景。

      最早公开系统阐述鸦片贸易合法化,主张弛禁的代表人物,是道光时任太常寺少卿的许乃济。在许乃济之前,已有人认为“由海关输出鸦片是一种策略……可以充裕税收,防止走私和减少吸食鸦片”〔1〕。这种主张最终由许乃济公然提出,并由“粤省官府邓廷桢、巡抚祁、藩司阿精阿、臬司王廷兰及海关监督文祥协助”〔2〕, 遂共同促成了1836年10月许乃济《鸦片烟例禁愈严流弊愈大应亟请变通办理折》的出台。他的这篇奏疏成为主张弛禁的代表作。从“杜漏卮而裕国计”〔3〕的根本目的出发,站在经济的角度, 许乃济提出以下三点办法:㈠进口鸦片方面,援用清乾隆年间旧例,归于药材类下合法进口,公开征税。“鸦片入关纳税后,交付洋行兑换茶叶等货”〔4〕, 用“以货易货”的方法杜绝“用银私售”造成的白银大量外流。且“夷人纳税之费轻于行贿,在彼亦必乐从”〔5〕。 一方面可消除鸦片大量走私的现象,同时亦对中国官吏的受贿状况予以遏抑。㈡吸食鸦片方面,“至文武员弁、士子、兵丁等,或效职从公,或储材备用,不得任令沾染恶习,致蹈废时失业之愆,……该管上司及保结统辖者,有知而故纵者,仍分别查议”〔6〕。对官丁士子是严禁吸食, 并采用古代“连坐”的手段来禁止吸食,而对“民间贩卖吸食者,一概勿论”〔7〕。 ㈢种植罂粟方面,许乃济提出“宽内地民人栽种罂粟花之禁”〔8〕。 指出因为中国内地无人敢种,“夷人益得居奇,而利薮全归外洋矣”〔9〕; 若宽民之禁,中原“烟性平谈”〔10〕,食之无大碍,又可夺夷人之利,从而最终达到“外洋之来者自不禁而绝”的目的〔11〕。

      综观许乃济的鸦片弛禁论,其对鸦片贸易中所存在的经济规律有着明晰的认识,并指出了当时禁烟中所存在的一些弊病——“然法令者胥役之所藉以为利,法愈峻则胥役之贿赂愈丰,棍徒之计谋愈巧”〔12〕。但他及其后来的弛禁论者的根本错误,便是对鸦片这种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危害的毒品,试图只从经济的手段予以控制,只单纯从“利”的角度去看待鸦片问题。但当许乃济所担心的鸦片“终难禁绝”,而“日久民穷财匮”,成为清政府面临的客观情状时〔13〕,许乃济的思想,便为清政府提供了解决鸦片问题的“新思路”。

      1850年,咸丰帝登基后,许乃济曾提出的鸦片弛禁论又日渐抬头,诸大臣请旨开鸦片烟禁的奏折也逐渐增多。1851年初,御史汤云松就以“清狱讼”、“筹经费”为由,要求对鸦片“酌定税课”〔14〕。1852年,在清政府内部还因御史张炜奏折中所谓“烟案法重难行,拟请减刑加罚”〔15〕而引发了对于弛禁与否的再讨论。给事中吴廷溥建议“明定税额”〔16〕。这场关于弛禁的讨论,虽未及1836—1838年那样深入和广泛,但由此可见弛禁之议已再次发生,林则徐时代激于民族感情对鸦片的愤慨已被清政府所面3临的统治危机渐渐冲淡,上此奏疏的人也未再获得与许乃济同样的“即行休致”的下场。1855年,河南布政使英棨更以漏卮日甚,大胆提出“法穷宜变”的四项办法:(一)鸦片“一律加重收税”;(二)外洋烟土与内地货物互相交易”;(三)“内地罂粟,听民自种”;(四)除职官弁兵吸食者永予斥革外,其余平民人等“概置勿论”〔17〕。至1857年,“有人主张在上海抽收烟厘,每年可得百万银”〔18〕,闽浙总督王懿德请“量予抽捐以济眉急”。1858年,两江总督何桂清又“倡言弛禁之利”〔19〕,足证壬寅通商谈判前持开禁之议的朝臣甚多,而“维时朝臣众口一声均提倡寓禁于征、以征为禁之法”〔20〕,基本点便是将鸦片作为合法商品允其进口,公开征税。这些朝官的言论,为弛禁的实现奠定了广泛的舆论基础。而这些言论的出现,是同1842年后不平等条约制度下鸦片走私的客观现实密切相联的。

      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并未就鸦片问题达成实际的协议,只是在《南京条约》签定后,由中国的钦差大臣耆英和英方特使璞鼎查达成了非正式的“默许”鸦片走私的协议〔21〕。清政府其后也并未放弃禁烟,仍陆续颁布了一些内禁措施。而当时鸦片贸易的实际情形则是鸦片大量走私,对外,欲禁不能;对内,则“名虽禁而实害仍存”〔22〕,且发展得愈来愈烈。鸦片走私,给清政府的统治也造成了严重的恶果。第一,吏治腐败。没有官吏的参与纵容,鸦片这一违禁品的大量走私输入是不可想象的。而同时鸦片贸易也成了吏治腐败的催化剂,“由于鸦片走私所招致的贿赂公行,又由贿赂公行所招致的生活上的腐败与道德上的堕落,便使得皇帝及其官吏愈益丧失其支配权力”〔23〕。鸦片走私虽不是导致清王朝各级官僚统治机构腐朽堕落的唯一原因,但自18世纪以来日益严重的烟祸确是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从而加速了清王朝各统治机构的腐朽。容闳在上海海关任职时就曾写道:“中国船上商人与海关中通事,咸通声气,狼狈为奸,以图中饱”〔24〕。由于鸦片走私的高额利润,不少地方官员卷入鸦片利润的大网中,吏治更加腐败。第二,鸦片走私加剧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政治上,“确实在1850年以后的任何时期当中,政府的职能已经完全中断;皇帝的诏书在全省(按指广西)没有一处能够真正生效”〔25〕。不仅广西省如此,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对内禁烟条例在其它各省也仅止于一纸空文。表现在经济上,则更加突出。1845年,由于战争的创伤,“地方之萧索,不特大异于前,即较未经被兵之时,亦有宵壤之别”〔26〕;2100万元的战争赔款(其中赔偿鸦片损失费达600万元)〔27〕,又成为中央和地方需要共同应付的问题。外国列强一方面获得了战争赔款,一方面仍不断大量走私鸦片,赚取白银;而1851年兴起的太平天国运动,更加剧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危机。“至于关饷,则任其走私漏税,盈干累万,而莫之禁止”〔28〕,由此所得税款,不过杯水车薪而已。在地方和中央的财政支出都大大增加的情况下,地方已不能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而在走私之风甚烈的情况下,走私利润最甚的鸦片已成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前此夷商畏法,未敢公然走私;今则中外串通,毫无顾忌矣”〔29〕;地方上“每一个官吏是和他们的同僚们尽可能的抢着把这项贸易拉到他们的管辖范围里去”〔30〕。魏源在《筹海篇》中谈及此种状况时写道“水师之通贿不惩,商胥之浮索不革,战舰之武备不竞,而惟外夷操切是求,纵获所求,且不可久,……尚何暇议烟禁哉?”〔31〕面对着政治上地方政府对禁烟法令的阳奉阴违,经济上“烟商与官吏均可从中渔利”的现状〔32〕,困于皇权的衰落及统治危机的清政府,已不可能在其内部再来一次自上而下的禁烟运动。这就为鸦片贸易合法化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社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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