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议会制度的确立及其运作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民国档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及北迁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临时政府成立后,立即电告各省选派参议员。1月28日, 陆续抵达南京的各省区参议员正式举行临时参议院成立大会,参加大会的议员共有43人,代表福建、四川、浙江、广东、湖北等17个省。选举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参议员中同盟会员甚多。据调查,43名参议员中,同盟会员33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1人, 与革命有密切关系的绅士1人,立宪派8人。这反映出革命派在参议院中掌握着实权,居于主导地位。

      临时参议院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它成立之后,各省的都督府代表会即宣告结束。当时,摆在临时参议院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是尽快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颁布“临时约法”,因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限6个月内召集国会。但政府初立,百废待兴, 短期内召集国会恐不可能,有必要延缓期限。更为重要的是《大纲》只是临时政府的组织法,它对于人民应有的各种权利未作明文规定。另外,大纲在名称上也不能包括民权的各项内容。因此,许多人主张拟将其改为临时约法。

      3月8日,参议院正式议决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共7章56条。 其中对参议院的职权作明确的规定。根据《临时约法》第3章第27条关于“参议院法, 由参议院自定之”的规定,临时参议员议决通过了《参议院法》18章共105条,由孙中山签署并由内务总长程德全副署于1912年3月2日公布。

      《临时约法》改变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政体形式,其用意主要在于对袁世凯加以约束。《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所规定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政体,基本上采取总统制,它赋予临时大总统以相当大的实际权利,使之不仅成为国家元首,而且成为实际的政府首脑。而按《临时约法》的规定,中华民国要实行的则是责任内阁制。它相应缩小了大总统的权限,扩大了内阁的权力,用内阁的权力对大总统的权限进行一定的牵制。《参议院法》使新成立的参议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其对中国以后的政治变革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1912年2月, 是民国初年政局急剧变化而又值得后人深思的一段时间。软弱的中国资产阶级在历史的转折点上作出了令人遗憾的选择,孙中山的主动“让贤”及袁世凯被推上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高位,不仅使历史走入曲折,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南京临时政府趋于瓦解分化;而且也使袁世凯为首的军阀集团得以在共和国的金字招牌下大行专制统治。

      为了限制、约束袁世凯,孙中山在辞职咨文中提出了三项附加条件:一,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为省代表所议定,不能更改;二,俟参议院举定新总统亲到南京受任之时,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委员乃行辞职;三,临时政府约法为参议院所制定,新总统必须遵守颁布之一切法制章程。临时参议院虽然议决通过了这三项条件,但遭到一部分立宪派分子和旧官僚的反对与抵制。他们主张把临时政府北迁北京。袁世凯也致电孙中山,以“北方军民,意见尚多分岐,隐患实繁;皇族受外人愚弄,根株潜长;北方外交团向以凯离此为虑;奉江两省,时有动摇;外蒙各盟,迭来警告。内讧外患,递引互牵,若因凯一走,一切变端立见,殊非爱国救世之素志”〔1〕为由,拒绝南下。

      2月27日,南京临时政府派蔡元培、宋教仁、汪精卫等为专使, 赴北京欢迎袁世凯南下就职。袁为达到不离北京之意,竟令北洋兵于29日发动“兵变”,“哗变”士兵还闯入蔡元培等人住所,把行李文件等物掠夺一空。此后几天内,天津、保定的北洋驻军也相继“哗变”。各帝国主义列强也以保护侨民为借口纷纷调军队入京。这一招果然奏效, 3月6日,蔡元培等人致电临时参议院称,袁世凯此时确无法离京南下, 希望参议院从大局出发议决这一问题。参议院接到电文当天即开会商议,最后议决允许袁世凯在北京就职,并同时决定了6条具体办法。

      3月10日,遵照临时参议院条件, 袁世凯在北京正式就任临时大总统。4月1日,孙中山至临时参议院行解职礼,发表演讲并将临时大总统印信交予参议院。5日,临时参议院宣布北迁北京。

      1912年4月29日,北迁后的临时参议院在北京举行开院典礼, 开始了它不断抗争北洋军阀集团专制政治又不断被扭曲变形的历程。此时议员代表22个省和蒙古、青海两地共24个地区。参议员每省5人, 由各地选派,选派方法各地方自定。人数增至113人。内有连任,有更换, 有增加,立宪派势力有增长。5月1日改选议长,正议长是统一共和党的吴景濂,副议长是立宪派要人组织的共和建设讨论会的汤化龙;同盟会员被排斥。

      二、中华民国正式代议机关——第一届国会

      《临时约法》第53条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因此,参议院到北京后,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召集国会做准备。

      1912年5月7日,参议院议决国会采取两院制;还议决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均于8月10日公布〔2〕。《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采取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第一届国会两院议员名额分配是:参议院议员(以下简称参议员)274名;众议院议员(以下简称众议员)596名,两院议员(通称国会议员)共870名。参议员的选举大致仿效美国的形式, 即间接选举制。以地方议会为选举团体,由选举人进行投票选举。22个行省,每省10名,分别由省议会选出;蒙古选出27名,西藏选出10名,青海选出3名,中央学会8名,华侨选举会选出6名。 众议院人数则以各地区人口多寡而定,每80万人口选出1名众议员,仍按行省和地方选出, 不满800万人的行省也选出10名。众议院议员的选举实行复选制。 即初选由以县为单位的选举区选出“初选当选人”,然后,合若干初选区为一复选区,在“初选当选人”中选出议员。同时,选举法依限制选举制,规定选民有居住年限、性别、年龄、财产、文化程度、语言等限制。居住年限和性别: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以上的男子。年龄:当选资格, 参议员年满30岁以上,众议员满25岁以上;选举资格,众议员年满21岁以上。财产:参议员当选资格、众议员选举和当选资格,必须纳直接税两年以上,或有价值500元以上的不动产(蒙、青、 藏得以动产计算)。文化程度:参议员当选资格,众议员选举和当选资格,必须小学以上毕业的相当资格者〔3〕。语言:华侨及蒙、藏、 青地区选出的国会议员须通晓汉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