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王朝在实行政治统治的过程中,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以及对士绅阶层的控制,始终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历史课题。由于士绅阶层的独特社会地位及其文化角色在基层社会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功能,这一阶层常常超越清王朝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的制约,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系统中真正的主体力量。 尤其在咸同之际,伴随着地方团练组织的发展和清王中央集权力量的衰微,形成前所未有的“绅权大张”〔1〕之势, 因而在清王朝精心设置的基层社会控制组织中,士绅阶层由原本的控制对象演变成为控制主体。这个历史性变动,便是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封建社会与文化传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一 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清政府主要借助于保甲制。在承继明代基本制度的情况下,清王朝在顺治元年(1644年)就开始推行保甲制度,“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注,入则稽其所来。”〔2〕保甲制度是“将涣散而无系统之民众,以一定的数字与方式,精密组织之,使成为有系统之政体”〔3〕。通过株连互保责任连带的组织系统, 力求达到“制一人足以制一家,制一家亦足以制一乡一邑”〔4〕的目的。因而,清王朝着力于保甲制度的组织结构建设,严格按照牌、甲、保的单位统一编排,使之成为基本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组织。推行保甲制不久,顺治三年清政府又在基层社会实行里甲制,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又一组织形式。里甲制是“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里长十人轮年应役,催办钱粮”〔5〕。不过,从功能上看, 清初推行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具有明确的分工,保甲制度的目的就是监督和控制乡村居民,清政府把它作为不受乡村社会力量影响的完全独立的制度。而里甲则主要执行“防丁口之脱漏,保赋役之平均”〔6〕的任务。因此, 清初并行于乡村社会的保甲制和里甲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控制组织。但是,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后,人丁编审失去了实际意义,里甲的职能被弱化。嘉庆四年(1799年),里保合一的趋向已十分明显,在有关的官方文牍中,已把乡正、里长纳入了保甲系统,“特此通谕各省督抚务饬所属查照旧定章程,实心劝导选充乡正、里长,编立户口门牌……”〔7〕因而,乾嘉以后,保甲、里甲实际已合而为一,保甲的功能也不再局限于“弥盗安良”,而将“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之事”〔8〕纳入自己的控制范围。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是关涉王朝命运的根本问题,因而清王朝实施保甲制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把高度分散聚居在乡村的社会成员纳于政权的直接监控之下。利用这一制度平衡或制约高度分散聚居的乡土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力量的独立发展〔9〕, 始终是清王朝梦寐以求的政治企图。清政府严格规定地方士绅不能出任保甲长,“十家长及保正,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10〕,试图以平民身分的保甲长形成抗衡地方士绅的基层力量。因而,被排斥于保甲控制领导层外的地方士绅必须接受保甲长及其控制组织的监控。雍正帝即位不久就明令:“谕百姓完纳钱粮当令户户到官,不许里长甲头巧立名目。闻有不肖生员监生倚恃一衿,辄包揽钱粮,……秀才自称懦户,监生自称宦户,每当征收之时,迟延拖负不即输纳。该督抚即晓谕粮户除去儒户宦户名目,如有抗顽,即行重处。”〔11〕“绅衿之家一体编次,听保甲长稽查,如不入编次者,照脱户律治罪。”〔12〕为了保障皇权对乡土社会的渗透,削减士绅对地方社会的制约,清王朝“曾反复尝试过将民众的所有阶层纳入这一制度,包括地方绅士,他们也要和平民一道登记。可是,各级十进制单位的首领们却是平民。这一制度的一个特征显然是企图提供一种平衡力量,以制约绅士在地方社会中早已存在的重要影响。”〔13〕 “以明全部居民之动静,严逃盗奸宄之稽查,而维持居民之治安”,这是清王朝编组保甲的基本目的。“故在一乡之人户,皆以尽在编排之列者,为始完成其目的,虽绅衿之家,亦与齐民同编,无许脱漏。”〔14〕清政府虽然以违者杖四十的刑罚来强制士绅接受保甲制度的控制,但保甲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士绅阶层强有力的抵制,“绅士齐民,视保甲为畏途,求免入其册,其入册者,相率减漏户口。”〔15〕在士绅阶层的抵制下,出任保甲组织的首领很难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同从而有效地完成其职责。“牌甲保长人多畏避承充,皆由易于招怨”〔16〕。“大量的事实表明,绅士们阻碍了保甲制度的实施,并拒绝提供登录他们及其家属等情况。”“以至于保甲制在中国南部地区的实施中,无疑地失败了”〔17〕。清王朝将士绅阶层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企图始终难以实现。 清朝的保甲制度从实施之始到清末新政地方改制止,其作用十分有限,一直处于屡兴屡废的窘境之中。康熙时,保甲制“至是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请加申饬”〔18〕。至雍正四年,时称“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19〕。嘉庆时期“保甲组织,仅具虚文,无关实政”〔20〕。地方官迫于士绅们的强大压力也不能不承认他们超越保甲控制的事实,“十家保正长俱选自庶民,不及青衿衙役。……其乡绅举贡监文武生员在本甲居住者,不必编于十家之内。……惟将一户系某乡绅举贡监衿,开明姓讳、籍贯、官职、附编本甲十家之后。”〔21〕无论朝廷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都未能改变士绅阶层超越保甲控制的基本事实。直到咸丰元年(1851年)在清政府上谕中,仍然表露着一种无可如何的情形:“保甲……每以门牌编氓小民,……有司忽于巨室,而专查散处小民。……故欲于保甲皆真确,必当视民绅无偏视也。”〔22〕在许多地方,士绅们通过地方官取得一种俨然凌驾于保甲之上的独特地位,如于成龙在推行保甲时就变通规定:“十家之中,有乡绅两榜贡监生员,不便与庶民同例编查,……该地方官酌议,或乡绅立一册,文武两榜,各立一册,贡监生员各立一册。”〔23〕 发生在士绅与清政府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冲突,持续数百年之久,直到咸同之际,伴随着地方团练的兴起与发展,士绅阶层借助于这一组织形式,获得了对于地方社会控制的主动权,才开始从根本上摆脱了保甲制度的制约。 团练原本并非常规性的地方组织,而是在社会秩序空前失控、社会控制系统衰败的急切形势下,清王朝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社会动员的临时性手段。面对狂飙突起的太平军起义,清王朝的政治机制难以提供有效的社会控制力量。“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24〕,清王朝不得不“诏令各省兴办团练,以缙绅主之”〔25〕。由此,团练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组织遍及全国基层社会之中。仅仅从组织形式及其地域性特征来看,团练的“组织规模与官僚政治的区划如保甲、里甲的组织规模相对应, 在某些情况下导致行政的和自然的协助单位的混淆和逐渐融合。”〔26〕曾国藩也认为:“办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与近世所谓办团者,初无二致。”〔27〕在很多情况下,团练的组织形式基本脱胎于保甲,或者径直由保甲的基本单位生成。徐鼐的《六合保卫团练章程》即是如此:“旧章以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今变通旧章,牌以十户为准,甲以十牌为准,保仍其旧,惟团练时,分划团界,设立团总,则仍以牌甲多寡为率,大保二、三保为一团,小保或并四、五保为一团。”〔28〕保甲与团练之间的这种组织形式上的依存关系,使人们很容易把二者视为一而二二而一的地方控制机构,“是团练与保甲,乃一事而非二事”〔29〕。如四川富顺的团练,“保甲设立于承平时期,在危急时,它转化为团的形式,由练采取行动,保正和保长则转变为团总和团长。”〔30〕1885年,周金章在奉天推行的团练,也是以保甲的单位为基础:“户出一人,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蓝旗一、锣一、灯一,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白旗一、灯一,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红旗二,锣二、灯二,无事则昼夜逻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远近同心,联为众志成城之势。”〔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