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梁启超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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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喜所 南开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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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3年前后,梁启超30岁左右,思想相对成熟,创作欲也极其旺盛,发表了一系列颇有见地的论著,形成了自己的学术风格和政治个性,成为清末中国政界和文坛的一颗璀璨的新星。全面论述这一时期梁启超自立的过程及其文化结构是很困难的,这里仅就梁兴趣较浓的国家学说和经济体制进行简要的历史评说。

      一、国家学说

      梁启超一向视国家学说为政治学的核心和政治文化的支柱。他的政治文化建树虽说是以欧美的资产阶级进化论和天赋人权论为思想指导,但研究最具体而深入的是国家学说。在他看来,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反映了社会前进的步伐。他在《立宪法议》一文中指出:“抑今日之世界,实专制、立宪两政体新陈嬗代之时也。按之公理,凡两种反比例之事物相嬗代必有争,争则旧者必败,而新者必胜。故地球各国,必一切同归于立宪而后已,此理势所必至也。”[①]从这种历史演进的必胜的认识出发,梁启超刻苦研究并大力宣传西方的政治学理论和国家制度,1903年前后发表的有关的论文不下20篇。在梁启超的笔下,立宪政治反映了人类争自由、求发展的本质,是天赋人权论的具体体现。为构筑自由为体、智慧为用的政治文化,他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论述。

      首先,国家是公有的。

      戊戌时期,梁启超已提出了国家公有论,但没有进行系统的论述。1903年前后,他结合西方资产阶级的国家学说,在不少文章中反复强调国家的公有性,人民的决定性,并鞭笞“父传子家天下”的反动性。他明确指出:“一国之土地,一国人所公有也。无论何人,不得以私诸一己。”[②]他曾系统研究了国家思想变迁的历史,发表了《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将古代、近代,中国、欧洲在国家问题上观念的演变作了透彻的说明,结论是:古代是家族主义、酋长主义、帝国主义时代,近代是民族主义、国家公有主义时代,国家由私有向公有的转化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从这种思想指导出发,梁启超有力地批判了“私天下”的思想理论体系,抨击清政府的封建独裁。他写的《拟讨专制政体檄》,列举了专制政体的十大罪状,号召人们奋力讨伐。他发表的《中国积弱溯源论》,拨之历史,着眼现实,旁征博引,历数了“私天下”给中国带来的祸患,指明了“公天下”的历史必然。梁启超把帝王视为“民贼”,认为一部24史,就是“民贼”之间的争夺史,又是他们保存自己“私天下”的卑劣史。梁启超指出,这些“民贼”为了保守自己的“产业”,“盖其治理之成绩有三:愚其民,柔其民,涣其民是也。”[③]如此尖刻的抨击,表明梁启超迫切希望中国变“私有”为公有、变专制为民主。为了保证国家的公有性,梁启超还特意写了《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把政府和人民视作国家的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政府可以更迭,人民可以变迁,而国家的超然的“公有”不能改变。他认为:“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之国家者,以团之统之。国家握独一最高之主权,而政府、人民绵生息于其下者也。”[④]这里把国家在公有前提之下“人格化”、神圣化,自然是为了说明国家的卓然独立性和公有性。此论一出,“家天下”的国家理论不攻自破,专制独裁亦变为反动,中国封建的国家观念从根本上动摇了。

      其次,国家是公理的。

      从“公天下”的理论出发,梁启超认为国家应是“公理”的象征,而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具体讲则是国家应是法制的,讲道理的,而不是随意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是法,而不是个别“英雄”人物。法是国家的意志,是人与人平等的根本保证。有了这个法,国家就有元气,人民就能争取平等。这个体现国家公理和意志的大法是什么呢?梁启超的回答是:“宪法”。“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⑤]梁启超眼中的宪法不仅是左右一国面貌的指挥棒,而且是民权的集中体现。由宪法来代表民意,由民权来制约宪法。如果有了民权左右下的宪法,一可杜绝为争皇权而造成的社会大动乱,改变中国数千年历史所反复出现的“一治一乱”,而达到长治久安;二可消除个人独裁,使民主参政成为现实,“人人皆可为尧舜”;三可充分发挥各级官吏的才华,集思广益,为国献策,充满活力;四可使国家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统一秩序;五可开发全民智力,人才辈出,国民素质与日俱增。在梁启超看来,宪法是一国昌盛的灵丹妙药,有了它一切皆生机勃勃;没有它,国家就一天不如一天。用这种思想认识绳之以清廷,梁启超感到其衰败的根源就是没有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有一部良好的宪法,以致皇帝专权,人民反对,各级官吏亦如木偶,无血无气,难以为国家效力。

      这种批评,可谓入木三分。专制政体下的官吏,由于无宪法可依,唯皇帝之命是从,当然如“死物”,毫无生气。但是,有了宪法,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的许许多多的问题,确也未必。梁启超关于以宪法为纲达到公理的、法制的国家的设想是美好的、积极的、进步的,但也带有几分书生气。梁启超留给后人的仅是实现公理的国家的愿望。

      第三,国家是共和的。

      何为国家?梁启超曰:“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⑥]何为政府?“代民以任君治者也。”何为政府之组织原理?“在民约。人非群则不能使内界发达,人非群则不能与外界竞争,故一面为独立自营之个人,一面为通力合作之群体。”[⑦]这种以“民约”为基础所组织的政府就是梁启超所追求的共和制。梁启超认为共和制是当时世界上最美好的政府组织,至少有5大优点:一、养成国民之自觉心,使人自知其权利义务,且重名誉也;二、使人民知人道之可贵,互相尊重其人格也;三、以选举良法,使秀俊之士,能各因其才以得高等之位,而因以奖励公民之竞争心也;四、凡有才能者,不论贫富贵贱,皆得自致通显,参掌政权,以致力于国家也;五、利导人生之善性,使国民知识,可以自由发达,而幸福日增也。梁启超还把共和政体分为两类:一为民主立宪,一为君主立宪。他认为:“民主立宪政体,其施政之方略,变易太数,选举总统时,竞争太烈,于国家幸福,未尝不间有阻力。”而君主立宪政体,既保证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顺利实施,又不致造成重大的社会动荡,“故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⑧]至此,梁启超的政治文化追求落到了实处,即在中国实现君主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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